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野:再評中共之五——法律和司法體制(上)

李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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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21日訊】現代社會又往往被稱為「法制社會」。中共現在也在公開場合不斷提出,要建設「社會主義法制社會」。可以這樣說,當今世界一個國家法制建設的程度,社會法制管理的水平,是衡量一個國家文明和發達程度的一個重要尺度。沒有一個良好的法律環境,一個國家的發展也是如海市蜃樓般的虛無縹緲。法律是一個社會不折不扣的文明基礎。那麼口口聲聲高喊法制的中共,其治下的中國如今的法制狀況又是如何呢?

現如今的中國,不能說是沒有法律和沒有法制的國家。每年「兩會」都要出台若干有用或者無用的,讓百姓周知的或者只在內部傳達的很多法律。但是這些法律的成色又是如何呢?中國大陸公、檢、法、司等國家法律機器也已經建立了半個多世紀。但是它們現在的運作水平和實際效率又是如何呢?

一、法律框架用了近六十年時間仍沒有建立完整。

這麼說一點都沒有錯怪共產黨。共產黨建政到現在已經將近58年了,在這58年的時間裏,共產黨以國家的名義召開的各種大會到底有多少,我想即使是中共中央黨史辦主任恐怕也難以說清楚。可是這麼長的時間,又開了這麼多次會議,其實都是在浪費時間和資源,並沒有拿出多少對國計民生都實質意義的東西來。就連一個國家的法律基本框架都未建立起來。為什麼這麼說它呢?大家稍有法律常識的都知道,中國是典型的大陸法系國家,其特點是以頒布法典的形式建立法律體系的。可是中國至今未止尚未有一部成文的《中國民法典》。現在中國大陸正在實行的《民法通則》,按照中共自己的官方定義,是一部過度性的臨時法規。法制是現代國家正常轉運的基礎,《民法》則又是法制體系裡的重要組成部份。甚至在和平穩定的社會中,它要比刑法更加能夠直接影響每一個人的日常生活。可就是這樣一部重要的法律,中國的百姓苦等了58年,至今尚未有短期內可以頒布的任何跡象。所以我們說,中共只是在嘴上喊喊建設法制國家而已,其真正的執政核心並沒有對建設法制社會有足夠甚至起碼的重視。

一個民法典58年都沒有制定出來足以說明一切。想想在兩百多年前,拿破侖在法蘭西真正掌權的時間不過10年左右,而且其間戰事不斷。可是至今仍被世界廣泛讚揚的《拿破侖法典》(就是當時的法國民法典)卻誕生了。其篇幅有法條2000多條,幾乎含蓋了民法所涉及的方方面面內容。可中共治下的中國,直到今天也沒有一部能夠讓人們稱頌10年以上,條款達到500條的正式法律。所以,中共在法制領域與世界水平的差距是全方位的。

二、中國現有法律的成色不足

現在中國也正在實行名目繁多的各種法律,那麼現行的法律成色如何呢?因為篇幅所限筆者不能舉更多的例子。那麼為了說明問題,我僅列舉《中國刑法》中的一個例子:《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原文是這樣寫的: 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這裡面同樣一個罪名,其最終的判決結果卻可以,從三年以下一直到七年。而且罰金也並未明確註明標準或者比例。其中只有「情節嚴重」和「情節特別嚴重」的句子作為輕重的劃分標準。而且給任何水平的人理解,如果情節不嚴重就不算犯法。這樣一個模糊的概念,作為一部法典裡能夠改變一個人一生的法條,實在是令人難以想像。

也許有的朋友會說,侵權一次跟一百次肯定不應該判決標準一樣,而且侵權造成損失一萬和一億也絕對不能一樣。關於這點筆者並不否認。可是作為嚴謹的法律,總是應該有一個大多數人一看就很容易判斷的標準或者分割線。否則這從無罪到三年以下再到七年的範圍,實在是相差太大了,也成就了執法人員手中獲利的資源。在無任何有效監督的情況下,這樣的法律必然沒有意義,這樣的法制也必然會銳變為人治。

我也承認,最高法院也對刑法的適用,經常出台一些司法解釋,可是這些司法解釋除了專業人士以外,普通百姓是很難知情(中國的司法解釋實在是太浩瀚了,恐怕專業人士想全部掌握也有相當的難度)。在民眾普遍不知情的情況下,這個法律本身也就失去了平等的本質。再有,法典在任何國家都是應該放在第一位的。也就是法典的地位要高於司法解釋。各國的司法解釋都是對法典的補充和輔助。如果司法解釋變成了決定法典的時候,這個法典也就沒有存在的意義了。而中國恰恰就是如此,曾記否上世紀80年代初的「嚴打」?盜竊幾十米電纜的,搶劫5角錢的,強姦婦女並自首的,統統都被判了死刑剝奪了生命。當然,這些人的行為本身肯定是不對的,筆者並沒有同情犯罪之意。但是根據當時的刑法法典,這些人是無論如何都是不應該被判死刑的。然而中共中央的紅頭文件,卻可以將這些法律規定可以不被處死的人必須處死。這難道就是法制?1997年之所以頒布新刑法,很重要的一個原因就是,原有刑法幾乎已經被各種司法解釋完全替代而失去了存在的意義。

為什麼一部保障社會秩序,並且可以隨時剝奪一個人自由甚至生命的法律。為何其內容如此模糊和草率呢?因為中共從來都沒有把人,作為最重要的因素去考慮過問題。解放戰爭如此,抗美援朝如此,大躍進如此,「六*四」如此。。。所有的一切都是以維護其專制統治為核心,其他的包括人的生命,在這個提前條件下隨時都可以放棄。其實又何止是《刑法》如此兒戲?就連國家的根本大法《憲法》的命運,在中共的股掌之間也好不到哪去?

三、視憲法如同兒戲

中國是個歷史悠久的大國,在漫漫歷史長河之中,中華民族創造了許許多多的世界紀錄。不過近幾十年創造的一些記錄就不那麼值得我們的子孫炫耀。其中之一便是《憲法》記錄。

中共建政到今天也不過57年半而已,可是在這短短的57年多的時間裏,中國先後通過並正式實行了4部憲法。其中在1975年——1978年這不到4年的時間裏,前後使用了三部憲法。而且這是在政權並無變更,前後同一個執政黨執政的情況下發生。我想這個記錄恐怕在人類歷史中是空前絕後的。

憲法是一個國家的根本大法是母法。這個原則,是包括中共在內全人類所有政權的共同承認的。其他一切法律都是在憲法的指導下,按照憲法的精神和原則制定。這樣的一個法律,很重要的一個特性就是要保持穩定。美國立國200多年了,只有一部憲法外加十幾個憲法修正案(憑記憶數目可能有出入)。美國在世界範圍來說,是相對法制比較健全的國家。而且在這部憲法的指導下,美國從13塊殖民地發展成為當今世界第一強國。再看看我們的近臨日本,日本目前的憲法,是二戰後戰勝國「強加」給日本的。作為同樣是漢文化圈生長的我,我絕對能夠理解日本國民對這部憲法的感受。這其實跟我們曾經遭受的那些不平等條約沒什麼本質區別。日本社會上下醞釀修改憲法也不是一天兩天了。可是叫到今天也沒有真正的改成。這就是民主法制國家才有的現象。什麼事情不能憑藉一部份人的意志就可以改變的,所有的法律規則的改動,都需要一個很完善和公平的民主程序。這樣做出的決定才會相對的科學嚴謹,才會被大多數人接受,才可能被人們順利的履行,才是合法合情合理的。日本是當今世界第二經濟強國。以結果看英雄,這兩個成功者在憲法的環節上都保持了嚴肅和穩定。兩個國家都得到了很好的發展,而且兩個國家的社會安定程度和法制建設相對全世界也是處於領先行列。

而我們平均14年多就要換一部憲法,而且每部憲法的內容,都有相當長的部份是毫無現實意義的(大家有興趣可以看看中國憲法,其中一半的篇幅是憲法的序言。這也是我唯一見到的序言跟正文一樣長的文章,這個序言主要就是介紹中共是如何取得勝利,是如何不可替代,是如何光明偉大正確的,其實除了對它統治有點用以外,這一半的憲法對現實生活毫無意義)。剩下一半有實際意義的內容也有相當部份缺乏合理性,如:漢族聚集區地方行政區劃為三級,少數民族地區為四級。大家都知道少數民族地區都是人口稀少的地區,難道人多的地方政府和辦事機構還要少一點設置,反而人口稀少的地方還要增加設置。那這到底是幫助少數民族兄弟還是要害少數民族呢?即使是剩下很少的一部份比較合理的內容,也完全被中共當局任意踐踏。看看現在國內被抓的政治犯、被迫害的宗教人士、和上億名從未親筆寫過選票的中國百姓。我想就沒必要再多說了吧?

正所謂「上樑不正下樑歪」,作為母法的憲法在中國如此處境,中國的法制建設可想而知。

四、立法的混亂和程序不規範

中國的立法權按照憲法的說法,應該是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但是所有人大代表除常委會部份人員以外一律都是兼職的。每年3月去北京開會一次,一般會期有十幾天。法律這個東西,是邏輯性和專業性比較強的一個業務。它的質量將直接影響一個國家方方面面的發展,還同時影響著這個國家裏每一個人的切身利益。這樣嚴肅和重大的事情,理應由非常專業的一個人群,經過長期論證研究再拿出草案。然後再由社會各個階層進行廣泛聽政辯論,最後再由通過全民直選的代表進行投票,這樣的一個過程才能充分保證法律的科學合理,才能保證這個法律是照顧到社會絕大多數成員的利益,也只有這樣的法律才能經的起時間和實踐的考驗。

而中國目前所有的法律,沒有一部是按照這樣的程序通過的。同樣由於沒有按照合理合法的程序制定,所以它們也難以逾越自然規律。現在中國正式實行的主要法律,基本沒有一部壽命可以超過20年的。究竟目前中國立法混亂和程序不規範到何種地步呢?

1、 首先,全國人大的法律委員會沒有自主攻關、立項或者調研的權力。
每年人大開會時需要制定和推出什麼法律,並不是由人大法律委員會做出的。而是由中共中央決定的。從這一點看,立法權是憲法賦予人大的這個原則,本身就毫無意義。連需要制定什麼法律,法律體系的長遠規劃權都沒有還什麼立法權呢?也正是因為這樣,所以中國才會連規範國民日常經濟財產秩序的《民法典》尚未制定的時候,卻先通過了一個毫無現實意義的《反國家分裂法》。我曾試圖看看其他國家是否也有這樣的法律。結果我到現在還沒有找到一部,因為很多國家的憲法裡就明確定義了領土的概念和保衛領土的原則。根本沒有必要再浪費納稅人的錢,制定一個專門的《反國家分裂法》。有人分裂國土或者入侵領土,直接通過憲法程序議會召開一次緊急會議授權,政府就可以迅速地按照最有效的方式去行動了。難道沒有《反國家分裂法》之前,中國哪個地方要獨立(如西藏)或者外族來入侵(如印度)我們就因為「無法可依」而不管了嗎?真好比自家院子門前還要掛一個提示,誰要敢到我家來拿東西,我可是要報警的一樣。難道不掛這個牌子你東西丟了或被搶了你就不報警?

2、 其次,即使是進入人大範圍,開始正式進入立法程序的法律也一樣問題多多。比如最近頒布的這個《物權法》,這個法律因為很多問題沒有解決好,所以才難產了幾次才正式通過。可是現在的正式條文,依然還是沒有解決原先反對方質疑的問題。因為中國現在的實際情況,許多人資產的來歷是很不清楚的是沒有合法淵源的。而這個法律只是側重現有財產的保全,而忽視了財產的歷史溯源。要知道世界上沒有沒有因就有果的事情。不把淵源問題解決好,財產保全是不可能不發生矛盾的。

這個問題不單單是近30年腐敗造成的。從建國時強行沒收私有財產的那天起就已經埋下了禍根。而這些人的後代,現在依然廣泛地存在於這個世界之上。很多人現在只是追究某人的財產來自於鯨吞的國有企業,其不知幾十年前,這些「國有企業」是從另一群人的手中剝奪而來。那麼你今天的《物權法》保障現在的個人財產,憲法也修改成了私有財產要保護。那原先失去的財產也是個人的,也是發生在你這個國家這個政黨執政的時間裡。為什麼保護這些人卻要剝奪另一些人?這也能叫法律?這不是明搶嗎?另外《物權法》只涉及到了私人財產,並未對國有財產和集體財產有充分明確的定位。如果僅涉及個人財產這個法律就應該叫《私有物權保障法》,叫現在的名字,就應該將所有存在於這個國家空間之內,可以支配的所有物質資源全部進行準確定義。否則,只保護這部分,那沒有保護到的部份的利益就無法保障,國有資源被權力私吞的情況就會繼續。

3、出台的法律大都有粗製濫造之嫌疑中國的各種法律條文裡經常會出現這樣一句話:「本條如與相關法律有牴觸的,按照相關法律執行」。這種話出現在法典裡是十分可笑的。如果一部法律裡多次出現這樣的話,那這個法律還不如沒有。這句話其實翻譯成白話來解釋就是:「這個法不算數,出現這種事還要按照有關規定來辦」而中國的「有關規定」又特別的多和令人難以琢磨。那這樣的法律還有什麼可操作性?還有什麼價值?它的價值就是給從事相關工作的公務人員,用權力為自己牟利創造了極大的方便。因為一個案件做出任何結果的判罰,都會找到相應的法律依據,從而避免了犯錯誤。而中國這樣的多如牛毛的無用法律,卻經常被高素質的人大代表高票通過。這實在是很可笑的事情。我敢斷言,如果哪一天要是將全部人大代表在毫無準備的情況下一個一個過篩子,讓他們詳細地說出這次來京開會需要表決的法律條文時。我想其中濫竽充數如南郭之流的人至少也要有五六成。我們13億同胞的福祉掌控在這樣一群人手中是多麼可悲多麼可怕!

4、表決程序便於人為控制結果
再有,中國大人表決的方式有多種,比如按表決器、投票箱、舉手等等。但是什麼決議用何種方式表決並沒有非常詳細的相關規定。這樣的結果就是,中共不希望通過的,或者通過不通過都無所謂的事情。他們就會選擇比較科學的方式表決,充分保護所有代表的隱私讓大家發表真正的想法。這樣3000多個人的想法是很難統一的。但這種不統一中共是希望看到的。所有中共希望並迫切需要「橡皮圖章」趕快把過場走完的決議,那麼它一定是採用很原始很不保護隱私很難讓人敢表達真實意見的方式。大家用興趣可以在今後兩會的時候仔細觀察一下。那麼這種非真實意思表達的決議通過的法律會很合理嗎?難道這樣操控表決方式是合法的嗎?

5、代表素質參差不齊
還有代表的資質問題。在民主國家,所有的議員都是職業的。而且是通過民選選出來的。通過這樣一個過程的篩選,使議員的素質得到了較大的保障。所有想從事這個職業的人,必須從很早以前便開始對自己進行這方面的培養。而且在各級選舉和任職的過程中不斷得到實踐的鍛練。因此議員的基礎素質一般都無問題。另外更重要的一點,這些人都是以此為生的,他們為了生存的本能都會很珍惜自己這方面的聲譽和履歷。這樣對該職業的職業道德也是一個很好的約束。等等這些都是可以充分保證議員參政投入和自身素質的。而我們中國的人大代表卻不是這樣。首先,幾乎99%的人大代表不是人民。一個縣長完全有可能一生都沒有機會去人民大會堂開一次會。一個普通的地級市的市長去做了5年人大代表也絕對難有發言的機會。甚至就連一些偏遠小省的省長的聲音,在人民大會堂裡也是相當的脆弱。大家都看過兩會直播,基本上能夠成為人大代表的人都是為官為宦的,再不就是有實體有產業的。而且能夠在人大中真正起到作用,真正有資格參政議政的還是中共中央的高官。

其次,雖然這些人的級別都不低,但是這些人的素質卻不一定就跟級別成正比。看看現在落馬的高官,拋妻棄子、貪贓枉法、官商勾結、官匪勾結、走私套匯、買官賣爵。。。。。。我想這些人即使回到古代,也絕對不是好人吧?恐怕任何一個王朝抓到這樣的人都是要殺的。那麼這些人去為全國人民的利益開會是什麼結果?能讓人放心嗎?至於他們的專業素質已經沒有談下去的必要了。因為一個心已經壞死了的人,他的才華越高危害就越大。所以,中國在這樣一個體制下,制定出來的法律必然難以保障普通公民的利益。偶爾出現的平民翻身的事件也是走的「非法」途徑,很少有在法律框架內得到伸張正義的。

所以上述這一切決定了現今中國法律混亂不公的必然。(待續)(//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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