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居海外國人戶籍遷出者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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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9日訊】 中華民國新式身份證已於2005年12月21日起全面開始換發,有關換證之相關規定,日前已多次宣導,近來因有部分國人持外國護照入境,向戶政機關辦理戶籍遷入登記,據以換領國民身份證,惟因不符規定遭拒,茲重申相關規定如下:

*換發新式國民身份證申請之海外國人,敬請攜帶原國民身份證至戶籍地之戶政事務所辦理;領證時,須親自領取新證。

*換證時 注意事項略以:

1. 需備齊下列物品:11年內的規格彩色相片1張(規格:4.5公分-3.5公分-僅照頭至頸部,但不含衣領,眼睛必須張開清晰)2舊證、3印章(如情形特殊,須另攜帶其他證件者)。

2. 委託辦理:須另攜帶1委託書2受委託人之個人印章、國民身份證。

3. 旅居國外國人如出國2年以上,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將依戶籍法第20條第2項及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第32條第1項規定辦理其戶籍遷出登記,該等國人日後倘擬辦理戶籍遷入登記,應依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第32條第2項規定,必須持我國護照或入國證明書入境),入國後30日內向原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辦理。俟辦妥戶籍遷入登記後,即可換領國民身份證。

旅居國外國民特別注意事項:(如人在國外,請回國後再辦理換證手續)

1. 已遷出國外人口,如其已領有舊證,嗣後返國辦理遷入登記第1次申請換發新證(即新式身份證),免收規費。惟當事人舊證如遺失,應依規定繳交補證規費。

2. 在國外國民換領新式身份證分二種情形:

1 戶籍未被遷出國外者:當事人之戶籍如未辦理遷出登記,得於回國逕向戶籍地戶政所申辦,依一般情形注意事項辦理。

2 戶籍已被遷出國外者:依戶籍法第20條第2項規定,出境二年以上,應為遷出之登記。同法第21條第2項規定,原有戶籍人民遷出國外,持憑外國護照入境,不得為遷入之登記。如戶籍已遷出國外又入國者,全面換發身份證開始後,應向戶政事務所申辦遷入登記(恢復戶籍)同時請領新式身份證。除依一般注意事項辦理外,應另行攜帶中華民國護照正本(蓋有入境日期章戳)或入境證副本及戶口名簿正本辦理遷入登記。

* 上述有關規定之詳情,請逕自於我國內政部之 全球資訊網,或 戶役政為民服務公用資料庫網 及 內政部戶政司網站全面換發國民身份證相關規定網站查詢:

1. 內政部全球資訊網:(網址: //www.moi.gov.tw/home/)

2. 內政部戶役政為民服務公用資料庫網址:(網址: //www.ris.gov.tw/)。

3. 內政部戶政司網站全面換發國民身份證相關規定網站

(網址: //www.ris.gov.tw/docs/f0a.html/) @(//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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