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8月18日訊】(明報新聞網2007年8月18日報導)一間公司因為沒準時出糧、扣假期及解僱一名向勞工處提供資料的僱員,被粉嶺裁判法院判罰款14萬元。
康寧奶品有限公司因違反《僱傭條例》有關支付工資及發放法定假日的規定,以及解僱在勞工處巡查時向公職人員提供資料的僱員,被勞工處檢控,日前在粉嶺裁判法院合共被判罰款十四萬元。該僱主未有按照《僱傭條例》規定,最遲在工資期屆滿及僱傭合約終止後七天內支付工資給五名僱員,涉及的工資約為二十萬元。此外,該僱主亦沒有向其中一名僱員發放三天法定假日。
《僱傭條例》第23及25條規定,僱主須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支付工資,但在任何情況下,不得遲於工資期屆滿或僱傭合約終止後七天內支付。僱主如故意及無合理辯解而違反上述規定,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三十五萬元及監禁三年。《僱傭條例》第39條規定,僱主必須發放法定假日予僱員,否則屬於違法,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五萬元。
《僱傭條例》第72B條規定,僱主不得因其僱員,曾向為強制執行《僱傭條例》或與此有關而進行查訊的公職人員提供資料,而終止僱用或威脅終止僱用或在任何方面歧視該僱員。如僱主違反上述規定,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十萬元。
勞工處一向十分重視僱員的權益,確保他們不會因為協助調查僱主涉嫌違反《僱傭條例》的案件中,向公職人員提供資料而被解僱。如僱主因僱員在有關的查訊中向勞工處提供資料後解僱、威脅終止僱用或在任何方面歧視該僱員,乃屬嚴重的違法行為。如果收到僱員投訴,勞工處會立即跟進有關的個案。如有足夠證據,定必向有關的僱主提出檢控。
此外,僱員如被拖欠薪金,應立即致電勞工處的投訴熱線二八一五 二二○○作出舉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