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5月25日訊】2007年5月17日山西省稷山縣法院以誹謗罪判處薛志敬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三年。此前,薛志敬的同案疑犯楊秦玉、南回榮因犯誹謗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三年。這場鬧得沸沸揚揚的「誹謗縣委書記案」成了公眾與媒體關注的物件,但在這個案件的判決過程中無論是司法程式,還是案件定性,都讓人弄得一頭霧水。
其實,這個「縣委書記誹謗案」中的三位「疑犯」並非那位縣委書記的仇敵,而是他的同事與下級,其中楊秦玉為縣人大法工委主任、南回榮為縣委政策研究室副主任,而薛志敬則為農機局局長。他們三人鑒於縣委書記李潤山在領導工作中存在的諸多問題,他們也許是出於公心吧,經過一番議論,隨將反映縣委書記的相關材料整理成文,於2006年4月以《眾口責問李潤山》為題,以「稷山笨嘴笨舌人」的名義,郵寄給當地37個部門的負責人,但並未隨意向社會散發。而且,正是因為他們覺得這是善意的諫上,還弄了幾句打油詩:「首問書記李潤山,朝令夕改為哪般?二問書記李潤山,為啥引資遭禍端?三問書記好威風,總統套間辦啥公?四問書記財力漲,為何工資老不動?」。儘管每「問」之下,都有詳盡的材料作為論據,比如,其中提到的「朝令夕改」的問題的背景是,縣委書記本來向社會承諾,要在一塊土地上建設「稷山標誌性建築」,但後來卻賣給私人搞房地產開發。然而,那篇文章寄出十天後,當地司法機構卻啟動了司法程序,三個人被警方的調查。其後,南回榮和楊秦玉同時被拘留。令人不可思議的是,楊、南兩人被強制戴著手銬在全縣幹部大會上做交代、檢查,並在會後被宣佈開除黨籍、撤銷職務,其後入獄。薛志敬由於不在本縣,隨後被網上通緝,也於2006年9月3日在太原被捕,後被取保候審。2006年年底,薛志敬被免掉所任職務。問題是,這個案子的司法程式是合法、合理的嗎?從這個案子折射出中國司法,尤其是地方司法中的什麼問題?
其一,被告寫匿名信是正當的舉報還是誹謗?大概那三位縣委書記的部下為了本縣的發展,為了糾正縣委書記工作中的問題,頗費了心思搜集相關材料,然後寄給當地政府各部門的負責人,而且所列出的問題都有實際的事例。這難道是誹謗?退一步說,即使在個別問題上與事實稍有出入,也不能認定為誹謗,何況按中國憲法的規定,公民有舉報、批評官員的權利。然而,這三位次一級的官員卻被法院判為誹謗罪!其實,在中國已經有不少民眾因為舉報官員而遭到打擊、報復的先例,有的舉報人甚至不得不選擇逃亡之路,更有人因舉報官員而獲禍,弄得家破人亡。人們還記得去年發生在重慶市的「彭水詩案」,一個教師發短信揭露當地官員的醜行被判罪,那件事在全國鬧得沸沸揚揚,最後重慶市在輿論壓力下不得不對當地官員作出處分。但今日山西冤案又重來,這也說明為什麼老百姓明知官員的惡形,但卻不敢舉報,這也是中國官場貪污腐敗「前腐後繼」的一個原因。
其二,誹謗罪應該由縣委書記自訴還是應該由檢察機關公訴?非常奇怪的是這個所謂的「誹謗縣委書記案」是由該縣的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而根據中國的刑事訴訟法,誹謗罪屬於受害人自訴案件。只有在兩種情況下才能由檢察機關提起公訴。第一種是「被害人因受強制、威嚇無法告訴的」;而事實是,該案「被害人」李潤山從2006年4月至今一直活躍在稷山縣的政治舞臺上,並沒有遭到強制、威嚇以至「無法告訴」的情況。第二種是誹謗行為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主要是指誹謗行為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或者自殺的、誹謗外交使節造成惡劣政治影響的、誹謗國家領導人造成惡劣影響的等等。但37份「舉報材料」僅寄送給運城市委書記、市長,稷山四大班子及各部門負責人,範圍很小,事實上也並未產生多少不利影響,更沒有產生嚴重的社會混亂,李潤山繼續擔任縣委書記,甚至還於2007年4月被稷山縣人大授予「人民公僕」榮譽稱號。這種可笑的「人民公僕」竟然指使檢察機關違反國家的有關法律對舉報自己的下級提起公訴,這就不是按照司法程式,而是按照縣委書記的「私法」來加害於舉報人。正如被告律師所稱,該案是中國第一起由檢察機關提起公訴的誹謗個人案,開了中國司法歷史上的「先河」,自然是一個危險的「先河」,也是公權力淪落的「先河」。
因此,從對這一「誹謗縣委書記案」事件處理的司法程式來看,無論是把舉報、批評縣委書記當作誹謗案立案,還是將本該自訴的案件改由檢查機關提起公訴來看,都是明目張膽地對公權力的濫用、對私權力的獻媚。人們熟知中國政治的現實,也瞭解權力機構之間的關係。一個縣委書記是一個縣的最高掌權者,尤其在天高皇帝遠的地方,縣委書記就是至高無上的,縣長在他的下面,他還往往兼任縣一級的最高權力機構──縣人民代表大會的主任委員;而且中國的各級司法系統又是在同級黨委的管轄之下,因此,縣一級的公安局、檢察院、法院均受縣委書記的統領。這就不難理解由該縣的員警對三個當事人進行偵辦、由檢察院違法提起公訴、由法院對涉案人以誹謗罪判處。這就是今天中國官場的現實!然而,對於人們對這起案件的非議,那位縣委書記還頗為「寬宏大量」,他在接受記者採訪時竟然說,事情出來以後,有人向他建議,借此機會「嚴懲他們,好好整頓一下風氣」,但他考慮到他們年齡大了,工作了這麼多年,上有老,下有小,需要同情,於是向法院「打招呼」,提出輕判。如果要嚴格按照法律判決,他們至少要判十幾年以上的刑,現在不但輕判了,還判了緩刑三年,保住了他們的工資正常發放。好「仁慈」的黨大人呀,部下給你提了點批評意見,你就把人家打成犯有誹謗罪的「刑事犯」,開除了公職,竟然還說什麼給法院打招呼,提出輕判,那不明明說法院是你私家的公堂麼?法院按照你的要求判了人家的誹謗罪名成立,你還說應該判十幾年的刑,你是仁慈呢?還是過於殘忍?看來,以後再也不會有人敢給黨大人提什麼意見之類的事了,這個縣從此也就該「和諧」了,縣委書記更應該升官晉爵了。嗚呼!中國的縣太爺呀,中國的司(私)法制度呀!
轉自《民主論壇》(//www.dajiyu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