喬新生:誰在操縱新聞媒體

喬新生

【大紀元3月19日訊】中國前所未有地進入了多元化社會,然而,中國的新聞媒體似乎還未調整好自己的思路,適應這個豐富多彩的現代社會。新聞媒體在製作新聞作品的時候,既受到傳統意識形態的束縛,又面臨強大的市場壓力。一些新聞媒體試圖取悅廣大平民階層,擴大自己的發行量,但是,由於缺乏正確的價值判斷,特別是由於缺乏有良知的新聞記者和編輯,新聞報導侵權現象越來越嚴重。部分新聞媒體為了提升自己的品味,刊登大量的新聞評論,或者帶有傾向性的通訊,但由於評論者缺乏基本的學養,所以,這些新聞媒體很快變成了發洩私憤,向公眾邀寵的機構──在這樣的新聞氛圍裏,專家學者經常性地成為批判的靶子,新聞媒體評論者假充弱勢群體的代言人,向部分專業人士頻頻發動“新聞大革命”。從表面上來看,整個新聞媒體適應了社會多元化之後不同階層表達聲音的需要,但是從本質上來說,新聞媒體失去了自己的價值判斷,成為了少數人的“俘虜”。

“新聞媒體被操縱”這樣的字眼可能有些刺耳,但是,如果不瞭解社會轉型期中國新聞媒體的現狀,不瞭解新聞媒體所面臨的法律困境,那麼,就很難對新聞媒體發展過程中出現的問題作出準確的判斷。

中國的新聞媒體剛剛試圖擺脫意識形態的羈絆,卻很快陷入到市場無意識的盲動之中。而少數商業資本的擁有者,恰恰是利用新聞媒體的市場化取向,巧妙地將新聞媒體玩弄於股掌之中。而一些新聞媒體從業人員為了蠅頭小利,不惜將自己的人格置於腦後,助紂為虐,扮演起潑皮無賴的角色。從新聞記者對企業的敲詐勒索,到借助於新聞評論發洩私憤,排斥異己,煽動情緒,中國的新聞生態急劇惡化。

在這個歷史階段,一些新聞評論者打著言論自由的幌子,結黨營私,對不服從者口誅筆伐。這樣的新聞評論越繁榮,中國整個社會的矛盾就越尖銳。所以,我們必須從源頭上徹底認清某些新聞工作者的本來面目。

首先,在中國社會發展中言論自由是否具有邊界?

言論自由是中國憲法所規定的公民基本權利。基於人民主權的原則,憲法中公民的一切基本權利具有絕對性,立法機關不得通過立法,剝奪公民的基本權利;行政機關不得限制公民的基本權利。言論自由中包含了禁止行政機關事先審查言論的要素,也包含了立法機關不得制定法律剝奪公民言論自由的內容。但是,言論自由本身隱含了通過言論損害他人基本權利的可能性。換句話說,公民在行使憲法權利的時候,可能會通過言論損害他人的利益。在這種情況下,立法機關必須制定具體的法律,限制公民的某些言論,司法機關必須嚴格按照法律的規定處理新聞報導侵權糾紛。如果僅僅看到言論自由中所體現的國家權力機關與公民之間的關係,而沒有看到言論自由所包含的公民權利之間的平衡關係,那麼,很容易假借言論自由,肆意侮辱、誹謗他人,少數擁有新聞話語權的人就會經常性地利用新聞報導或者新聞評論,剝奪他人的言論自由,或者利用新聞報導、新聞評論,曲解他人的言論,侮辱、誹謗善良的公民。

當前中國社會出現的許多新聞名譽侵權案件,絕大多數都是因為新聞記者或者新聞評論者利用自己所把持的新聞媒體資源,打著言論自由的幌子,發洩自己的情緒,而絲毫沒有顧及他人的感受。他們在文章中流露出君臨天下、傲視群雄的神態,用極不尊重的表達方式,侮辱他人。這種在情緒失控狀態下撰寫的文章之所以能夠在新聞媒體上刊登,很大一部分原因就在於,中國的新聞媒體市場化之後,尚未完全形成充分競爭的新聞市場,少數新聞媒體的壟斷經營,使得部分新聞從業人員自以為可以強姦民意,為所欲為。這種在缺乏自律而又失去嚴格他律的情況下發表的新聞作品,經過互聯網路無限擴散之後,在整個社會產生了極其惡劣的影響。

如果不走出在言論自由方面人為造成的誤區,不揭露少數新聞從業人員假借言論自由的名義,堵塞言路、誤導民眾、轉移視線、設置議題的惡劣行徑,那麼,中國的新聞媒體將很快陷入到挑起爭端、製造麻煩、激化矛盾、破壞和諧的惡性螺旋之中。

我們固然要警惕公權力機關直接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言論自由,但當前我們更要防止少數新聞媒體壟斷話語權,壓制、排斥、打擊不同意見,利用新聞媒體發動新聞大批判。捍衛公民的言論自由,包含兩方面的意思:一方面要防止公權力機關介入公民之間的正常討論,利用公權力剝奪公民的言論自由;另一方面,也要防止新聞媒體或者新聞媒體從業人員,假借新聞媒體這個社會公器,侵犯他人的基本權利。

總之,言論自由的邊界必須清晰,必須防止少數新聞媒體人為地製造虛假的輿論,借助於自己手中所掌握的特權,為某些人或者某個階層搖旗呐喊,徹底破壞來之不易的多元化社會不同群體、不同階層平等相處的局面。

其次,新聞媒體應該如何體現自己的價值判斷?

尊重公民的言論自由,並不意味著新聞媒體應該放棄自己的價值判斷。在多元化的社會,新聞媒體代表某些階層發表意見,或者通過新聞報導,體現某個階層或者群體的利益是完全正常的,也是新聞媒體應該追求的價值目標。但是,新聞媒體在表達自己意見的時候,必須遵守憲法的基本底線,那就是必須確保公民能夠正常地行使憲法的基本權利,不得利用新聞報導或者新聞評論曲解他人的言論,發動批判,更不能回歸文化大革命年代《大字報》鋪天蓋地的大批判狀態,在“政治正確”的前提下,不講邏輯,組織大規模的文字圍攻或者謾罵。

新聞報導或者新聞評論在體現新聞媒體自身價值判斷的時候,必須遵守下列原則:

第一,可以發表體現新聞媒體自身價值判斷的作品,拒絕發表不符合新聞媒體價值判斷的作品;但是,在批判或者引用他人作品的時候,必須全面準確地轉述他人的觀點,不能斷章取義,更不能無中生有。尊重原作品的基本含義,是新聞作品真實性的最起碼表現。如果對他人的作品進行毫無道理地切割,然後選出其中孤立的字句,作為自己批判的靶子,那麼,新聞報導或者新聞評論就成為了文化大革命的《大字報》。舉個簡單的例子,部分經濟學家認為,從經濟學的觀點來看,大規模地提高學費,有助於高等院校的發展,但是,大規模提高學費的同時,必須增加財政投入,並且通過直接貸款或者困難補助的方式,讓那些貧困家庭的子女能夠受到高等教育。現在一些新聞媒體轉發了經濟學家的部分觀點,而沒有將經濟學家完整的表述全面概括,從而使整個新聞報導建立在十分錯誤的假定基礎之上,有關新聞評論成了無的放矢地大批判。從經濟學的理論來看,這樣的學術判斷當然值得商榷,因為每一項制度的實施都需要巨大的成本,在行政不透明的情況下,制度所涉及的環節越多,被扭曲的可能性就越大。但是,不能對經濟學家的觀點斷章取義,更不能無中生有,進行上綱上線的大批判。當前,中國的新聞評論界多數年輕人沒有經歷過文化大革命那段慘痛的歷史,但新聞評論界確實有極少數人仍然秉承文革遺風,隨意摘取原作者文章中的詞句,然後進行毫無道理地新聞批判。這樣的新聞作品怎麼會有助於澄清認識,建設和諧社會呢?我們可以原諒少數年輕新聞工作者在資訊不對稱的條件下所發表的不嚴謹評論,但是決不能原諒極少數資深新聞工作者文化大革命時代所遺留下來的極其惡劣的文風。

第二,新聞作品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的基本規定,充分尊重公民的基本權利。在我國現行法律體系中,保護公民基本權利的法律規範比比皆是。譬如我國民法和刑法規定,不得侮辱、誹謗他人。如果新聞作品中包含有侮辱、誹謗他人的內容,那麼,可以通過民事訴訟,要求新聞媒體承擔民事責任;如果情節嚴重,按照我國刑法的規定,應當追究新聞媒體的刑事責任。一些新聞媒體從業人員認為,如果新聞作品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的規定,那麼,就意味著憲法和法律不允許討論,公民的言論自由就會被剝奪。這是一種邏輯判斷上的誤區。在現代社會每一個公民都可以自由地發表對憲法和法律的看法,但是,在憲法和法律沒有修改之前,任何人都不得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規定,按照自設的標準,製作新聞作品,侮辱或者誹謗他人。我們對憲法和法律的科學性提出質疑,恰恰是言論自由的基本表現。但是,在現實生活中,新聞媒體從業人員不得以憲法和法律可以討論為由,撇開憲法和法律的基本規定,侮辱謾駡他人,或者對他人進行輿論圍攻。如果別有用心,認為憲法和法律都是可以批判的,所以,整個社會的言論沒有底線,可以肆無忌憚地發表的言論,那麼,就是把批判錯誤變成了錯誤的批判,很可能會產生更加嚴重的惡果。文化大革命之所以產生如此大的災難,根本原因就在於,少數人認為自己可以無視憲法的規定,充分地表達自己的意見,而最終的結果是,整個社會陷入到無序的動亂狀態。所以,新聞媒體在引導社會輿論的時候,一定要有最起碼的憲法和法律意識,決不能任由少數人假借學術自由的名義,顛倒歷史黑白,混淆視聽。

第三,在出版自由尚未完全實現的情況下,新聞媒體在報導社會各個階層觀點和意見的時候,應當充分考慮到平衡性,不能過於趨炎附勢,也不能打著保護弱勢群體的幌子,在沒有深入採訪的情況下,閉門造車,通過各種各樣錯誤的假定,製作帶有攻擊性、嚴重誤導性的新聞作品。我們希望建立開放的、競爭充分的新聞市場,但新聞市場的完善將會是一個漫長的過程,所以,在有限的新聞媒體上,應當盡可能地建立“觀點市場”,讓各種觀點都能夠呈現出來,並且通過觀點的交流,深化認識,凝聚共識。如果壟斷新聞市場,在新聞報導中缺乏平衡意見,那麼,新聞媒體就會成為助紂為虐的惡棍,就會成為誤導公眾的幫兇。新聞媒體同情弱勢群體,應當派出強大的新聞採訪團隊,深入瞭解弱勢群體的處境,為弱者提起訴訟尋找重要的證據。如果一方面在編輯部鼓動弱勢群體發起抗爭,可另一方面卻隔岸觀火,追求所謂的新聞客觀性,那麼新聞工作者就會成為煽風點火的、不負責任的、缺乏最起碼人道主義精神的冷血動物。新聞媒體必須有自己的立場,新聞工作者必須有良知。

最後,在規範新聞媒體的言論方面,國家權力機關應該扮演怎樣的角色?

相對于普通公民而言,新聞媒體享受著新聞報導權。一些新聞媒體利用自己在市場的影響力,不斷擴大自己的權力。如果新聞報導權不受控制,那麼很可能會出現權力濫用的現象。所以,國家立法機關應當考慮制定新聞基本法,在重申新聞媒體新聞報導權的同時,防止新聞媒體及其從業人員借助于新聞報導權,敲詐勒索、結黨營私、黨同伐異、混淆視聽。當前我國並非沒有限制新聞媒體及其從業人員行為的法律規定,只不過這些法律規範表現為行政法規、部門規章乃至內部文件。由於我國新聞法律規範效力較低,而且十分駁雜,在實施過程中容易出現各取所需、隨意裁判的現象,因此有必要制定新聞基本法,在強調新聞媒體必須尊重公民基本權利的同時,採取法律手段確保新聞媒體的開放性,讓那些真正的弱勢群體能夠獨立的發表自己的意見,而不是讓那些偽人道主義的新聞媒體記者,以獵奇心態,進行浮光掠影式的採訪報導,吸引公眾的眼球,從而擴大新聞媒體的市場佔有份額。

與此同時,必須對新聞從業人員進行憲法和法律的普及教育,使他們具備最起碼的現代法律意識,並且真正融入到現代法治社會之中,不再用封建社會的法律工具觀念,來衡量現實生活中出現的法律問題。如果自以為“政治正確”,就可以拋棄一切基本的法律規則,不講邏輯地開展大批判,那麼,中國的新聞媒體越多,“新聞大革命”就越容易出現。我們必須警惕那種自以為站在正義的制高點上,把持論壇、拒絕批評、肆意謾駡、蠻橫無理的新聞評論,必須淨化中國的新聞輿論環境,讓理智聲音表達出來。

總而言之,由於缺乏最基本的新聞法律規則,新聞媒體又缺乏嚴格的自律精神,中國的新聞事業發展已經出現了許多嚴重的問題。如果不採取措施加以解決,那麼,中國的新聞事業很可能在意識形態和市場競爭雙重壓力之下徹底墮落。

轉自《民主論壇》(//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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