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傑出人才的移民之路(六)

—傑出教授和研究人員(EB1-b)的移民契機

溫勇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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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7月18日訊】在前面幾篇文章裡,我們就傑出人才中的特殊人才在申請EB-1時所需滿足的條件分別進行了分析,雖然總體來說,要滿足移民局給出的條件並非易事,但是由於這些條件本身的規定比較彈性,因此不同類型的申請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情況選擇最有利於申請的證據,這樣的話,申請獲得成功的可能性會增加不少。事實上,移民局這種規定上的彈性不僅僅在特殊人才資質要求上有所體現,在針對傑出教授和研究人員的移民申請條件中同樣得到了體現。
  
對於傑出教授和研究人員而言,移民法中專門規定了EB-1(b)這一子類。這一子類對於申請人的基本要求是要具備至少三年的教學或者研究經歷,也就是說它針對的僅僅是學術領域的這類傑出人才,而不像EB-1(a)所涉及的範圍那麼廣。此外,EB-1(b)還要求申請人有僱主提供的永久工作證明。需要指出的一點是這並不是說EB-1(b)對於申請人的要求更高,實際上由於EB-1(a)不需要僱主的支持,對同樣是學術領域的申請人而言,EB-1(a)對申請人本人的要求相對而言比EB-1(b)這方面的要求還要高一些。
  
那麼學術領域的申請人除了滿足上述基本條件之外,還需要滿足哪些條件呢?根據移民法相關規定,申請人需要滿足下列六點中的至少兩點以證明其已經取得獲得國際認可的突出貢獻:

  一、 因學術領域的傑出成就獲得過國際性的重大獎勵或獎金;
  二、 屬於只吸納做出突出貢獻的專家的專業協會會員;
  三、 曾被專業出版物報導過其傑出成就;
  四、 曾審閱或評判過專業領域內其他人的作品;
  五、 在專業領域做出了原創性貢獻;
  六、 在國際範圍內有影響力的刊物上發表過文章或出版過書籍。
  
我們不難發現,這些條件其實和移民局對於特殊人才的要求有類似之處。那麼對於廣大在美國獲得博士學位並發表過不少文章的中國留學生或學者而言,相對適合的條件主要是 「曾被專業出版物報導過其傑出成就」,「在專業領域做出了原創性貢獻」以及「在國際範圍內有影響力的刊物上發表過文章或出版過書籍」這三點。由於規定上的彈性,使得申請人特別需要注意如何準備有說服力的,適合自己的證據。這方面,有經驗的律師會提供不少幫助
  
此外,需要特別指出的是,不少只獲得了碩士學位,但是在研究領域內已經作出了不小成績的申請人雖然不能夠通過EB-1(a)來申請移民,但是EB-1(b)的大門對他們是敞開的,這也是EB-1(b)相對於EB-1(a)一個比較大的優勢。相對而言,EB-1(b)的門檻要低一些,只要能夠證明滿足了基本的條件,並且符合上述條件中的兩個,再加上僱主的支持,那麼申請成功的機率還是不小的。因此,EB-1(b)給不少年輕,硬件條件稍微差一點但是有潛力的研究人員提供了一條通向綠卡的途徑。
  
本文只用作背景知識的瞭解,請勿套用您的或任何其他人的情況當成法律意見。如果有問題,可諮詢劉念慶律師事務所溫勇律師。聯絡地址:Liu & Associates, P.C., 3166 Chestnut Drive, Suite 168, Atlanta, GA 30340。聯絡電話770-481-0609;傳真:770-481-0597;網址: www.attorneyliu.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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