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國涌:又見三個「慎用」

傅國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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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1日訊】2007年3月19日,中共中央黨校辦的《學習時報》發表文章,提醒黨政領導在處理影響社會秩序和社會穩定的群體性事件時,要堅持慎用警力、慎用武器警械、慎用強制措施三個原則。其實,這已經不是三個「慎用」第一次見報了。幾年前的一次全國政法會議上就傳出過這樣的消息,在處理「群體性事件」時,要堅持「慎用警力、慎用警械、慎用強制措施」等原則。這大概是三個「慎用」這個說法首次在媒體中出現。如果真的能够落實,倒也是長期陷於不幸境地的中國人的大幸。

作爲一個有著十幾億人口的泱泱大國,用乘除法來計算中國的問題確實不失爲一種方法,但乘除法也不是在什麽時候、什麽事情上都行之有效的,比如公民的權利不僅載之憲法,而且與生俱來,屬於天賦人權,無論按照自然的法則還是人類的法則,它都不是任何一個政府所能增加一分或者减少一分的,這些權利既不是一個政府所能恩賜給每個公民的,同樣任何政府也無權剝奪。問題在於自從政府産生以來,人類往往喪失了自己本來的權利,一部文明史就是人類喪失天賦人權和不斷爭取這些權利的過程。

如果承認人權的普世意義,就得承認政府權力的有限性,這種權力有它明確的邊界,不能逾越半步。政府的産生本身就應該源於人民的同意,這是一個政府真正的合法性所在。舍此,無論什麽GDP、經濟增長率、意識形態、「打天下、坐天下」的邏輯都遮掩不住合法性缺失的光腚。只有認識到一切權力來源於人民,人民的權利不可轉讓、不可剝奪的基本文明常識,政府才有可能少犯一些錯誤,民族才會增一分希望。以這樣嚴格的標準來衡量,即便堅持了三個「慎用」也還算不得及格。既然是「慎用」,「用」還是「不用」、「怎麽用」,一切統統都操在掌權者手裏,伸縮自如,想「用」就「用」。公民權利依然缺乏真正可靠的保障,依然是人爲刀俎,我爲魚肉。

《學習時報》再次提出在處理群體性事件中的三個「慎用」,應該成爲我們這個矛盾叢生的轉型時代不可逾越的一條原則,不僅僅是在處理「群體性事件」時所要堅持的原則,同樣適用於「非群體性」的「非事件」,任何時候在面對任何公民的上訪、申訴、請願、批評時,執政當局都不應該繼續停留在「非政治文明」時代,高舉殺威棒,動不動就可以濫用警力、警械和強制措施,甚至入人以罪。只有在面對群體和個體的呼聲時都能堅持三個「慎用」,才有可能維護憲法的尊嚴,這要比「維護法制尊嚴」的提法要更有力、更具現實性。我們的社會也才有可能逐步走上法治化(而不是「法制化」)的軌道。從積極的方面看,假如將三個「慎用」的原則推而廣之,或許爲我們這個災難頻仍的國度以和平、理性的方式,在憲法基礎上解決各種問題提供了某種可能性。不幸的是,我們這個老大民族長期以來多少善良的期待常常都是以落空告終,三個「慎用」是不是也會停留在一個說法上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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