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3月26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潘智義台北二十六日電)中信集團辜家對開發金控持股比例到底有多少,月初財政部宣佈辜家持股未達15%,甚至不足10%。但事隔才半個月,財政部突然表示,辜家持股約16%,已達預定15%門檻。究竟是辜家增加6%約67萬多張持股未依法申報,抑或財政部計算基礎改變,辜家和財政部都應公開說明,責無旁貸。
當初財政部明確表示,若中華開發金融控股公司主要民股持股超過15%,官股就出脫持股,並讓出開發金經營權,但3月初財政部宣佈,開發金沒有持股15%以上的主要民股,因此官股將加碼開發金,主導經營權。公股銀行並隨即卯足全力,大買開發金股票,4天內就買了近6萬張,並持續擴大加碼。
但才半個月時間,辜家與財政部協商竟有意想不到的結果,財政部說,辜家提供的資料顯示,對開發金持股已逾15%。既然辜家對開發金持股逾15%,財政部就該履行承諾退出開發金,怎還會表達爭取至少三分之一董事席次,保住官股開發金董事長的底限?
開發金總經理辜仲瑩至今並未公開說明持股狀況,但上週財政部指出,經與中信集團協商後,了解辜家與關係人持股超過15%,難道辜家對開發金持股逾10%都不必申報嗎?
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規定,任何人單獨或與他人持有上市公司股票超過10%,應於取得10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但辜家卻未申報,也未見主管機關有任何開罰動作。
包括辜仲瑩旗下的興文投資,加計中信證券、中國人壽持股,早在一年前辜家及關係人對開發金持股即已超過10%,當時未見辜家申報。開發金表示,法務人員認為,辜家與關係人彼此沒有「意思的聯絡」,因此不能視為證交法規範的「共同持有」。
但辜家與財政部協商民股、官股在開發金董監席次時,卻又將辜家所有關係人持股合計,以取得有利談判地位;惟依公開資訊觀測站資料,辜家並沒有這麼多的開發金持股。
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16條規定,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擬持有該金融控股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10%者,應事先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未經核准持股,主管機關得限制其表決權;且適格條件不符者,不得再增加持股。
金管會主委胡勝正上週已表示,辜家及關係人對開發金持股逾10%,並未向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因此持超過10%的部分,依金控法規定,將可限制其表決權行使。
另外,中壽對開發金持股部分,財政部早已表明,保戶資金持股不應參與董監改選表決權行使。因此辜家對開發金持股表決權應被大幅限縮,以具表決權股權計算,財政部持股絕對大幅領先辜家,豈可將開發金經營權拱手讓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