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永水:我應該具有不可被剝奪的權利

——「10.22烏節路無准證集會案」總結陳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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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8月23日訊】【編者按】2005年10月22日,幾名法輪功學員在新加坡商業區烏節路的地下通道分發傳單。但9個月後在李嵐清訪問新加坡期間,其中的5名學員突然被以「無准證集會」的罪名提控。全部涉案學員堅不認罪,在法庭上為自己做無罪辯護,但結果全部5名被告被判罪名成立,並被處以最高罰款。蔡永水先生是一位年屆古稀的新加坡公民,常年堅持在新加坡的旅遊景點魚尾獅公園給中國遊客講真相,風雨無阻。作為該誣告案的當事人之一,他在法庭上堂堂正正的為自已辯護。以下是他於2007年6月在法庭上提交的總結陳詞:

法官大人:

我們今天所做的一切都是在講真相,在反迫害,反迫害的出發點是為了制止迫害,並不是搞政治,不是為了我們自己,而是為了新加坡的美好未來,世界的美好未來。

法輪功是個修煉團體,不是什麼組織,我們的活動一切都是公開的,沒有秘密,反迫害是理智的、和平的,沒有觸犯法律,沒有危害國家安全與利益。法輪功修「真、善、忍」,教人重德,做個有正義有良知的好人,沒有任何不利於國家和社會的不良企圖,對國家和人民有百利而無一害,有利於社會的精神建設,有利於人民的身心健康、人心向善、道德回升,這是國家和社會的穩定因素。沒有這根本因素,國家和社會的穩定是脆弱的,是經不起風吹雨打的。

一個國家的領袖,或者一個普通的百姓對這場毫無人性的殘酷迫害置之不理或為了利益把良心出賣,那你的行為不是給人類帶來根悲慘的境地嗎?那誰在犯罪?誰是幫兇?

我在新加坡住了69年,是個奉公守法的好公民,我應該具有不可被剝奪的權利。例如:信仰自由的權利、言論自由的權利、伸張正義、支持善良、捍衛公理的權利,當我的信仰被人歪曲、侮辱、誹謗時,我有糾正別人對我的信仰誤解的權利。

法輪功學員所做的一切都是在行使民主和憲法賦予人的基本權利,我們沒有濫用憲法。我們所做的一切理智,和平,沒有觸犯法律,沒有危害國家安全與利益,同時完全符合憲法的精神。揭露中共毫無人性的迫害法輪功學員如活體摘取學員器官並出售等等罪行卻被定為有罪,法官大人,你說這背後是否有個政治動機,這個動機背後是否有個決策系統,專門為了迎合中共迫害法輪功學員。

新加坡有條法律:知情不報是要面對法律的制裁的。那麼我們今天所做的一切,不是合情、合理、合法的嗎?

法官大人,法庭是保護好人、打擊壞人,維護正義、道德、真理的場所。司法制度是否透明、公正?法庭的尊嚴是否受到重視?這和法官的立場是息息相關。法庭若違背這些原則都是在犯罪,天理不容!

「真、善、忍」是最高尚的,世界需要,人人需要。人若沒有「真、善、忍」這個心法的約束,做人就沒有原則,沒有意義。法輪功學員在迫害的過程中,仍然堅守著自己的信仰,靠的就是高貴的品質。世間上任何一個人做任何一件事情都是有報應的,簡單說就是「善有善報,惡有惡報」。這條天理是不隨人的意願而轉移,信不信在於人,人不要以為做了許多壞事而暫時沒得到報應,就沾沾自喜,記住,不是不報,是時間未到。

法官大人,有人把法輪功比喻為中國清朝的「義和團」,這觀點將被時間證明是大錯特錯。若還一意孤行要剷除法輪功,其後果不堪設想,神一定會重重懲罰他。
我們不停的給政府官員和有關機構執行人員講真相是為了他們好。不要以為自己是被逼幹的或自己只是在執行任務都能成為理由,歷史上作了什麼事都得自己去承擔。歷史上迫害正信的都沒成功過,懸崖勒馬,回頭是岸吧!

有幾個觀點,請法官明察:

1. 警方起訴法輪功學員是不是出於被逼的?若不是,為什麼在中共沒有迫害法輪功之前(1996年至1999年初期)我們可以在聯絡所開班教功,可以在外面廣場集體煉功,煉功時可以展出「法輪大法好」橫幅,也可以開展其它活動。

2. 從1996年至現在,新加坡警署有沒有任何法輪功學員危害國家安全的記錄?

3. 中國籍的法輪功學員奉公守法,為什麼被無理驅逐離境? 例如:73歲的老年婦女陳佩育及另二位陪讀媽媽,這不是政治迫害嗎?

法官大人,這個案子是虛偽的、荒謬的。望法官大人不要因屈服於壓力,而違背良心和尊嚴,辜負新加坡人對你的寄托,做出錯誤的判決。應利用你有利的條件做好事,造福你的子孫、造福新加坡人。眾神在注視著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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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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