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3月30日訊】(據中廣新聞張德厚報導)TVBS因「黑道嗆聲影帶」事件,被NCC要求總經理李濤必須負責下台,不過現行法律並沒有一條明訂,可以要求媒體的主管下台,NCC到底是依據哪一條法令呢?NCC指出,這次是第一次引用衛廣法第29條,如果衛星電視營運不當,除了要求改正外,還可要求衛星電視進行「其他必要之措施」,NCC就是引用這個條文要求李濤下台的。
NCC表示,依照衛星廣播電視法第29的規定,衛星廣播電視如果營運不當、有損害訂戶權益情事或有損害之虞者,可要求限期改正或為「其他必要之措施」。NCC要求李濤收到公文七日內要下台,就是依據「其他必要之措施」這條規定。不過,這條規定無論在前新聞局時代,或是NCC時期,從來沒有用來要求衛星電視的主管下台過,NCC這次對TVBS的處罰,是第一次解釋引用。
而可要求「其他必要之措施」,也只有在衛星廣播電視法中有這項條文,廣電法中並沒有此項規定,也就是說,如果是台視、民視或廣播電台等受廣電法約束的媒體,如果發生跟TVBS一樣或更嚴重的問題,NCC是不能要求其主管下台的。
另外關於TVBS高層主管不得兼任主持人等職務,NCC進一步說明是僅限於李濤、李四端兩人,其職位的後繼者,並不受約束,可以同時做行政職及主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