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4月13日訊】 4月9日,我拿到了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於3月30日作出的《駁回執行申訴2006)浙執監字第4號通知書》,我們夫婦三年多來艱難的申被輕鬆地駁回了。捧著這份《通知書》,既讓人怒火萬丈,又讓人哭笑不得。這是一份十分荒唐的通知書,世界上恐怕再也找比這荒唐的法律文書了。
一、拿著手銬逼著我寫賣房保證書,卻說我「自願」。《通知書》說:「同月(指 2002後3月)31日,孔子明申請自行處理光明山路房屋,並向仙居法院出具了內容為『該房屋由我自己負責銷售,時間在一個半月內,出售屋價在60萬元以上。如果逾期由法院拍賣』的保證書。實際情況是:我知道仙居法院進行違法拍賣後,從希臘國趕到仙居法院要求調解解決,並指出違法問題,可是仙居法院說: 「沒有調解了,60萬元錢交法院,沒有錢就買房子,不買房子不准出國。」拿著手銬逼著我寫賣房保證書,當時我沒錢,法院也不講理,今日落在他船由他搖他,留點青山在,就把我們當時150萬元以上房屋違法從48余萬元「拿走」。把我們20多年的辛勤勞動的房屋就這樣被洗劫一空。
二、拍賣事先未辦理集體土地出售轉讓手續明顯錯誤。我們的私有宅基地是屬集體土地所有權的西門村委而沒有辦理土地出售轉讓手續時不能上市買賣的,仙居法院是違犯土地管理法有關規定。浙江高院在2007年3月30日駁回執行申訴(2006)浙執監字第4號通知書已認定「……佔用的土地使用權自然一併轉移。但土地所有權人有權向承受人收取使用土地的費用……相應的土地使用權權屬狀況仍為原貌〈原戶我所有〉」這種定理不是很明顯在鼓勵引發一系列糾紛矛盾嗎?所以也直接嚴重影響了房屋拍賣,有糾紛的房屋誰願意來買,固然造成拍賣未果的原因其中存在問題的一種。所以說土地管理法有關規定集體土地必須辦理出售轉讓手續後轉入國有土地才能上市買賣,並明確規定要繳納土地出售轉讓金40%- 60%。所以拍賣事先未辦理土地出售轉讓手續違法原則是錯誤的,法律的根本是用來解決問題,而不是鼓勵引發更大的民事糾紛。造房子必須先有地基才能往上造房子,沒有地哪有天。所以說天跟地走。浙江高院說地跟天走是不合情理的。我再說一句土地使用權不租,把窗戶牆拆走是有道理的。浙江高院這種做法是庇護下屬法院推其法律責任,應用法律錯誤。
三、枉法裁定不糾正,濫用職權強硬駁回執行申訴違背法律。浙江高院在2007年3月 30作出駁回執行申訴通知書中已認定:「(二)人民法院執行中處置房屋是只能處置被執行人合法取得且擁有完全權屬的房屋,對違章建築不能處理。仙居法院執行光明山路房屋時,北面的97、5平方米臨時用房和南面東邊間第四層均屬違章建築,故不應納入處置範圍。安州會計所對97、5平方米臨時用房予以評估及仙居法院將之列入抵債財產範圍均不當,但這於你們的實體利益並無損害,反而對你們有利。」浙江高院已確認違法評估和仙居法院違法執行及枉法裁定,應以依法裁還給我們權益,法律不是對誰有利無利的問題,都是平等的。而不是以浙江高院所說的把我們房屋地價『搶走』還說對我們有利,在此我鄭重地大聲說不需要對我有利,以法律來騙三歲小孩。
仙居法院(2002)仙法執字第9號裁定書裁明:「……二間六層樓房屋,二間三層樓房屋及相應的土地使用權以及包括違章建築的地上建築物作價人民幣 238091、89元……」使用權作價的枉法裁定,上述這些問題浙江高院已認定仙居法院違法執行及枉法裁定和評估違法,那麼又為什麼要駁回執行申訴(2006)浙執監字第4號,這不是自相矛盾,浙江高院明知是天上有太陽,卻以權壓人說沒有太陽。天上還是有太陽的。浙江高院已認定事實應以依法作出裁定撤銷仙居法院原裁定書重新裁定給我們的:宅基地所有權,北面的97、5平方米臨時用房和南面東邊間第四層違章建築。可見駁回執行申訴通知書的事實題不對文,在省高院立案審理三年多,竟作出一個十分荒唐的結論,駁回執行申訴(2006)浙執監字第4號,只往天平國徽抹黑。
四、違法拍賣固然達到無人問津。宅基地集體所有權的西門村沒有辦理出售轉讓手續,已嚴重違法拍賣,浙江高院2007年3月30日駁回執行申訴通知書中已認定:「但土地所有權人有權向承受人收取使用土地的費用。」這是製造拍賣無人問津的主要問題中是其一。 「安州會計所對97、5平方米臨時用房予以評估及仙居法院將之列入抵債財產範圍均不當。」這些問題省高院在駁回執行申訴通知中所認定的這個拍賣問題是其二。把二間四層樓房屋,拍賣公告當作二間三層樓拍賣,連幾層樓房也要搞不清楚,是在竟拍該房屋嗎?這個問題是其三。其四是:安州會計會物所把我們1180平的建築面積框架鋁合金窗全封閉房屋當作國有資產估價。估作54余萬元的錯誤目的,是合符我當時債款。這樣就可以達到拍賣。這樣的價格更使人不敢相信,坐落在仙居城關光明上路21-1號房屋只有54余萬元進行拍賣。以上存在這麼多問題足夠致使人無人問津的主要原因,而仙居法院把這些問題推說:「匯通拍賣公司舉行公開拍賣,朱**從以起拍價竟得該標。你們的親戚在拍賣現場威脅朱**……」如果說我親戚現場威脅的話,朱**會得標嗎?這不合乎情理的掩飾之詞,而真正的原因是以上問題的存在,當時朱**不清楚,如果沒有以上問題存在法院能同意退標嗎?這是事實客觀的存在。再說有錢人誰願意買有糾紛的房屋。只有合夥人,在權力的庇護下「拿走」。
五、把我們私有房屋當作國有資產清算方法評估是別有用心的。把我們私有房產當作國有資產評估的主要區別在於集體土地使用權問題上,集體土地是有地價的,而且必須要辦理出售轉讓手續後才能上市買賣,土地價有明顯價格,而有意避開土地辦理出售轉讓手續,並且還要先繳納土地出售轉讓40%-60%,所以以國有資產評估低價進行拍賣。被執行人已秤錘落水浮不起來,評估報告又不讓人看,惡意壓低房價54余萬元的目的是符合我當時的債款,就可以達到拍賣價格,然後又違法拍賣壓住房價,一切使其合乎情理的進行違法把戲,是很明顯的。當時仙居商品房的價格平均在1500每平方米,我們座落在仙居縣城關裡仙居中學理想的商業地段,而不是省高院所說的系農村房屋,或強制變價房屋,就應該低價處理,拆遷也是房屋,難道被制執行就不是房屋了。
──轉自《六四天網》(//www.dajiyu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