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3月24日訊】力虹先生作為一名有良知的知識份子,他所堅守的自由精神和犧牲精神值得我們每個人敬佩。在當代犬儒橫行的社會中,中國知識份子的良知與勇氣,還有道德水準都大幅度下降,面對社會苦難,很少有誰敢於發出自己獨立的聲音。而力虹先生卻率先垂範,以身踐行,實踐著自由和民主的精神,為那些深淵裏的人們呐喊。
詩人力虹于2007年3月19日被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以“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判處六年徒刑。可以說,這一判決不僅違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對於公民言論和出版自由的相關條款,也違背了中國早已簽署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相關條款。憲法規定公民具有言論,結社與集會的自由。憲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第四十一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一個詩人在互聯網上發表文章,是在行使自己的言論自由權。他用自己的批評,對存在於社會中的種種弊端提出批評和譴責,這是憲法賦予的基本人權。這種自由表達的權利,是屬於每個人的,如果僅僅因為言論本身就會獲罪,那根本不可能有什麼法治可言。
這一事件的另一個特殊之處還在於起訴書的認定上。雖然按照起訴書,上訴人構成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但在沒有沒有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的情況下,在沒有“罪行重大”的指控下,按照相關法律,上訴人只應該在五年以下量刑。然而一審法院卻違背法律的規定,重判力虹先生六年徒刑。眾所周知,沒有指控就沒有判決,法院在毫無證據,毫無標準的情況下自行認定上訴人罪行重大?,這一事實,既侵犯了公訴機關的指控權,又剝奪了上訴人及其辯護律師的辯護權。對於力虹先生的聲援,不僅具有捍衛言論自由的意義,也具有促進國家法治走向正軌和促進人權進步的意義。不管怎麼說在正常的法律程式之內,這一判決也失去了其程式的正義性。就在那天早上,力虹先生的岳母還特意買了一些力虹愛吃的魚肉蔬菜,盼著他回家,這樣的結果對於力虹先生的家人是一種深重的打擊。
力虹先生作為一名有良知的知識份子,他所堅守的自由精神和犧牲精神值得我們每個人敬佩。在當代犬儒橫行的社會中,中國知識份子的良知與勇氣,還有道德水準都大幅度下降,面對社會苦難,很少有誰敢於發出自己獨立的聲音。而力虹先生卻率先垂範,以身踐行,實踐著自由和民主的精神,為那些深淵裏的人們呐喊。可以說,力虹先生是中國文字獄的被害人,這種文字獄的傳統由古代一直延續到今天,成為了對言論自由和獨立思想的鉗制力量。力虹先生的受難已經引起海內外各界人士廣泛關注,力虹先生的良知和勇氣也獲得了各界的高度評價。力虹先生曾以自己的詩作針砭時弊,今天他作為良心犯被關押,更需要每個依舊自由的人的支持與聲援。
──轉自《自由聖火》(//www.dajiyu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