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5月1日訊】2007年4月25日;「開發商(天街置業發展有限公司)」起訴北京市崇文區公民鄭占林一家四口人「強佔公房」案,在北京市崇文區法院開庭審理,本人作為該案的代理人記錄下整個庭審過程,現公告如下:
公民鄭占林一家現住:崇文區南曉順胡同29號;全家人奉公守法、三世同堂過著寧靜、安詳的「和諧」生活;鄭氏先人「解放前」勤儉持家、含辛茹苦集畢生血汗購地520平方米,後,在這塊土地上陸續建築私房32間(手中持有「中華民國政府」和北京市第一任領導人聶榮臻、北京市副市長張友漁簽發的「房屋土地所有權證書」);上世紀、五十年代,現執政黨人為安置政權工作人員及隨軍家屬,動員鄭氏家人將「自住」之外的其餘房屋「出租」,不久政府又以「股份制改造」之名將「出租」這部份房屋強制收歸政府管轄,宣稱「由國家統一經營管理」,但房屋佔有、使用、受益、處分權利的「變更」卻從未徵求過房屋財產權利人的意見,也未辦理過法律規定的財產權「變更登記」手續;近年來,北京市政府強力推行「城市危舊房改造」工程,崇文區政府為此組建 「拆遷辦公室」,在未與鄭占林協商、未支付產權人任何補償的情況下,與「住房承租人」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承租人」高高興興領走了一筆巨額「拆遷安置補償款」,騰空房屋——搬走了;房屋閒置以後,鄭氏一家搬回原屬於自己而被政府強佔了五十年的空置房屋,而開發商「天街置業發展有限公司」企圖佔有並計劃實施拆除的陰謀卻「落了空」,於是惡人先告狀,將鄭氏一家四口人告上法庭,所加罪名是:強佔 「公房?!」。審理此案的法官(一位年僅二十幾歲的小姑娘)在收到「起訴狀」後,找鄭占林一家人談話,內容如下:本次開庭只審理原告在「起訴狀」中提出的訴求,即:「騰退公房」問題,而不審查「產權」問題!……「產權問題」只能按照當時黨的「政策」加以認定,它是黨對私有財產進行社會主義改造的「成果」,不在本案審理範圍之內!……根據 「一事一審」的辦案原則,如果你們對產權「權屬性質認定」不服,可以另外提起訴訟,另案處理;……本案不准復議!也不准反訴!這位「法官」的談話明顯帶有強烈「領導意志」。
【注】:該「法官」的這次「談話」已被案件當事人錄音,如果新聞媒體對該錄音證據有興趣可以來電、來函複製。
同房屋沒有任何法律關係的「開發商」在政府的支持、縱容下,公開向「物權法」宣戰,對「財產權利人」提起控告,引起了眾多關心「經租房」命運的北京民眾的關注,該案審理的當天,北京市各區縣一百多名原「經租房」主和他們的後輩兒孫一清早就趕到法院要求旁聽。民眾群情激奮、議論紛紛,許多人譴責政府的無恥行徑。
法院預定於清晨九點開庭,為此作了精心佈置:大院內停放了好幾輛警車,三十幾位全副武裝的法警手握警棒、頭帶鋼盔在院內列隊,即像是在作「例行操練」、又像是「集合待命」外出執行任務、但更像是對案件代理人及旁聽民眾進行恫嚇。給人的感覺就是:恐怖!
審理該案的房間只有十二個座椅、面積不足二十平方米,被告及代理人佔滿了屋內所有座椅,法官和被告卻沒了位置,為把旁聽人排斥在法庭之外,法院用心可謂「良苦」!
一百多位前來旁聽的民眾齊聲高呼:「我們要旁聽!」、「法院安排大房間!」、「請院長出來!他不出來我們就去找他!」、「群眾已經覺醒,群眾不好糊弄!」、「以人為本!立黨為公!」……
法院領導害怕由此引發「突發事件」,最後不得不同意更換「審判廳」(此庭可容三百人旁聽)。法院工作人員連忙佈置、安裝庭審設備,為此,庭審被推遲了近一個小時。
近十點法官宣佈:庭審開始!隨後問:「原、被告你們對本庭審理該案有沒有……」
一位被告代理人(鄭志)發言:「等一下!我們首先請法官通告她的姓名!我們必須知道審理這個案件的法官是誰!」
法官答:「我叫陸音,會告訴你們的!審判書上也會寫上我的姓名的!」
代理人(馬捷民):「還有陪審團和合議廳的人呢?」
法官答:「本法庭屬簡易法庭,不設合議廳!沒有陪審團!本人即是審判員也是審判長!」
代理人(馬捷民):「我把你的話記錄在案!」
法官:「你記吧!」
法官:「我現在向原、被告提問:你們有沒有『要求法官迴避的請求』?」
當事人鄭老先生:「有!要求法官迴避!」
法官:「理由是什麼?」
鄭氏當事人隨後宣讀「要求法官迴避『代理詞』」。
代理人(馬捷民)舉手要求「補充」發言,法官不予置理。
法官要求當事人書面出具「要求迴避」書,並請當事人簽字。
代理人(馬捷民)再次要求發言,法官仍然不予理睬。
法官請當事人把材料交給法官,代理人(馬捷民):「請法院配備『法警』,此事應由法警來做!」
法官不予作答:「我宣佈,本法庭休廳!」隨後敲了一下「法錘」,退出法庭。
庭審就這樣結束。
代理人(馬捷民):「我宣佈:我要把本次庭審的過程及判決的結果以及我的代理意見
公佈到『因特網』上去,請大家注意收聽收看!」
在法院製作的庭審筆錄中代理人(馬捷民)寫下如此文字:本法庭無理剝奪代理人的發
言權,違反了國家法律所確定的審判原則和規則,我表示強烈抗議!
附件:
本案件代理人(馬捷民)代理意見:
審理本案的法官不具有審理資格!因為:本法官在審理該案前就對當事人說:本法庭不審理『產權』問題,權屬問題只能按當時黨的政策規定去對待,『黨對私有財產改造的成果不能否定』,這不但違反了憲法所確立的「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判案原則,試問:如果不審查財產的權屬問題,如何能夠正確認定事實?事實無法認定又怎能判別事情的對錯、真偽?而且她也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職業基本準則》第11條規定:法官應保持中立,在宣判前不得以表情、言語……流露出個人對案件的看法、態度。對於這樣一位不具備職業道德、違背《法官法》相關規定的法官我們無法信任!
憲法規定:「人民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任何組織和個人的干擾」,可本法庭這位法官卻表示要主動接受某一特定黨派的領導。我們必須弄清楚:什麼是黨?有共同利益追求的少數人組織成幫,謂之黨也;何為政策?執政黨人為維護本黨(少數人)利益、依據黨派利益需求、由個別領導人根據個人意志而制定出來的辦事規則!即無人簽字負責、又不負法律責任!「政策」即未經國家權力機關(全國人大)審議、表決,也未經制定人簽字、發佈,根本不是人民意志的表達!五十幾年來的社會實踐表明:政策從來也沒有保護過人民利益,反而是冤假錯案的產生源,我們堅定的認為:「政策不能取代法律!」;「制定、推行違反法律的政策,制定人必須承擔違法的刑事責任!」;任何人沒有違犯法律的特權!以『政策』作為判案的準則,無法保障社會的公平與正義!為此我們要求這位法官迴避!請求法院選派非黨員法官審理本案。
神聖、莊嚴的法庭不能成為作科犯奸的堂館!
(文中所闡明的政治觀點由代理人個人負責)
本文複印一百份分發給當天出席庭審的旁聽民眾。
案件代理人馬捷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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