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清漣:「物權法」能保護重慶“最牛釘子戶”嗎?

何清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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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3月30日訊】標題指涉的《物權法》與號稱“最牛釘子戶”的楊武、吳蘋本來並無直接關係,但最近卻被戲劇性地捆綁在一起,被賦予“檢驗”中國於3月“兩會”期間剛通過的物權法權威的時代之大任。但筆者卻相信,這次事件也許正好能夠暴露這部《物權法》的先天不足,以及立法過程中的一些問題。

  法律本身的模糊性使其難於操作。比如這次拆遷的事件中,雙方爭議的並非拆遷的正當性,而是拆遷後的補償定價問題。有關這點,《物權法》只在第四十二條中給出了原則性的規定,如“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徵收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應當給予拆遷補償,維護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徵收居民房屋的,還應當保障被徵收人的居住條件。”其他條文如有涉補償,都說明按照第四十二條規定辦理。

  顯而易見,這一原則性規定過於模糊,使《物權法》難於進入操作層面。首先,關於補償只有“應當給予拆遷補償”一句話,有關“補償”的標準、補償的定價機制,以及最後的裁量權歸屬都沒有具體的規定。而這三點恰好是全中國城市拆遷中發生問題的關節點。無數事實證明,由於政府部門與房地產開發商、以及房地產開發商與評估房屋價值的評估公司之間具有非常緊密的利益關係,在有關拆遷補償方面,拆遷戶完全居於弱勢地位。重慶市九龍坡區房管局之所以於3月25日召開媒體通氣會,宣稱“拆遷是合法的”,倒也並非該房管局蔑視《物權法》,而是因為這部《物權法》的原則性規定過於模糊,有極大的解釋空間。

  其次,則是立法過程中利益相關者缺席的問題。也許有人要說,《物權法》給出的只是原則規定,要想實施,還得由政府制定“實施細則”之類。確實,由於中國地域廣大,各地情況不一,大多數法律出臺之後,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還得制訂便於在當地執行的“實施細則”,這是慣例。但這又牽涉到一個問題:制定“實施細則”的參與者除了各地的法制局與相關的政府主管部門之外,另一方利益相關者,比如拆遷戶們在有關法規的制定過程中就往往成了缺席者。就算是重慶市政府“發揚民主”,請幾位拆遷戶代表參加諮詢(用時髦的話來說是“聽證”),但由於後者不具有相關的專業法律知識,參加如此聽證最多也只能成為裝點“形式民主”的花瓶。

  第三,官方對《物權法》的“解讀”中稱,“農村和城市的徵收補償問題,(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依據《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和最近國家關於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規定,做出上述修改”。但正是這部用來規範城市拆遷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片面地授予了拆遷者以充分的特權,卻並未保障被拆遷人的任何權利,因此被譏為政府依仗權力“強買強賣”的法律。近兩年來陸續有好幾位研究法律的學者撰文,指出《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使得政府掠奪民財的罪行得以在“合法”的形式下進行,提議要廢除這部賦予政府許多自由裁量權的條例,制定一部保護公民住宅權的法律,藉此消彌社會衝突。如果《物權法》規定的補償還要以這部法規為依據,其作用之有限也就可想而知了。

  最後,筆者還想對《物權法》發燒友潑點冷水。從法律的地位序列來看,憲法是根本大法,法律與政府頒發的各種法規檔不能違背憲法。但事實上,中國當局不斷用行動證明權力高於法律,政黨意志淩駕於憲法之上。比如憲法保障公民有言論自由、出版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但中國當局一而再、再而三地褫奪國民這些公民權利,還不准民眾稍有質疑。中國人難道能指望一個連憲法都不尊重的政府能夠尊重一部《物權法》?其次,中國當局制定《物權法》時並未廢止《城市拆遷管理條例》且有意保留《物權法》的模糊性,只能說是出於政府自身利益的考量。早有經濟專家在10多年前頗具“先見之明”地向政府建議,要抓住私人財產制度和產權觀念還不太成熟的時機,加緊進行城市改造和市政建設,否則,當人們的財產觀念和財產法律制度比較健全後,再進行大規模城市改造和拆舊建新就會困難重重,大大增加成本,甚至造成拖延或夭折。

  綜上所述,依靠這樣一部明確規定“土地國有”的《物權法》來保護失地農民與城市拆遷戶的利益,其中之困難曲折,只有留待當事者今後慢慢體會了。
  
──轉自《華夏電子報》第185期(//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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