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4月24日訊】4月22日,湖南省鳳凰縣公民劉玉英致電中國天網人權事務中心:介紹其子陳武利舉報上司成功,而陳武利本人則蒙冤入獄六載,劉玉英本人為子申冤多次遭暴打的情況
採訪中我們發現:”2003年5月15日,國家副主席曾慶紅到鳳凰縣考察期間被風縣公安局強行關押了34小時,連兩歲的孫子(陳池)也沒有放過,一同被關在公安局。”
4月24上午10點,我們再次就劉玉英兩歲的孫子陳池被關公安局採訪了正在北京上訪的劉玉英,她向我們確認了該事件。
以下是劉玉英的申訴材料和志願者撰寫的資料。
尊敬的各位領導:
我叫劉玉英,湖南省鳳凰縣人,現年58歲。現向您們簡單闡述一下我兒陳武利被冤判刑六年的情況:
我兒今年37歲,1998年8月中旬從鳳凰縣建行中心儲蓄櫃調入縣建行道門口儲蓄所上班。年底,在工作中發現該儲蓄所存在帳折不符,遂向該所領導反映,該所領導說:”這不管你的事”。我兒在無奈的情況下,又向縣建行行長反映情況。一個月後建行湘西州中心支行派人到縣建行道門口儲蓄所查帳,查出該儲蓄所有現金198萬多元被該所所長張清勇挪用的事實。1999年11月建行湘西州中心支行對此事作了處理決定,風凰縣建行原道門口儲蓄所所長張清勇被開除。
2000年3月中旬,我兒萬萬沒有想到的是,此事件已過去4個多月,一天,我兒正在上班時,就被一夥小明身份的人帶到鳳凰縣檢察院,並採取威脅、逼迫、引誘、恐嚇等手段讓我兒承認本屬於正常業務的存取款憑證卜的蓋章行為是協助該所所長張清勇挪用公款的司謀犯罪。理由就是該所取款憑證上有我兒的名章。這是個多麼荒唐的借口,凡是到銀行取款存款的人都知道,儲蓄員在憑證上的蓋章是屬於正常業務範圍內的事。如果僅憑儲蓄員的名章來認定挪崩公款罪,那麼,全國千千萬萬個儲蓄所,千千萬萬個儲蓄員在憑證上蓋章的行為不都構成挪用公款之嫌嗎?更何況,在我兒還沒有到該所上班之前,該所就已經發生了大肆挪用公款的事實,又該作何解釋?顯然本案是在故意栽贓陷害我兒,更為令人氣憤的是風凰檢察院到我家,在沒有出不任何證甚和搜查令的情況下,對我進行非法抄家,交將我本人及兒子兒媳的工資卡強行掠走,一個存折共有存款800元。事後三個月,我去要回了工資卡,但錢已經被取走,至今也沒有給個說法!我兒已被刑事拘留。2000 年7月26日被風凰縣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刑六年。
我兒對該所存在的嚴重經濟犯罪行為連續舉報,及時制止了儲蓄所的帳務的混亂後局面,為國家挽回了巨大的經濟損失,不但沒有得到褒獎,反而遭受牢獄之冤。為此,我逐級反映,八年多來,因我替兒嗚冤,卻遭到鳳凰縣檢察院辦案人員楊勝平的毆打。
2003年5月15日,國家副主席曾慶紅到鳳凰縣考察期間被風縣公安局強行關押了34小時,連兩歲的孫子(陳池)也沒有放過,一同被關在公安局。
2006年1月5日下午,在最高人民法院上訪中被接叫風凰後,遭到縣公安局強行拘留15天,新年就是在縣公安局拘留所裡度過,期間受盡了磨難,至今仍然沒有得到法律公正的結果。
為此我們不服,一直在京上訪、申冤,盼望有關部門能夠給個合理、合法的說法。更盼望各們領導能夠關注本案,督促相關部門儘快了結此案,還我兒子的清白,平訴息訪。
湖南冤民:劉玉英 陳武利
2007年4月22日
舉報上司蒙冤六載 母申冤多次遭暴打
中國湖南公民陳武利,原係中國建設銀行湘西支行鳳凰縣分理處道門口儲蓄所職員,因舉報頂頭上司違規操作、挪用公款犯罪而反遭誣陷,身陷圈囤,蒙冤六載,至今未能昭雪。
陳母劉玉英,為申辯愛子不自之冤,八年辛酸,歷盡磨難,多次遭暴力毆打和非法拘禁,至今依舊承受著難言的傷痛,淒涼而無奈地掙扎在茫茫上訪……
一、上司犯罪,下屬舉報
陳武利是1998年8月11日從鳳凰縣分理處中心櫃調到道門口儲蓄所工作的。該所所長張清勇與不法份子相勾結大肆詐騙、挪用客戶和銀行資金。陳武利調入該所後不久.即因一客戶持折對帳而發現帳折不符,繼而察覺了張的不法行徑,為此,陳武利也曾警示井制止過上司張清勇的不法行為,卻因張是其領導而未能奏效。無奈之,陳與黃、付兩位知情同事商議決定上報,遂由陳武利向分理處分管副行長舒國榮作了舉報,上級據此進行調查,查證張清勇先後以”無折取款的方式挪用公款共計198萬多元。
陳武利對上司的罪行進行舉報後,張清勇被檢察機關立案審查。卻在三年之後,而令陳始料未及的是自己竟會因此而招來無妄之災。
二、無辜被誣,申辯無門
檢察機關在對張清勇立案後,該案承辦人楊勝平因與張私交甚密,意圖減輕張的罪責,便採用誘供、串供等卑鄙手法,故意誘使張清勇誣陷陳武利,虛構陳協助張進行挪用犯罪的”事實”,由此開始了對陳精心策劃的陷害。
檢察機關起訴書指控陳武利;”1998年5月24日至1999年元月12日……共幫助張斌挪用公款1980200元,(其中陳武利幫助挪用公款 756800元)……,”被告人陳武利實際挪用公款685500元,(案發前買回存單6本,金額7300元)……”對此,陳據理反駁,理由有四:一、辦案人為嫁禍與陳,竟憑空捏造陳自98年5月24日即參與本案,而事實上陳武利調入該所是98年8月11日有原單位證明;二、檢方所謂陳案發前買回存單6本,金額71300元的”事實”竟無任何證據證實或印證,庭審中亦未經質證,便予以認定,本案之枉法之處,由此可見一斑;三、檢方以取款憑條上有陳的名章為由,認定陳參與並協助張清勇犯罪這一認定更是幼稚可笑。以此邏輯,該所工作人員在憑條上都有名章,為何獨由陳武利承擔罪責?更何況,由於管理不善,該所名章案發前一直是隨意共放一處,且未加防護,張清勇或任何人都有可能動用他人名章。以此為定案依據,顯然其效力不足以認定。四、陳武利無犯罪主觀動機,更無客觀行為。其在發覺張清勇之不法行為後,即行舉報,如認定其主動參與協助犯罪,則與其客觀上的舉報行為相矛盾,檢方無法自圓其說,顯然本案被錯誤定性。
本案審理中,陳武利及其母劉玉英據理申辯,而辦案人卻心懷叵鍘地不予置答,法院審判中亦未對本案存在的諸多疑點依法予以調查和質證,便糊塗下判,以挪用公款罪判處陳武利有期徒刑六年:
三、依法維權,前途茫然
宣判後,陳武利即上訴,湘西州中級法院駁回其上訴,陳亦被投監服刑,其母劉玉英代子申訴,2002年11月29日湘西州中級法院以(2002)州刑監字第 2號再審決定書決定再審本案。說到這裡,劉玉英語氣中更多的是失望與無奈:”原以為再審能查清事實,分清是非,公正處理,還我兒子以清白,可誰知他們還是互相袒護,明知錯判,卻不肯糾正,將錯就錯地讓我兒蒙冤到底,唉……”由於再審維持了原審結果,劉玉英這位普通的農婦,決心要為兒子討回公道和清譽。
劉玉英認為本案中的疑點除前述四點之外,還存在以下違法辦案的問題:
其一、案件主辦人楊勝平系與張清勇有親密關係,正是基於此,揚才誘使張作虛假供述,栽贓陷害嫁禍於陳武利而同時可減輕對張的處罰,並可以一洩張因陳的舉報而鬱結在心的私憤,達到”一石雙鳥”的陰險目的,這一點,從劉玉英掌握的審理筆錄中,已有確證為據。
其二、從檢方在認定陳的所謂”犯罪事實”中,不難看出其為構陷陳武利可謂煞費心機,其目的即在於嫁禍於人,假公濟私,打擊報復舉報人,以洩私憤!
其三、辦案人員楊勝平在2000年3月13日承辦此案後,即在未出示任何合法有效證件以明示身份,也未依法履行任何法定程序的情形下,公然無視公民人權,非法查抄了劉玉英的家,抄走存折三本(系劉的生活費用存折,陳及其妻子各自工資存折),同5月10日,其退還了存折,但存折上的八百餘元卻不翼而飛,且該款項在案件後續審理中,既未做處置說明,亦未告知去向,——毫無疑問,此款已被辦案人中飽私囊。
基於上述事實和劉玉英掌握的大量證據,加之本案中存在的諸多疑點,劉玉英認為自己兒子陳武利是因舉報上司而遭報復,兒子的舉報為國家挽回了巨大損失,結果非但無功,反落重罪,這是法治失明的悲哀,更是社會公義被扭曲的鬧劇。
自從愛子古冤後,劉玉英已多次申訴,執法機關對此案先後下發了多達十餘份接律文書,結果均如出一轍:維持原判。望著眼前半尺厚的材料,我為劉玉英在親情支撐下的毅力而感動之餘,對於現實的法律或稱之法律的公正性不禁產生深深的質疑:其所維護的究竟是何種利益?
四、上訪之艱,難於登天
劉玉英無奈之下於2001年起開始上北京申訴,加入了日益鹿大的上訪隊伍。談到這裡,她語氣沉重了許多,”老百姓要公正真是太難了,上訪幾年,十幾年,甚至幾十年卻依舊身負冤情的人太多了……生活的苦且不提,最可惡的是各地方政府對待這些冤民的手段非常殘暴……其中面臨的危險,是令人難相信和想像的……。 ”
談到自己這八年的上訪經歷時,劉玉英流淚了,”被當地政府殘暴毆打過,至今傷痛猶存…也被以毆打民警為由,拘留15天。”2003年5月曾慶紅到湖南風凰視察時,當地政府將我非法拘禁34小時,未出具任何法律手續”。
“實際上,超過七成的上訪群眾都曾被打過、拘過、勞動教養甚至判刑的都不少見,”劉玉英這樣告訴筆者。
目前,劉玉英仍在北京上訪,據其講,希望到新年後開兩會時案子能有轉機。
實際上據筆者瞭解,多數上訪民眾已無數次寄希望於中央開會或某個敏感日子(如”五一”、”十一”),能解決問題,但結果總是一次次失望——犬儒教化給國民烙下的印記太深所致,誠悲矣!
在此次訪談結束之際,筆者衷心祝福劉玉英事遂人願。
在上訪人群中生活的這時間,筆者聽到、看到的事情很多,體會最深的是一種悲哀與義憤——為這個國家,為這個社會,為這個苦苦掙扎的弱勢群體……@
──原載《六四天網》(//www.dajiyu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