獲罪6年力虹上訴 籲國際社會救援

標籤:

【大紀元3月20日訊】(大紀元記者希文采訪報導)北京時間今天上午9點左右,律師李建強及另一名女律師,到寧波看守所探望了昨天剛被重判六年的浙江自由撰稿人力虹。力虹對獲刑六年感到憤怒,他堅持文章的觀點,包括對法輪功群體呼籲等,都是行使一個有良知的知識份子的權力和社會責任,是有功而不是有罪;因此堅決上訴,並授權律師將他的上訴書公諸於眾。力虹說,在中國他為自由和民主整整奮鬥了27年,所付代價是民主國家的人無法想像的,他希望律師傳達他籲請國際社會關注、營救他出獄到民主國家自由寫作和生活的願望。

李建強律師說,在會見中,力虹談到他獲罪的原因主要是寫了一些文章,追求西方民主制度而被當局重判的。力虹堅持文章的觀點,不認為文章觀點有任何問題,包括為法輪功群體呼籲,為自由寫作者的呼籲等,都是在行使一個有良知的知識份子的這種權力和社會責任,是有功的行為,不是有罪的行為;因此他堅決要求上訴。

力虹還告訴律師:一個月以前,當地審判長和法官曾到看守所看他,並且暗示他很快將被釋放,還要求他寫了一些材料。一個月後突然重判,力虹認為這其中一定有甚麼重大變故,也就是說,法院在向上級匯報的時候,是中央的領導人決定要重判,而不是寧波市法院的意思。對此,李建強律師分析說,這次重判,可能與美國國務院3月6號發佈《2006年國別人權報告》中的中國人權部份裡提到了力虹案有關。這很可能是中共對美國人權報告的一個報復行為,並將報復行為實施到力虹身上。

據律師透露力虹目前身體狀況很不好。力虹自己說,因長期吃不到蔬菜,現雙肢發軟,肌肉嚴重萎縮,雙臂甚至穿不上衣服。同時因長時間失眠導致他的精神狀態很差。律師認為國際社會應重視他的這種情況,特別是美國政府應該關注此案,營救力虹早日出獄。

力虹妻子董敏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說:「我希望國際社會能營救力虹早日出獄。六年對他來說是無法想像的,他的身體狀況不好,我非常非常擔心。我目前最迫切的想法就是希望得到你們的幫助,讓他早日出獄。」她還告訴記者:「我昨天聽到這個消息,頭都暈了,一夜都沒有合眼,思維也不清楚。至今無法接受這個事實,我女兒聽說後非常擔心她父親的身體,還有我的身體。」

附:力虹(張建紅)上訴狀

刑事上訴狀

上訴人:張建紅,筆名力虹,男,1958年3月6日出生,漢族,浙江省寧波市人,大學文化,職業作家,住寧波市江東區寧舟一村5幢7號604室。2006年9月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被逮捕。現被關押於寧波市看守所。

辯護人:李建強,山東華冠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本案不服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2007)甬刑初字第20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

一、上訴人撰寫文章批評政府是行使言論自由權和批評建議權,對上訴人做有罪判決嚴重違憲

憲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第四十一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

上訴人依據憲法的上述規定,在互聯網上發表文章,行使自己的言論自由權,批評控告權,對存在於我們社會的專制、腐敗現象提出批評和譴責,這是憲法賦予的基本人權,是神聖不可侵犯的憲法權利!國家既然在憲法中規定了這些權利,上訴人行使這些權利如何就成了犯罪?將上訴人行使言論自由權、批評控告權的憲法權利等同於犯罪行為,這樣的判決將置憲法於何地?置國家的司法形象於何地?

二、判決嚴重違背法律規定,實屬褻瀆法治,枉法裁判

起訴書認定上訴人構成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雖然指控沒有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但是它畢竟沒有說上訴人「罪行重大」,根據起訴書的指控,上訴人應該在五年以下量刑。一審法院卻嚴重違背法律的規定,竟然毫無根據的認定上訴人「罪行重大」,重判上訴人六年徒刑,實在是荒唐透頂,連法律的遮羞布都不要了!

根據一般的司法常識,沒有指控就沒有判決,檢察院沒有認定上訴人存在「罪行重大」的所謂犯罪事實,法院怎麼能無中生有的自己認定上訴人「罪行重大」呢?證據在哪裏?標準在哪裏?難道法院能夠一身兼兩職,自己指控、自己審判麼?如此明目張膽地枉法裁判,難道不怕天下人恥笑嗎?

綜上所述,一審法院的所謂「罪行重大」的認定,既侵犯了公訴機關的指控權,又剝奪了上訴人及其辯護律師的辯護權,實屬荒唐之極!

三、判決書認定上訴人「無中生有,大肆捏造並廣泛散佈虛假事實,詆譭國家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以激起他人不滿和仇視」的所謂「犯罪事實」,純屬斷章取義,歪曲陷害

第一,判決書沒有舉出一個證據、陳述一個事實證明上訴人「無中生有,「大肆散佈」了哪怕一點「虛假事實」。判決書才是真正的無中生有!

第二、所謂「詆譭國家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更是荒唐透頂。上訴人的所有文章都是就事論事地發表評論。沒有涉及到國家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如何「詆譭」?

第三、認定上訴人的文章能夠「激起他人不滿和仇視」更是懦弱心虛的表現,上訴人譴責專制、腐敗的社會現狀,目的是推進社會進步,如果在客觀上能夠讓群眾提高民主法制意識,共同促進國家的民主化進程,豈不功莫大焉?又何罪之有?難道人民法院要為專制張目?為腐敗保駕?

四、本人的認識和上訴要求

本人自始至終、現在也堅持認為,上訴人撰寫文章主觀上是要促進國家人權狀況的改善和民主法治的進步,不是為了煽動甚麼人顛覆國家政權。客觀上可以讓更多的人包括國家領導人認識和瞭解到我們社會存在的嚴重的專制、腐敗現象,認識到政治體制改革的緊迫性和必要性。所以,上訴人對我們國家,我們民族,只有功,沒有罪!如果說這就是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我想問問各位法官,你們要把國家政權當做甚麼?

高級法院的法官們,上訴人認為,在我們國家、我們民族自由民主的前夜,本人的所作所為,都是秉承作為一名有良知的知識份子所應堅守的那種歷史責任和犧牲精神,為國家和民族進言。本人知道,歷史的每一次進步都要以犧牲他最優秀的兒女作為代價的,如果你們堅持要與歷史為敵,人民為敵,與世界文明準則為敵,那麼,你們就這樣下判吧。假若你們還有起碼的司法良知和榮譽感,你們應該判我無罪!

因為我相信,歷史不久就將證明我是無罪的!

此致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張建紅
二00七年三月十九日

根據力虹口述記錄的籲請書如下:

美國總統、國會:

在被野蠻關押193天之後,今天我被中共以煽動國家顛覆政權罪判了六年重刑,這並不是人類文明社會有光彩的一天。他們置我於死地的全部證據就是我以前寫的《中國民主化不靠美國靠誰》等一系列追求自由和呼籲民主的文章在海外網站上發表,並被廣為轉載。

1990年上大學期間,我創辦民間社團和刊物,被中共打成雙非後(非法組織和非法刊物),就開始受到迫害;1989年,我因支持參與6.4,被中共勞教了三年;1999年因支持民主黨入獄一個月;2006年我作為總編輯人文思想網站《愛琴海》被中共強行封殺。直到2006年9月6日我被寧波市公安局國安從家中帶走,我作為一名知識份子和獨立作家,為了中國的自由和民主已經三次入獄,奮不顧身的整整奮鬥了27年。付出了民主國家的人們無法想像的代價,如今我的健康狀況、精神狀況包括我可憐的妻子、父母親的身體狀態,已經經不起長達六年的刑期,因此,我籲請你們向我伸出強大的援手營救我於水火之中。我殷切的盼望通過你們的救助,讓我能在自由的陽光下寫作、生活。

言論自由是全人類的價值觀,我願意以政治避難的方式前往你們偉大的國家,也願意通過你們的幫助進入第三國。

國際獨立中文筆會詩人、劇作家、時政評論家
大紀元專欄作家
博訊通訊網特約記者
自由聖火網 副總編輯
未來中國專欄主持人
原《愛琴海》總編輯

力虹(張健紅)
2007年3月19日
(//www.dajiyuan.com)

相關新聞
力虹:一位老漁民的淒涼晚年
呂耿松: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與文字獄
火戈:流氓行徑「戰無不勝」?
美發明彈力背包 可減輕負擔又增加負重量
如果您有新聞線索或資料給大紀元,請進入。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