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曉明:拒受違法判決 朱玉玲提起上訴

馬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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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3月1日訊】文章摘要: 朱玉玲女士不服西安市蓮湖區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於2007年2月26日向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要求恢復上訴人的工作;追究西安市林業局違法解除上訴人工作的法律責任;為上訴人補辦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依照現行適用的法規給上訴人補發工資和報銷生育費等。

西安市蓮湖區人民法院於2007年2月15日對朱玉玲狀告西安市林業局違法解除朱玉玲工作案作出判決。判決第一條竟然是”解除朱玉玲與西安市林業局之間的勞動關係”,第三條是駁回朱玉玲要西安市林業局為其補辦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等的訴訟請求。朱玉玲女士不服西安市蓮湖區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於2007年2月26日向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要求恢復上訴人的工作;追究西安市林業局違法解除上訴人工作的法律責任;為上訴人補辦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依照現行適用的法規給上訴人補發工資和報銷生育費等。

朱玉玲女士1995年3月到西安市林業局任打字員,後又兼通信員,2003年7月與鄧永亮結婚,2005年3月懷孕,4月下旬,因妊娠反應嚴重,依法向林業局辦公室主任提交要求調整工作的書面申請,並繼續堅持工作。西安市林業局不但沒有根據法律規定對朱玉玲的合理要求做出適當的安排,反而於2005年4月30日違法解除了朱玉玲的工作,並且沒有正式告知解除勞動關係,也沒有履行任何書面手續。朱玉玲在2005年5月8日、8月10日、2006年2月8日、23日等數次到單位反復要求上班,均被無理拒絕。

2005年7月中旬的一天,重慶國安部門的員警在西安市林業局辦公室副主任的帶領下,到朱玉玲家找鄧永亮訊問重慶民運人士許萬平的事。此後沒有幾天,西安市林業局辦公室主任劉小明帶著一個不知身份好像是黑社會的人,到朱玉玲家讓朱騰出住林業局的房子。當時鄧永亮表示要控告劉小明等人,劉小明說:”你要告誰?告林業局嗎?我還沒讓人把你抓起來呢!”朱玉玲說起碼也得生了小孩再騰房,劉小明說不行,局務會已經研究過了,等不到那個時候。那個像是黑社會的人指著鄧永亮惡狠狠地說:”你如果不騰房子,看我怎麼收拾你。對你我已經忍了好久了,林業局對你已經夠好的了。”

朱玉玲女士于2005年12月10日分娩,哺乳期到2006年12月10為止。從2005年的5月到2007年的2月,朱玉玲女士的工資獎金、一切福利待遇和生育費分文未得,鄧永亮先生的工作也因有關方面的恐嚇、騷擾得而復失,無所著落。全家包括朱玉玲的母親共四口人,生活困窘不堪。

朱玉玲女士在長達一年半的時間裏,與西安市林業局多次當面交涉,通過電話、信件、走訪等形式反復向政府、婦聯、工會、勞動仲裁調解等機構反映、上訪,得不到公正處理,才不得不提起法律訴訟。

在蓮湖區人民法院民事庭開庭審理此案時,代表被告到庭的西安市林業局辦公室主任劉小明在答辯時竟不顧事實地說:”是原告自行解除勞動關係。”並且說:”朱玉玲和其愛人在非法網站上發表文章,進行煽動和人身攻擊,造成了很壞的社會影響。其實早在2000年,朱玉玲就受到市公安局和四川警方的調查,她那時候就與鄧永亮有戀愛關係,鄧永亮是國家安全部門監控的對象。此後公安和國安多次到林業局來瞭解朱玉玲的情況。鄧永亮是什麼人?要是放在文革期間,早就給他扣上大帽子了。希望你們以後不要這樣搞了。……”劉小明當庭向法官出具了國家安全部門搜集的所謂證據,其中有《民運分子鄧永亮要赴京上訪》、《民運分子鄧永亮同妻子朱玉玲要上街示威遊行》等。從劉小明的這些話和出具的所謂證據中,我們可以知道非法剝奪朱玉玲工作權利的真正原因。早在2001年,西安市林業局分管人事的副局長就多次找朱玉玲談話,說鄧永亮是練法輪功的、是騙子,要求朱玉玲不要和鄧永亮來往了。2002年2月,這位副局長又找朱玉玲談話,明確要求朱玉玲斷絕與鄧永亮的戀愛關係,否則,將要考慮朱玉玲的工作問題。西安市國保支隊一位警官2005年對鄧永亮惡狠狠地說:”放老實點,對你們不是沒有辦法!……”按通行的說法,鄧永亮是民運人士,長期常年受到中共政權的非法監控。然而無論是西安市林業局的官員還是西安市警方,都不能找出朱玉玲參與民運活動的證據,為什麼要搞這樣的株連呢?為什麼要斷人生計,掃地出門呢?讀者看到這裏自會明白。

西安市蓮湖區人民法院作出”解除朱玉玲與西安市林業局之間的勞動關 系”的判決,理由是”由於被告單位情況發生變化,在原告哺乳期滿無法給原告安排工作,可以與原告解除勞動關係,但應當依法給予原告經濟補償”。朱玉玲認為:中國政府簽署的世界《消除對婦女歧視宣言》、中國的《勞動法》、《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等法規都明確禁止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或以婚姻狀況為由解雇女職工。西安市林業局解除她的工作,全部是在她懷孕、分娩、哺乳期間。西安市林業局的做法明顯違犯了這些婦孺皆知的法規,蓮湖區法院的這項判決是明顯執法違法的。

蓮湖區人民法院駁回朱玉玲要西安市林業局為她補辦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的訴訟請求,理由是:”國家對不屬於機關事業單位正式編制的聘用人員如何參加社會保險並繳納社會保險費尚無明確規定,被告未給原告辦理養老保險並無不妥,原告要求被告補交養老保險費並支付精神撫慰金,沒有法律依據,依法不予支持。”朱玉玲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條規定: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

第七十二條規定: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她與西安市林業局連續存在的勞動關係已近12年,她有充分的事實和法律依據提出此項訴訟請求。蓮湖區人民法院駁回她的這項合法的訴訟請求才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西安市蓮湖區人民法院已接收了朱玉玲的上訴狀。朱玉玲表示要為維護自己的基本權利抗爭到底。

馬曉明
2007年2月27(//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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