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州法院裁定傷亡車禍肇事者必須報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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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8月20日訊】(大紀元新澤西報導)新澤西上訴法院在8月14日重申一條10年前的交通法為有效,確認造成傷亡車禍的當事人必須向警方備案,而不得在肇事後擅自離開現場。這項判決認為此法律並未違反美國憲法第五修訂條款對強迫認罪的保護。法院首席法官科爾門先生(Rudy Coleman)說,將個人的姓名地址報告給警方並不是提供指控自己的證據,所以遵循這項法律並不會直接導致刑事責任。

  新州當初建立這法律的目的是希望駕駛人能更小心開車,並且三思酒後駕駛肇事的嚴重性。但是一些律師認為,這項法律使當事人進退兩難﹕通知警方可能導致刑事訴訟,不通知警方也會導致起訴。他們認為這項法律違反了憲法對犯人有權保持沉默的保護。而上訴法院的判決否定了這個觀點。

  這份訴訟的起因為2005年7月27日的一件車禍。當天清晨費雪先生(Jay Fisher)駕車經過上匹茲林鎮(Upper Pittsgrove Township)時,發現路中間有一黑色物體。他試圖駕車繞過此物,但是仍然撞上了。事後費雪並未停車,也未將此事告知警方。根據他後來的證詞,費雪當時以為他撞上了一隻鹿。但是隔了一天他才知道警方在路上找到了十九歲特勒薩斯(Joshua Terrazas)的屍體,並且在尋找車禍肇事人。沒人知道死者當時為何俯臥在路中間。由於心虛,費雪並未出面招認。但是由於他的車撞壞了需要修復,警方從他所訂購的零件中鎖定他為嫌疑而於數日後將他拘捕。雖然警方判定肇事責任在死者,費雪仍然因擅自離開肇事現場被判五年緩刑。

  費雪的律師波普勒先生(Carl Poplar)對判決不服而提出上訴。14日的判決肯定2006年1月的原判。
(//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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