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雪梅閻小同律師事務所專欄

L-1A 工作簽證及其優越性

張雪梅律師

【大紀元3月30日訊】L-1A 簽證是發給外國公司駐美機構人員的工作簽證。同其他工作簽證相比,L-1簽證具有很多優點,所以成為許多外國公司對其駐美國機構進行人員調動的有效手段。

L-1簽證有兩種,一種為L-1A簽證,主要用于外國公司經理,主管和高級管理人員(executives and managers)�來美國工作的簽證﹔另外有特殊知識的專業人員(personnel with specialized knowledge)則使用L—1B簽證。本文將主要討論L-1A簽證。

並不是所有的人都可以申請L-1A簽證來美工作。L-1A 簽證的申請涉及外國公司,美國公司及L-1A簽證持有人,三者必須具備一定的自身條件和相互關係才能夠符合L-1A的條件。例如外國公司必須具有一定規模並有能力支持美國公司,美國公司必須和外國公司有一定的隸屬關係,L-1A申請人必須在外國公司有一定的高層管理經歷等。然而,和其他種類的工作簽證和移民途徑相比,L-1A仍不失為一種門檻較低的工作簽證和較為經濟快捷移民的手段。

首先,L-1A與H-1B工作簽證的要求不同。L-1A簽證的申請人不需要大學學位,也不需要所受教育與將要從事的L-1A工作的專業對口。L-1A申請人必須是外國公司的僱員,並在過去三年中至少有連續一年在外國公司擔任高級管理職務。

所謂高級管理人員是指經理或行政主管。經理領導外國公司的某一部門或職能,並負責該部門的日常決策和該部門下屬人員的人事管理。第一線管理人員通常不在此經理範疇之內,除非其管理的下屬人員為專業人士。行政主管通常負責整個公司的管理,制訂公司的政策和目標,並對公司董事會負責。

L-1A與L-1B的另一個不同之處是其沒有工資標準限制。申請過H-1B的讀者都知道H-1B申請的一個重要條件為H-1B工作的工資標準不得低于所謂流行工資(prevailing wage)。根據工作的不同和工作地點的不同,流行工資有時使得某些H-1B僱主望而卻步,因為工資原因而不願僱用H-1B人員。L-1A申請人則沒有工資標準的限制。L-1A的僱主可以根據公司的狀況來決定如何支付L-1A人員的工資而不必受到流行工資的制約。

從移民方面來講,L-1A簽證也有其優越性。首先H-1B和其他某些非移民工作簽證都必須經過所謂的勞工紙(labor certification)才能申請移民。儘管現在的PERM勞工紙申請程序已經比以前快了很多,勞工紙申請仍然是一項耗時耗費的工程。然而,L-1A持有者申請綠卡則不需要經過勞工紙申請的步驟而直接申請移民。

通過L-1A申請移民的另一個重大優點是移民名額排期上的區別。H-1B持有者可以根據所持學位和工作及工資的要求以第二類或第三類優先進行職業移民申請,目前中國大陸第二類優先職業移民名額的排期是在2005年4月22日,而中國大陸第三類優先職業移民名額的排期則僅到2002年8月1日。與之相比,L-1A為職業移民第一類優先,因為第一優先類的配額目前沒有用完,這意味著L-1A持有者可以在較短的期間內獲得綠卡。

L-1A簽證的另一個優越性是持L-2的L-1A配偶可以在美國合法工作。與之相比,H-1B的家屬持H-4簽證,不能工作。

除了上述的L-1A的有點外,L-1A 與H-1B同樣受到只能為遞交其申請的僱主工作的限制。另外L-1A在延期時移民局的審核標準也較高,要求公司除了經營業績外還必須僱用了足夠數量的僱員作為L-1A管理人員的下屬支持人員。

本文僅為有關法律知識簡介,不為本所法律意見。如需個案法律諮詢,請與張雪梅律師聯繫,電話﹕(770)457-5888,電子郵件﹕info@zylawyers.com, 地址﹕Zhang & Yan Law Offices, 2971 flowers Road South, Suite 265, Atlanta, GA 30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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