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405﹕婚姻綠卡申請拒絕後該怎麼辦﹖

李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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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8月13日訊】問題405﹕我同美國公民的婚姻己有10年之久。今天收到移民局寄給我的對調整身份申請的拒絕信﹐並要求我33天之內離開美國﹐我還有什麼辦法嗎﹖

解答﹕有辦法。移民局沒有資格命令你在33天之內離境﹐是你誤解了。33天是“提出上訴的期限﹐”不是離開美國的期限。移民局都會在拒絕信的結尾寫上“因為你沒有其他身份﹐也沒有其他在等待中的案子﹐你應立即離開美國。”這只是對法律的一個陳述﹐而不是命令。

移民局只能給你寄一個”出庭通知“(Notice to Appear)﹐作為起訴的一方﹐在移民法庭上爭取將你驅逐出境。憲法賦予你權力在法庭辯護﹐申訴你為什麼不能被逐境的理由。如果移民局沒有同 “拒絕通知” 一起寄給你“出庭通知”﹐這時你有兩個選擇﹐一個是上訴﹐一個是重新申請I-130/I-485。(或I-485如果I-130在早年已經批准。) 重新申請好一些﹐因為上訴太慢﹐上訴被駁回時﹐還要重新申請I-485﹐則耽誤了很長的時間。

同美國公民結婚的綠卡申請被拒絕無外乎是移民局不相信你們的婚姻的真實(即使婚姻已10年之久﹐不見得婚姻就是真實的。不能放鬆這方面証據收集)﹐重新申請一般都可糾正過來﹐獲得批准。

(//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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