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400: 持有條件綠卡積累公民居住期

李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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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4日訊】問題400:我同美國公民丈夫於2000年7月結婚,2002年2月面試拿到了有條件綠卡。2004年1月申請共同 I-751,之後我們關係緊張,在移民局安排了面試的時候,我們已經分居。他拒絕同我一道去面試。我獨自去了,移民局讓我回家等結果。這時丈夫向法院申請同我離婚。三個月之後,收到移民局拒絕I-751,並終止有條件綠卡身份的通知。2006年2月終於獲准離婚。判決下來之後,我立即申請了I-751豁免。2007年3月經面試批准。這時我的有條件永久居民身份從 2002年2月算的話,我已經可以申請公民了。但是2005年移民局終止我的有條件綠卡身份這一決定是不是打斷了”五年”的綠卡卡齡?

解答:1997年9月19日,Paul W. Virtue 的備忘錄裡提到如果忘記申請 I-751,移民局會終止有條件永久居民身份。這時,就開始積累「非法逗留期,」但之後申請I-751,移民局接受了「晚報的申請後,」有條件永久居民身份就會被自動「恢復,」就沒有「非法逗留期」了。也就是說,有條件永久居民身份從終止那一天起又被恢復了,形成的「間隙」就被填滿了。這個解釋更應該適用你的情形,因為你不是「晚報」申請,而是按時報了,但由於婚姻破裂而丈夫不能同你一起去面試。按照法律,共同 I-751必須拒絕,有條件永久居民身份必須被終止;而且程序上使你無法在共同 I-751 面試時提交 I-751 豁免申請,因為你的婚還沒然離掉。所以完全是移民法和移民程序法造成的有條件綠卡身份的終止。

當你申報 I-751 豁免時,你的有條件綠卡身份就被立即自動地恢復了。(移民局會給你在護照上蓋新的臨時綠卡章的)。當 I-751 豁免申請在面試時通過了,你的有條件綠卡身份的條件就被拿掉了。所以我認為”恢復”是從你的綠卡被終止的那一時刻起恢復的,沒有「間隙,」也就可以立即申請公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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