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日本:關于公司的設立(之三)

行政書士 脇 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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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本金1日圓的公司的設立]

一. 最低資本金制度的特例

關於在辦理株式會社及有限公司的設立手續時應該注意的事項在前几期已作了說明。原則上在設立株式會社時需最低資本金1,000萬日元(商法168條的4),有限公司需最低出資金300萬日元(有限9條)。這是作為公司的法人為了得到社會上的認可,從保護與該公司進行交易的債權者、顧客的角度而導入的最低資本金製度。

但是,目前在社會上有很多想設立公司卻沒有能力准備1,000萬日元或300萬日元的資本金(出資金)而又有很強的經濟活動意圖的上班族、主婦、學生。而上述的最低資本金製度卻抑制了這樣人的法人成立和經濟活動。為了滿足社會的需求及為了促使經濟活動的活性化,于平成15年2月1日修改新事業創出促進法從而導入了「資本金1日元的公司」(最低資本金未滿)的設立制度。這個制度,不是否定最低資本金制度的原則。在設立公司時,可以不準備最低資本金(300萬日元~1,000萬日元),但是需要在設立5年以內補充最低資本金。因此,能否預測該公司在設立5年後能取得有能力補充資本金的經濟效益將是能否被認可適用該特例的關鍵。而且需要接受經濟產業大臣的確認(審查)。

二. 享受特例的條件

依照最低資本金制度的原則設立公司需具備以下條件。

① 符合該促進法認可的 「創業者」條件的人在平成20年3月31日之前向經濟產業大臣提出申請接受審查。因此,這個特例是在一定期限內被認可的特例。

② 得到經濟產業大臣的確認符合「創業者」的相關事宜的人由確認日期算起2箇月之內設立株式會社或有限公司。

三. 「創業者」的意義

(1) 不符合創業者定義的人

① 非「個人企業經營者」

作為所得稅法上的企業所得者的個人事業者(譬如,個人經營的飲食店,公寓經營者等)不能成為創業者。但是上班族等的工資所得者出租的房間的房租收入或有股票的分配所得等,不能說是企業所得者。因此不被列為這里所說的「個人事業者」。

② 非擁有法人「代表權」的董事

有各種公司和公益法人,NPO法人,事業共同工會,工商工會,共同工會聯合,信用共同工會等的代表權的董事成員,不能成為享受該特例的「創業者」。

(2) 符合創業者的人

在公司等團體工作的工資所得者、專業主婦、學生、失業者、養老金生活者、沒有法人代表權的董事、監查等符合「非個人企業經營者」,可成為創業者。不需要必須持有日本國籍。對于過去曾經是個人事業者和法人代表者但現在已喪失這些地位的人也被認定為「非個人企業經營者」。

(3)向確認公司(有限或株式會社)引進人才

創業者不需要自己親自就任確認公司的董事代表。所謂的創業者,是企業經營的核心。可以作為企業經營顧問讓其他的個人事業者或其他公司的董事代表就任確認公司的董事代表或董事。創業者作為所設立的公司的主要負責人負責公司的運營就可以了。

三.公司的基本情報‧財務狀況的公開

確認公司,根據特例最低資本金的補充可以有5年的緩期。但是另一方面從保護與該公司進行交易的債權者及顧客的角度公開公司的基本信息及財務狀況被規定為義務。即①設立公司及公司內容變更時,必須隨時通過書面向產業經濟局匯報情況。②每營業年度提出財務報表(資產負債表、損益計算書等)被規定為義務。以上①的文件和資產負債表規定可以提供閱覽。

四.公司設立後5年間最低資本金的補充
 
確認公司,不是免除了最低基本金的補充,只是被緩期了5年。因此,根據5年的經營狀況株式會社1,000萬日元、有限公司300萬日元的資本增加有困難時,必須辦理①重新組建公司 ②解散的手續。譬如,作為株式會社設立了確認公司,5年間沒能把資本金增加到1,000萬日元,但是能補充300萬日元,那麼可以把公司重新組建為有限公司。(中文翻譯:程 亞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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