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留期不足移民部有權追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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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哥華的聯邦上訴法院,昨日首度審理移民上訴居住時間不足、即使有楓葉卡仍喪失永久居民資格案,結果移民敗訴,判決結果令關注此案的移民律師界大失所望,也勢必對即將要更換楓葉卡的中港臺移民造成巨大影響。

代表香港移民朱潔媚(譯名,Kit Mei Ann Chu)的律師拉森(Darryl Larson)昨日在庭上強調,2002年6月28日實施的移民及難民法,有關居住時間的計算,不應回溯至舊法時代,不過,聯邦上訴法院法官德卡利(J.Decary)卻不接受律師說法,而主張2002年6月28日實施的移民法,在法律上具追溯性,這點無可懷疑。(newstarnet.com)

這使得朱潔媚的上訴努力,再遭到重大挫敗,而且,有移民律師甚至認為,此一判決將直接影響,很快準備更換楓葉卡,或是持有楓葉卡但人大部分時間仍在國外的中港臺移民,他們未來是否能夠繼續擁有永久居民資格,將面臨極大不確定性。

香港移民朱潔媚雖然成功申請到楓葉卡,楓葉卡的核發日期為2004年1月9日,在等待楓葉卡發放前,朱潔媚有事必須回香港,在朱潔媚赴加拿大駐香港簽證辦事處申請一次性使用的旅遊文件時,這時,移民官計算朱潔媚在申請旅遊文件前5年,並未在加拿大住滿2年,朱潔媚的旅遊檔申請竟遭到拒絕。

朱潔媚不服移民官的決定,在法律規定時間30天內,向移民上訴部門(IAD)提出上訴申請,IAD聆訊時,朱潔媚表示,以為她與已是加拿大公民的4歲女兒在香港居住期間,也能計算在實際於加拿大居住時間內,所以根據她的演算法,她實際居住超過900多天。

但移民部代表卻不同意朱潔媚的演算法,指法令只說與具有公民資格的配偶在海外居住才算數,與具公民資格的子女居住,並不能計算在居住時間內。(newstarnet.com)

IAD判決維持原來移民官判決,朱潔媚再向聯邦法院提司法覆核,聯邦法院於去年7月18日駁回朱潔媚的司法覆核申請,但其律師卻向上訴法院提出的兩項重大法律問題,即2002年6月28日生效的移民法是否能夠追溯既往,又若追溯既往,是否違反人權自由憲章。

朱潔媚後來請了拉森作為上訴法院的代表律師,拉森昨日在聆訊時說,不管是經過申請技術移民、或是投資金錢辦理移民,所得來的永久居民資格,對每名永久居民來,都是得來不易,非常具有價值,在舊法時代符合資格的永久居民,不能因為法令改變,且追溯計算他們過去居住的時間,即取消他們的永久居民資格。(newstarnet.com)

上訴法院昨日聽審的共有3名法官,主審的德卡利法官,在拉森作完陳述後,花了15分鐘,即決定維持聯邦法院去年判決,認為現行移民及難民法在實施時,在法律地位上,已具有追溯的特性,也就是,移民官有權去檢視,永久居民在被移民官檢查時間點算起,5年內是否有2年在加拿大居住,即使該永久居民已取得楓葉卡,這項原則亦不會改變。

拉森對判決感到失望,並表示將詢問他的當事人是否願意繼續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訴申請。拉森說,據他所知道,像他的當事人,明明楓葉卡已經核發,且獲通知要來領取,但在返回國門前被移民官拒絕發給旅遊檔的人士,為數不少,如此判決,他擔心會影響更多移民官採取相同嚴格準備,來檢視經常必須返回原居地的永久居民。文章來源:【看中國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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