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8月22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惠君台北二十二日電)財政部表示,為增加國銀在海外競爭力,財政部近日將放寬解釋,關於投資人購買本國銀行海外分行在台掛牌買賣的國際債券(For-mosa Bond),取得利息不併入個人所得稅課稅。
賦稅署表示,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的銀行,其海外分行發行的外幣計價國際債券,經櫃檯買賣中心核准在台買賣者,若在台募集資金作為國內境外業務發展專款專用,且募集專戶、資金部位、帳務與總機構資金調度帳戶獨立且分離,並各自自行運用,非供總機構運用或流用,所支付債券利息也由海外分行自行負擔者,海外分行給付購買上述國際債券投資人利息,不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也就是說,投資人購買國銀海外分行在台掛牌買賣的國際債券,所取得的利息,不併入個人所得稅課稅。
財政部指出,除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的營利事業或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投資該等債券所取得利息,應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外,其他個人(包括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個人及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個人),及總機構在台灣境外的營利事業取得國際債券利息,均免由該海外分行在我國境內總機構辦理扣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