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5月11日訊】(天網黃琦浙江杭州採訪報導)日前,浙江民主人士、理學碩士陳樹慶先生在杭州市看守所絕食抗議浙江當局無辜加罪、超期羈押。
5月10日,一位剛剛從杭州市看守所出來的難友致電六四天網說,陳樹慶在看守所裡多次絕食,要求提審、要求開庭,他已經被關押了8個月了,號裡的人都換了幾遍,他的案子還在公安局「偵查」。最近的一次絕食抗議從5月1號開始,已經持續了10天。
據悉,陳樹慶於2006年9月13日被以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刑事拘留,10月17日被宣佈逮捕,曾經於2006年12月份和2007年3月份兩次被移送起訴,兩次被檢察機關以證據不足為由退回。至今關押時間已經接近8個月了,還沒有結束偵查。
天網法律顧問徐律師指出,杭州公安機關的做法嚴重違背了法律程序,已經造成嚴重的超期羈押。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
陳樹慶不屬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他的拘留時間最多是14天。但是,公安機關直到10月17日才將其逮捕,僅拘留期間就超期羈押19天。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
陳樹慶案件明顯不屬於第126條規定的情況,根據124條,偵查機關應該在2006年12月17日前結束偵查,交付起訴,但是,現在已經是2007年的5月份了,陳案至今還在偵查,超期了多長時間?143天!
或許有人說,移送起訴後,檢察院認為證據不足、事實不清,還可以退回兩次偵查,每次一個月的時間。其實,陳樹慶的案子事實很清楚,就是幾篇文章,如果證據不充分,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可以做出不起訴決定。即便要退補兩次,也最長不過兩個月,60天時間。加上檢察院自己的審查起訴時間最長兩個月,也不過60天。扣除了這所有的時間,超期羈押的時間也超過了(143-120=)23天!加上拘留期間的19天,陳樹慶案按照最保守的計算,也已經超期羈押了42天!
況且偵查還沒有結束,這個超期的狀態還在繼續!
這樣明目張膽地違法,是中央嚴令解決超期羈押以後所罕見的,同樣是政治案件,高智晟案件比陳樹慶案件要複雜不知道多少倍,高的案子也在去年12月份結案了。浙江的力虹案、嚴正學、池建偉也都結束了一審,為什麼偏偏陳的案子要這樣一再拖下去呢?
中國天網人權事務中心將繼續關注陳樹慶絕食抗議和超期羈押問題,並隨時跟蹤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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