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聯合國制裁北韓規例刊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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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15日訊】(明報新聞網2007年6月15日報導)政府今日在憲報刊登兩條有關北韓的聯合國制裁規例。

兩條規例分別是《聯合國制裁(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規例》及《2007年〈2005年聯合國制裁(利比里亞)規例〉(修訂)(第2號)規例》。兩條規例皆於即日生效。

政府發言人說:「《聯合國制裁(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規例》(規例)實施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第1718號決議對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朝鮮)施加的制裁。」根據規例,制裁措施包括︰

禁止向朝鮮直接或間接出售、供應或移轉若干項目、材料、設備、貨物或技術;或從朝鮮採購若干項目、材料、設備、貨物或技術;

禁止向朝鮮或從朝鮮移轉若干訓練、服務、協助或意見;

禁止向若干人士或實體提供任何資金或其他財務資產或經濟資源,或為該等人士或實體的利益而提供任何資金或其他財務資產或經濟資源;及

禁止若干人士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入境或經香港特別行政區過境。

發言人說:「《2007年〈2005年聯合國制裁(利比里亞)規例〉(修訂)(第2號)規例》實施聯合國安全理事會就利比里亞通過的第1753號決議。」而自利比里亞輸入未經加工鑽石到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禁運,由即日起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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