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4月21日訊】(明報新聞網2007年4月21日報導)一名居屋業主被控沒有補地價出租單位的罪名成立,本月初被罰1.6萬元。
房委會發言人指出,為確保公共資源妥善運用,居屋業主須先向房委會補地價以解除單位的轉讓(包括出租)限制,才可公開出售或出租單位,否則最高可被罰50萬元及監禁1年。
房委會根據居者有其屋計劃、私人機構參建居屋計劃及租者置其屋計劃,以低於市值的價格出售單位予合資格的申請人,但這類業主須遵守《房屋條例》有關單位轉讓(包括出租)限制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