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兒童安全 美國掀起處死兒童強暴犯呼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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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28日報導】(中央社華盛頓二十八日法新電)美國各地最近掀起處死兒童強暴犯聲浪,認為即使沒有造成生命傷害,也不應輕饒這類罪犯。

早在一九九五年,路易斯安那州就是全美第一個通過立法,授權可處死兒童強暴犯的州。路州最高法院上週判處一名戀童癖罪犯死刑。德州州長也將在近日內簽署這類法案。

新法案源起於二零零五年時,美國佛羅里達州一名九歲的小女孩潔西卡隆斯福,被一名有性侵害前科的男子強暴並活埋致死,在全美激起強烈的公憤。

全美各地出現各種不同的「潔西卡法」條文,加重對十二歲以下兒童強暴犯的刑責,最少處以二十五年徒刑,和終身足踝戴電子追蹤器的處罰。

部分州的民意代表更企圖修改「潔西卡法」的版本,加入可判處戀童癖犯者死刑的條文。

這些州包括路易斯安那州、奧克拉荷馬州、南卡羅來納州、喬治亞州和蒙大拿州等。

絕大多數的德州州議會議員都支持這項法案。當地在過去三十年來執行的死刑總數佔全美的三分之一,今年以來的死刑執行數量佔全美的三分之二。

這項法案目前已送到州長裴利的手中,他已答應簽署。

這項見解和全美其他地方近年來不斷呼籲廢除死刑的行動有很大牴觸。許多保護罪犯權利的組織對此有不同的看法。

德州反性侵害協會發言人凱倫路嘉表示,由於很多兒童性侵害的加害人都是受害兒童的近親,他們很擔心這樣的草案如果通過,反而會降低性侵害事件舉發率。

她說:「要小孩出面舉發是被父親、叔伯或是家庭朋友性侵都已經很困難了,更何況當他們知道這樣很可能會讓性侵者長期被關在監牢裡,甚至被判處死刑。」

她對法案內容中沒有提到任何預防措施感到遺憾,同時,將一個非謀殺犯處死,可能也不符合美國憲法中禁止「殘忍與非常態」的懲罰原則。

美國最高法院曾在一九九七年認定對強暴犯判處死刑無效,認為這樣的處分不符法律比例原則。

最高法院後來又駁回對未成年或是精神障礙罪犯處以死刑的判決。

但路易斯安那州最高法院卻在二十二日,以「鑑於本案罪行令人髮指,且對受害者與社會所造成的嚴重傷害,判處強暴十二歲以下兒童強暴犯死刑並不過份」為理由,決定將在二零零三年強暴同居人八歲女兒的強暴犯甘迺迪判處死刑。

美國最高法院可能在明年就此案做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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