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8月29日訊】(大紀元記者許珀珩採訪報導)中國的合同法已立法超過8年,然而一如中國的憲法,在眾多的冤假錯案中,突顯法律在中國往往只是一紙空文,不但未獲中共官方施行,公安、檢察、司法等部門及國營單位還往往是法律的摧毀者。
濟南早前發生了一宗涉及合同法的案件,不過遵守合同法的一方卻遭違約的國企,以賄賂公、檢、法等部門的卑劣手段,遭誣告「詐騙罪」成立並判監14年。被告已決定上訴。
這宗冤案的主角是王寧,他獲中石化旗下子公司和濟南商業方地產公司書面委托,負責管理及開發濟南市三孔橋大型室內副食品市場。
據指出,泰安魯浩貿易公司於2002年1月與濟南商業方地產公司簽訂正式合同,共同開發三孔橋大型室內副食品市場,並共同書面委托王寧為該項目的實施負責人和前期投資管理人,總投資額為4,500萬元(人民幣,下同)。而濟南市政府主管部門亦批准了有關投資項目。
正當該項投資項目順利進行時,泰安魯浩貿易公司的上級泰山石化公司總經理趙成巖於2002年4月單方面決定中止合同、不肯再投入資金。有關投資項目被迫停止。而泰山石化為國營企業、在香港亦有上市的中石化旗下子公司。
根據合同約定,違約方必須承擔違約金450萬元。然而,泰安魯浩貿易公司不但拒絕承擔違約金,還要求濟南商業方地產公司及受托人王寧索回前期的100萬元投資款項。
在濟南商業方地產公司及受托人王寧多次拒絕泰安魯浩貿易公司的無理要求後,據王寧家屬說,泰安魯浩貿易公司負責人曾公開表示:「我們就是花200萬元也要把王寧(受托方)送進監獄!」
泰安魯浩貿易公司之所以寧願耗費比前期投資款項多一倍的國家公帑200萬元去打官司,也要拿回那100萬元,是因為投資項目並未峻工便停止了,在賬面上無法解釋,而200萬元訴訟費可以作為公司的「列資」。
於是泰安魯浩貿易公司和泰山石化公司便開展這項「打官司工程」,在以虛構的事實分別向濟南市歷下區公安分局、天橋區檢察院報案,而兩機關認定是合同糾紛,未能立案後,兩家公司便設法利誘公、檢部門,首先以「警民共建」的名義投資數十萬元,為濟南市公安局經偵支隊購置了機動車輛等警用器材。這項「捐贈」立竿見影,經偵支隊的負責人隨即心照不宣的接受了「報案」。
之後,在明知這是一宗法院已經受理並將要開庭的經濟糾紛案件、公安不能涉入經濟糾紛的情況下,於案件發生3年多後的2005年9月底,以「職務侵佔」罪,違法拘留了王寧並扣押了其部份個人財產。並以此要脅濟南商業方地產公司:「只要撤銷合同訴訟,我們就放人。」濟南商業方地產公司負責人迫於無奈而撤訴,不再向泰安魯浩貿易公司追討450萬元違約金。
而為了奪回100萬元前期投資費用,泰安魯浩貿易公司和泰山石化公司進一步構陷王寧。濟南市公安局經偵支隊以涉嫌「詐騙」為由,將王寧移送濟南市檢察院。檢察機關經審查後認為證據不足,無法起訴,曾3次退回補充偵查,要求補充證據。查實,3次退偵已屬於違規。
泰安魯浩貿易公司和泰山石化公司深知僅有公安部門的配合是不行的,繼而經多方運作,找到了濟南市政法委某負責人,得到了檢察院和法院的通力配合。王寧家屬說:「此中的錢權交易不難想像。」
據王寧家屬指出,王寧的代理律師首次與主辦檢察官溫然就本案交換意見時,該檢察官告訴律師:「我是受上級指派辦理此案,只能按上級領導的意見辦事,按『職務侵佔』提起訴訟,無需多談。」表明其已有內部指示而不必查清真相。
本案共開庭審理4次,其中檢察官兩度提出補充證據請求,意在拖延時間,共羈押王寧達17個月之久。這期間,公安、檢察、法院曾多次要求王寧「退贓」,即泰安魯浩貿易公司100萬元前期投資費用。
王寧家屬認為,公、檢、法部分實際上是以羈押為手段,向王寧施加壓力,達到為泰安魯浩貿易公司「挽回經濟損失」的非法目的。
王寧家屬還指出,本案於今年4月宣判的前幾天,主審法官劉勇又召集了檢察院、經偵支隊的有關人員共同再次向王寧的家人「追贓」。法官明確表示,再不拿錢,本案有可能移送中院審理,後果嚴重。
王寧的家人說:「這種公然違反審判程序和法律規定的做法,令人瞠目結舌。這再次表明,不是在辦案,而是在追錢!」
更荒謬的是,濟南市法院經過公開審理,在沒有足夠證據裁定王寧干犯「職務侵佔罪」、在未經法律規定的舉證、質證程序、在辯護律師和被告王寧不知情的情況下,違法更改起訴王寧的罪名,將「職務侵佔罪」改為「詐騙罪」,並閉門秘密審理。於今年4月24日,在毫無證據支持的情況下,以「詐騙罪」一審判決王寧有期徒刑14年,並處巨額罰金(90餘萬元)歸泰安魯浩貿易公司所有。
據了解,當泰安魯浩貿易公司得知「職務侵佔」罪名無法成立時,轉向濟南市人大「匯報」,濟南市人大於是向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施加影響,要求以「詐騙罪」定罪量刑。
王寧家屬指:「人大機關怎麼就能夠輕易干涉正在依法審理的案件呢?沒手段行嗎?」
王寧的辯論律師指出,法院的裁決公然否定了《合同法》,同時,嚴重踐踏現行刑法的有關規定,人為制造冤案,出演了一場極其荒唐的鬧劇。
王寧家屬指出:「一宗簡單的經濟糾紛何以辦成了刑事案件?濟南市公檢法等國家機關緣何如此不顧事實和中央有關規定及法律法規,強行介入此事?這一切均源自甲方及其上級單位泰山石化公司的不懈努力和強大的資金支撐。濟南市公檢法等機關依強勢企業的指揮而動,公然置法律和事實於不顧,將一起本應由《合同法》調整的普通經濟糾紛隨意定性為刑事犯罪,粗暴的干涉了當事人的合法經濟活動和人身自由,玩弄了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嚴重扭曲了國家政法機關的公正形象,挑戰了社會的公平、公正,破壞了社會和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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