昝愛宗:新聞出版署的「霸王條款」

昝愛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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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22日訊】新聞出版總署,近年來醜聞不斷,是一個盡給中央添麻煩的”麻煩部門”。禁書是它,隨意登出記者的記者證也是它。當它需要對自己行為進行負責的時候,卻又不是它了。難道它是一個法外機構?

一個小小記者站,就已經足夠讓這個總署大小頭目手忙腳亂的了。記者站出事最多,年年有點風波,幾乎套路都很相似,新聞敲詐和有償新聞。總署剛開始時總是睜隻眼、閉只眼,實在熬不過了就去張羅管理。敲詐和有償新聞總禁不住,記者挨打總禁不住,虛假新聞也禁不住,小道消息更禁不住。若去管理吧,卻沒有國家的法律作為依據。不管理吧,新聞出版總署就會成為聾子的耳朵,是一個擺設。怎麼辦?

就這樣一個新聞出版管理機構,正如醜聞不斷的城管一樣,屢被非議。這裏,我卻要說,不要新聞出版總署這個機構行不行?

本在中南海機構的排行榜中不占什麼份額的新聞總署,其實是一個”弱勢機構”。中宣部面前,它是孫子;國務院各部委中,它只是小弟弟,腰也直不起來。可是,這個總署既然願意當孫子,就有當爺爺的時候。比如最近,總署又開始整頓報社記者站,拿出自己的”霸王條款”,若記者站不老實,”格殺勿論”。說白了,總署是記者的爺爺,總是幹著欺負記者的活。

對於記者站及其記者的”霸王條款”是這樣的:報社記者站記者必須持有《新聞記者證》才能開展工作,未領取記者證的人員不得在記者站從事新聞業務活動。報社及記者站因工作需要,安排聘用時間未滿一年的人員從事新聞採訪活動,應在持有《新聞記者證》的記者帶領和指導下進行。記者站人員變更,報社應登出記者證。

首先我對此表示質疑和不滿,因為這樣的規定是混帳邏輯。報社是一個以盡到社會責任和以贏利為目的的具有雙重責任的企業,隸屬于自己的主管部門,在具體業務上只要不違法,或者在法律沒有明確限制的情況下可以任意開展工作。新聞出版總署不具有對記者工作進行行政許可這樣的行政許可權,若它行使這樣的許可權就是非法的。記者證,由各自的報社所發,並對其負責。記者證不是律師證,律師有《律師法》及國家統一司法考試,而記者卻沒有《新聞法》和由法律規定的國家統一記者資格考試,記者證也僅僅是報社的雇員證明。看中央電視臺,幾乎超過一半的新聞從業人員,沒有新聞出版總署的記者證。而記者證登出,明明是新聞出版總署動用權力從網上直接註銷,現在卻又變成了報社註銷。對此,你新聞出版總署規定的”必須”,又有多少權威?還有新聘用人員,一年之後才可以領記者證。這個”一年之後”有哪些法律依據?是不是新聞出版總署亂許可呢?根本就沒有法律依據,就自己閉著眼睛亂許可,難道一個國家的部門就可以如此任意地張口就是法律嗎?公道何在?公理何在?

團派出身的柳斌傑,領軍新聞出版總署快一個月了。新官上任,難道就燒這麼一把悶火嗎?按照總署的規定,新任記者需要一年以後才能領記者工作證。那麼,依此類推,你柳斌傑才當上署長不到一個月,我也”張口就是法”——按照憲法41條規定公民有提出建議和批評的權利,我來給你下個規定:請你一年之內必須在老署長龍新民的帶領和指導下工作。你願意嗎?所以說,柳斌傑應該好好清理一下自己部門出臺的規定,不要張口就是法,你蒙誰呢?2008年5月1日《資訊公開條例》將要實施了,部門規定若要違法,我們就可以名正言順地到法院告你了。雖然我們此前告你,北京第二中級法院不敢受理,但明年我們的法律依據就更充分了,你們再經常矇騙大眾,小心把你們告倒,讓你丟人,讓你付出代價。有可能的話,甚至可以把總署告倒、倒掉——就像現在臭名昭著的鄭曉萸治理下整體腐敗的國家食品和醫藥監督管理局一樣,成為人人喊打的過街老鼠。

所以,柳斌傑們(包括龍新民、石宗源、蔡武、田聰明、王太華、王晨、俞劍明、苟天行、劉雲山等官場上的名流)要好好學習《憲法》和《行政許可法》這幾部法律,沒有法律規定的行政許可權,你們也不要亂用。若你們輕視法律這個民主武器,必然為法律所治。

最後奉勸一句:柳斌傑,你是騾子是馬,只有拉出來溜溜就知道了。若是人才,就積極改進,勵精圖治,勤政為民,促進新聞立法,依法管理新聞行業。若是庸才,趁早下臺,免得日後官司多了,把你告下臺,壞了自己一輩子名聲。

──轉自《新世紀》(//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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