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5月30日訊】在中國的「民告官」案子中,法院基本上都是判政府勝訴的,但偶爾也判幾例老百姓勝訴,以此顯示中國的「司法公正」,讓官方的喉舌有吹牛的資本。但在民告官中,無論老百姓輸贏如何,最終都是輸家,而政府則相反,最終都是贏家。
2006年12月28日,舉世矚目的浙江省洞頭縣漁民告縣政府案被浙江省高級法院終審判決勝訴,縣政府收回漁民淺海灘塗使用權證的具體行政行為被法院確認違法。打了四年官司的漁民歡呼雀躍,但萬萬想不到的是,如今他們卻面臨著被「強制執行」,而應當被強制執行的洞頭縣政府成了強制執行者。他們張貼通告,禁止漁民進入自己的土地;並動用警力,僱傭黑社會打手,對進入開發商非法施工現場的漁民進行毆打和抓捕。這種顛倒是非的做法充分說明:法律在當權者手裡是一道聖旨,而在老百姓手裡卻是一張廢紙。
洞頭縣是個海島,島上的居民大部份是靠近海灘塗養殖和自由採集魚鱉蝦蟹及貝類等海生動物為生的養民和采民。幾千年來,他們世世代代居住在這個美麗的海島上,靠大自然的恩賜,靠勤勞的雙手,安居樂業,與世無爭。早在1983年5月30日,浙江省政府下發了浙政[1983]34號《關於確定淺海灘塗使用權問題的通知》,規定「淺海、灘塗使用權確定之後,長期不變,受法律保護」。中國憲法第九條規定:「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自然資源,屬國家所有;由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森林和山嶺、草原、荒地、灘塗除外。」浙政[1983]34號文件是根據中央[1983]1號文件制定的,並且與憲法第九條不衝突,具有法律效力。由該法律(規章)規定的「長期不變,受法律保護」的淺海、灘塗不屬於國家所有,而屬於集體所有,而且根據這些規定,洞頭縣政府已於1984年2月20日頒發了《浙江省洞頭縣淺海灘塗使用權證》。只要憲法第九條不廢止,中央[1983]1號文件不廢止,浙江省「浙政[1983]34號」文件不廢止,《浙江省洞頭縣淺海灘塗使用權證》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2002年1月9日,洞頭縣政府發佈了「洞政發[2002]1號《洞頭縣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北岙後二期圍墾工程墾區及周邊海域管理的通告》」。該文件第三條稱:「從通告發佈之日起,收回墾區及大壩安全生產區範圍內的海域及海岸線使用權,北岙鎮各村委會原與養民簽訂的該區域承包合同必須廢止。」根據我國的立法法規定,縣一級政府發佈的文件不具有法律效力,而村委會與村民簽訂的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所以這一規定是明顯違法的。2002年3月27日,洞頭縣政府又下發了「洞政[2002]46號《關於在全縣範圍內廢止淺海灘塗使用權證的通知》」,這一文件完全無視憲法第九條、中央[1983]1號文件和浙江省政府浙政[1983]34號《關於確定淺海灘塗使用權問題的通知》,更與天賦人權的自然法相悖,所以它絕對是一個非法的文件,遭到了島上漁民理所當然的抵制。洞頭縣政府心裏完全沒有老百姓,而只想從開發商那裏發橫財。它強佔岙口鎮小三盤村463畝灘塗和其他村漁民共1000多畝土地,轉手以每畝十幾萬元的價格賣給開發商,而只「補償」漁民每畝350元(當時小三盤村已種下蟶子8647擔,產值205.19萬元)。面對這種海盜式的掠奪,小三盤村村民在林炳長、林炳強、余雷挺、陳慶育等人的帶領下,走上了理性維權的道路。
2004年3月9日,小三盤村民以倪團、余雷挺、陳慶育為訴訟代表人,按照不同的訴訟請求,分別以168戶村民、34戶村民向溫州中級法院遞交了5張訴狀,起訴洞頭縣政府。2005年6月16日,這個拖了15個月之久的民告官案子終於開庭。又過了6個月,即2005年12月19日,溫州市中級法院作出了一審判決。但這個拖了21個月之久的判決是枉法裁判,小三盤村村民不得不向浙江省高級法院上訴。2006年4月23日,省高級法院如期開庭,但過了8個多月才宣判。浙江省高級法的終審判決有4項:一、撤銷溫州市中級法院(2004)溫行初字第12號行政判決;二、駁回屠愛菊等117人的的起訴;三、准予倪團、余雷挺等28人撤回上訴;四、確認洞頭縣政府洞政發[2002]46號《關於在全縣範圍內廢止淺海灘塗使用權證的通知》違法。
省高院的終審判決雖然原則上判洞頭縣政府違法,但實際上是留下了不少空缺,讓洞頭縣政府有空子可鑽。第一,洞頭縣政府發佈的違法文件是兩個,一個是「洞政發[2002]1號《洞頭縣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北岙後二期圍墾工程墾區及周邊海域管理的通告》」,另一個是「洞政發[2002]46號《關於在全縣範圍內廢止淺海灘塗使用權證的通知》」,而高院的判決書只確認後一個文件違法,沒有確認前一個文件也違法,這就給洞頭縣政府非法強制施工留下了口實,因為「洞政發[2002]1號《洞頭縣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北岙後二期圍墾工程墾區及周邊海域管理的通告》」第三條稱:「從通告發佈之日起,收回墾區及大壩安全生產區範圍內的海域及海岸線使用權,北岙鎮各村委會原與養民簽訂的該區域承包合同必須廢止。」第二,僅確認「洞政發[2002]46號《關於在全縣範圍內廢止淺海灘塗使用權證的通知》」違法而不予撤銷。判決書說:「被訴人洞頭縣人民政府作出被訴《通知》之時缺乏充分的事實根據,且適用法律不當,程序亦有違法之處,依法本應撤銷。但涉案圍墾工程作為省重點圍塗項目已獲合法批准,且北岙後二期工程的大壩早已竣工……故本案不宜判決撤銷被訴《通知》,本院依法確認被訴《通知》違法。對於上訴人要求撤銷《通知》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既然判了違法,就應當依法撤銷,否則等於白判,讓老百姓空歡喜一場,這不是愚弄老百姓麼?再說「涉案圍墾工程作為省重點圍塗項目已獲合法批准」一說沒有根據,因為「洞政發[2002]1號《洞頭縣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北岙後二期圍墾工程墾區及周邊海域管理的通告》」本身就是一個非法文件,依據非法文件作出的行為當然也是非法的,何來「合法批准」?「且北岙後二期工程的大壩早已竣工」云云無非是說這已成為既成事實,不能中止。農民到手的水稻可以用土方填掉,老百姓的「違章建築」可以隨意拆掉,為甚政府非法建設的「大壩」(事實上並不是防洪、蓄水用的大壩,而是圈地的障礙物)就不可以中止呢?第三,判決書駁回了屠愛菊等117人的起訴,也就是說屠愛菊等人的生存權不受法律的保護。判決書稱:「屠愛菊等117人僅作為小三盤村的村民或’自由養民’,與涉案灘塗的使用權沒有直接的利益關係,故該117人與被訴通知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關係,不是本案的適格原告,其起訴依法應予駁回。」判決書在這裡偷換了概念。小三盤村村民在這場訴訟中的訴訟請求是要求撤銷侵犯村民生存權利的非法文件,而不是合同糾紛。由於非法文件剝奪了屠愛菊等117人及全體村民的生存權,這是一種生死予奪的利害關係,怎麼可以信口胡說「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關係」?
省高院的判決書有意無意地給洞頭縣政府不履行判決(判決書也沒有提到要被上訴人履行判決)留下了藉口。於是作為敗訴方的政府居然要對勝訴方「強制執行」,這在全世界也是一樁咄咄怪事。法院判決前,當地司法機關以捏造的「偷稅」罪抓了林炳長,使小三盤村村民群龍無首,然後派副縣長邱海華與村民談判。在談判中,小三盤村村民鑒於自己處於弱勢地位,作了最大的讓步,僅要求每戶每月只給398.12元補償。如此低的要求,只能勉強餬口,但政府連這麼低的要求也不答應。當局滿以為沒了林炳長,村民就會像一盤散沙,由他們胡作非為。他們沒想到,沒了林炳長後,村民照樣團結得像一個人。5月21日,洞頭縣政府發佈了《洞頭縣人民政府關於加強連港環島公路等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通告》,規定「未經許可,在封閉施工階段嚴禁非施工人員、車輛等進入上述封閉施工範圍進行生產及其他作業,嚴禁破壞施工單位在上述區域範圍內設置的警示牌和安全警戒標誌……」。5月25日,洞頭縣政府帶著公安、交警、消防等有關執法人員數十人,對小三盤村291戶漁民賴以為生的土地強行施工。據當地村民投訴,這天當地下著大雨,當局來了數十人,首先把一條通往工地的路鏟掉,公安、交警穿著雨衣,將另一條路連車帶人堵住路口,不讓群眾接近,對他們的土地進行強行施工。在前幾天,小三盤村村民每天都到工地去靜坐,阻止開發商施工。他們以敲鑼為號,鑼聲一起,全村集合,大家都到工地去靜坐。當局為了對付村民,從外地招了幾十個閒人作為打手。這些人個個身材高大,穿著黑色的保安制服,佩著橡皮棍,耀武揚威。他們看到村民,就舉起棍子沒命地打。在去年的「7.11」慘案中,有許多村民被打得皮下出血,眼睛、鼻子都被打腫。5月26日那天,政府還給這些人每人發了一件雨衣,讓他們冒雨「值勤」。
5月27日。林炳強等5位村民來杭州,跟我講了政府強行施工的最新情況。看來,洞頭縣政府已經王八吃稱砣——鐵了心,非要幹到底不可了。他們說:「硬幹下去可能不行,我們只有妥協,叫政府賠我們的損失」。他們問我有沒有必要到省政府去上訪。我說,這用處不大,但也只有試試了。當晚,我將他們的申訴材料打印好,然後發到省長呂祖善的電子郵箱裡,配合他們第二天的信訪。5月28日上午,林炳強等先去了呂思源律師那裏,然後到省政府。省政府信訪局的官員說,國務院有個文件,規定法院處理的行政訴訟案子政府不受理,所以叫他們到省高級法院去。下午他們又去了省高級法院,但省高級法院的接待人員沒接待他們,只是叫他們把材料放在那裏。
小三盤村漁民維權四年,好不容易官司打贏了,但雖勝猶敗,又要走上訪這條永遠走不通的盤陀路了。
上訪難,難於上青天!維權難,難於上青天!!
附:小三盤村村民致浙江省省長呂祖善的公開信
1、《天沒有權力叫我們受苦,我們也沒有受苦的義務》
2、《和解協議意見書》
———洞頭縣北岙鎮小三盤村村民致浙江省政府
浙江省人民政府省長
尊敬的呂祖善先生:
我們是溫州洞頭縣北岙鎮小三盤村以海塗為生的自由采民和養民,因生存條件被地方政府切斷,特向省政府上訪反映以下情況和請求:
一、海島老百姓靠海為生
靠海吃海這是常理,海塗就是農地。我們世世代代生長在岙口淺海灘塗,岙口灘塗是祖宗開發、歷史延續,是我們的生產資料、生活依靠,它養活了全村老百姓,只要勤勞就不會失業。
岙口淺海灘塗受省政府1983年34號《通知》保護。該通知執行中央[1983]1號文件土地承包到戶的國策,洞頭縣政府執行省政府文件為我們頌發使用權證463畝。使用權證明確規定:使用權長期不變,受國家法律保護。這是省政府執行中央國策在漁區的實施。463畝淺海灘塗是集體的不動產,是受國家法律保護的。
洞頭縣政府為商業利益與民爭地,踐踏我們的生存權利。為此,其因侵權被我們告上省高院,省高院[2006]浙行終字第19號判決書已判決:「確認洞頭縣人民政府洞政發[2006]46號《關於在全縣範圍內廢止淺海灘塗使用權證的通知》違法」。違法的廢證《通知》無效。
憲法保障我們的人權,生存權是第一人權。中央[1983]1號文件的國策未變,省政府[1983]34號關於淺海灘塗定權發證不與憲法第九條相牴觸。我們岙口463畝灘塗是集體的不動產,是受國家法律保護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天沒有權力叫我們受苦!
二、政府未解決百姓的後顧之憂,強行施工
政府以商業利益侵犯我們的生存權利,進行強行圍墾,我們為維護合法權益走上理性有序維權抗爭之路達四年之久,遭受政府以權代法的種種阻撓和挫折,公民的合法途徑受阻。曾發生2003年10月7日政府調動警力和城管人員對靜坐要求解決問題的維權村民進行強行驅逐,發生了「10.7」事件;2006年7月11日政府又僱請外來打手,發生了「7.11」慘案。二審判決確認洞頭縣政府廢證通知違法後,在未解決好目前和長遠生計的情況下,又僱請外來打手,公安配合於2007年5月24日進行強行施工,這是與法律挑戰,與人民挑戰,是政府無能的表現,與「法治浙江」格格不入。是破壞黨和政府的形象,是人心所背。為避免「7.11」慘案流血事件的重演,我們弱勢群體無奈忍氣,上書省政府。
三、百姓沒有受苦的義務
國家建設需要,應依法,我們支持。但政府發展的善果——土地增值,應與失地農民(漁民)共享。
中央對失地農民的補償不應降低目前收入和長遠生計。關愛民生的政令早已下達,但為何政令不暢通?!我們全村大多數老百姓是依靠自由採集和養殖為生的,岙口灘塗(長期使用權證463畝、1984年後開發荒灘767畝,共1230畝)是我們的生產資料、生存依靠。政府以權力強行圍墾,二審判決違法後,政府又不解決我們的後顧之憂,用外僱打手和警力保護進行強行施工,要把我們趕到哪裏去生存?!
憲法為甚麼不能保護我們的生存權利?!!難道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廣東省委書記張德江2005年12月23日的三句話,即「今後征地手續不齊全、不完備的項目,不能開工;沒有與農民就征地補償民主協商、達成協議的項目,不能開工;征地補償款沒有競現到農民手裡,各種補償不到位的項目,不能開工」在浙江就不適應嗎?!難道我們有受苦的義務嗎?!!
四、我們的請求
1、463畝灘塗是集體的不動產,集體的物權受到法律的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2、改革發展的成果應與老百姓共享,主要是土地增值不能只向政府和開發商傾斜。不能叫老百姓吃文明發展的苦果;
3、要按照中央對失地農民的最新政策處理,不能對上應付,對下欺負;
4、要求解決采民、養民的目前最終生活保障和長遠生計。解決好後顧之憂,保障老百姓的生存權;
5、對政治腐敗,官員違法,外僱打手暴虐百姓的兇手和幕後策劃者要繩之以法,予以嚴懲!要憲政,要真正的法治,這才能恢復黨群關係和政府形象。
溫州市洞頭縣北岙鎮小三盤村維權村民(采民和養民)
2007年5月28日
洞頭縣政府廢除淺海灘塗使用權證違法已經得到法院確認,政府具體行政行為造成損失結果也已經產生。本著建設社會義新農村和構建和諧社會的良好願望,原告同意與縣政府和解,現提出和解意見如下:
農民依田而居。島民靠海而生,原告293戶均為受損方是有客觀事實基礎的,也是我們和解的前提。
海塗既是我們的勞動場所,也是我們的生存保障,為確認損害後果,特區分和解前的損失和和解後的的保障兩塊來提出我們的意見。
一、和前的損失(2002年至2007年)
1、原告293戶無法從事水產作業造成的損失:每戶每月按600元計算,每年是210.9萬元,五年合計為1054.8萬元。為表達誠意,原告僅要求解決700萬元,折合每戶每月只有398.12元,如此低的要求,只能餬口。
2、賠償原告養民的損失,共計39萬元。
3、和解協議簽訂後,如果政府方在短期內無法解決原告293戶生活保問題的,按每戶每月600元的標準,維持原告的基本生活。
上述的損失賠償要和每家每戶簽訂協議,並落實到每戶家裏。
二、和解後的保障:
1、和解後在墾區內屬小三盤村集體所有不動產463畝淺海灘塗和具有使用權的767畝灘塗開發利用,要按照國務院2006年9月5日關於對失地農民補償不減少目前收入的長遠生計原則,遵照物權法第42條等有關法律法規處理。壯大集體經濟,解決農民的失業保障和社會保險等及生存保障問題。
2、灘塗開發要按照市場價雙方協商解決,不能單方說了算,要做到公平、公正,土地增值應給失地農民共享,解決長遠生計。
3、政府方原徵用小三盤村集體所有土地的,應公平、公開、公正,經過測量,按照征地標準進行土地返還,不得以征地返還來充抵灘塗補償,更不應該將征地返還指標用做灘塗補償返還指標,以欺騙群眾。
4、成立專門的管理機構和指定專門負責人員,代表村民群眾簽訂協議,主張權利,並監督協議的實施。
浙江省洞頭縣岙口鎮小三盤村村民
2007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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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載《民主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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