【大紀元8月3日訊】三年先觸發廉政公署要搜查七間報館的一件先科造市案最近有了結果。由於案件到了裁決的最後時刻,先科國際(一間上市公司)的前主席黃創光由於未有依時到庭,法庭視他已經棄保潛逃,除發出全球通緝令之外,亦隨之裁定黃創光提供利益的罪名成立。
兩項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分別於零四年六月至七月,分別向美國運通銀行高級總監梁志華,及匯盈證券前部門董事總經理翁家添提供利益,分別是四十萬及十七萬元。
不知讀者到這一刻有沒有一點疑問,就是貪污何來?為何這會是一件廉署的案件?傳媒稱之為先科造市案,是不錯的,但既是造市案,那應該是證監會調查檢控的範圍,為何又會成為廉署的工作?
控方的指控,是黃創光給予梁志華40萬元報酬,令梁以美國運通銀行名義購入600萬股先科國際;另給予翁家添17萬元,要他影響匯盈證卷公司分析員,於先科國際發行新股前撰寫利好的分析報告,令旗下基金管理員購入先科國際股票。
這的而且確是一種造市行為,藉一些不是正常投資的買賣,製造不應該是正當的股價。但對一般人而言,這不是貪污,而是商業犯罪,或是干犯證卷監管的有關條例。而貪污之由來,或多或少與一些政府官員的收取賄款,以權謀私有關。
這是正確的,但在廉署所執行的「防止賄賂條例」之中的第九條,名為代理人的貪污交易,算是廉署干預商界所謂貪污行為的唯一依據。法例的定義是這樣的:
任何代理人(Agent)在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的情況下,索取或接受任何利益,以作出下列一些行為的誘因或報酬,皆算犯法。這些行為包括作出或不作出與主事人(Principal)業務有關的作為,或在有關的業務上作出優待或虧待等。
法律條文是特有語文,簡而言之,是代理人利用職權收了利益,做多了事情,或應做的事情故意不做,就可能犯法。而提供利益給代理人的第三者(例如上述案件中的黃創光),亦一樣犯法。
典型的情況,公司是主事人,公司的僱員、董事、經理都會是公司的代理人。這一條法例的目的,是保障公司作為老闆的利益的。
我們不是時時聽聞經紀收取佣金作為入息的主要部份嗎?為何不具有問題?分別是上述法律字句之中「合法權限」這個字眼。代理人的權限來自主事人的老闆,當然沒有什麼問題了。只有在老闆不知道代理人收取利益之時,法律問題才出現的。
黃覺岸,前商業法律講師,現為半退休自由人一名
倫敦大學法學士
威爾斯大學法學碩士
香港大學哲學碩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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