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3月16日報導】(中央社記者禾楓云溫哥華十五日專電)加拿大聯邦最高法院十五日作成決議,國會大選投票日當天,在分布於不同時區的所有選區都完成投票之前,任何人依然不得提前公布其他地區投票結果。
加拿大最高法院大法官在這項以五票對四票通過的決議中指出,聯邦選舉法中的這項報導禁令,並未違憲。
加拿大領土橫跨四個時區,早年人口又集中在安大略省和魁北克省等地,這些地區的選舉結果常就足以決定全國選情,為避免東部或中部地區投票結果,對時區較晚的西部地區選情造成不當影響,加國從一九三八年起,即禁止提前報導。
不過,西岸卑詩省的一位軟體工程師布萊恩在二○○○年大選時,不顧這項規定,在卑詩省當地投票截止之前,就把大西洋省份的投票結果刊載在個人網站上。
布萊恩認為,在網際網路等現代通訊科技普及後,這項法令已經過時,也違反本國憲法保障的表達自由,以及政治結社自由。聯邦政府的律師則反駁說,透過這項限制,才能保障選舉公平。
布萊恩後來被卑詩省法院判處罰鍰。
但二○○三年時該省高等法院推翻前判,媒體在二○○四年大選中,也因而得以在加西地區選民仍在投票之際,就已先行公布該次大選的大致結果。
聯邦選務署為因應這一新變局,在二○○四年稍後,又重新調整全國各地選區的投票截止及結果公布時間,把它們拉得更接近。
到了二○○五年,卑詩上訴法院又推翻高院判決,指原本的提前報導禁令方能確保投票公正,並讓所有選民獲得平等待遇。
聯邦最高法院十五日則支持卑詩上訴法院的判決,裁定這項禁令是憲法之下「合理的限制」,因為它保障選民間的「資訊平等」,有助於確保民主選舉制度的公平性,何況這項限制實際存在的時間,只是投票日當晚短短的兩、三個小時,也只有少數的選民會受到影響。
布萊恩一路上訴過程中,也獲得加國民權團體和主要媒體的支持,並指這項限制侵犯言論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