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3月1日訊】2月25日,我收到池建偉的辯護律師李建強先生發來的短信:「池案有救,國家沒有認定法輪功為邪教」。池建偉是由於幫助法輪功朋友傳遞一些光盤而被杭州市上城區檢察院以「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實施罪」提起公訴的。既然國家沒有認定法輪功為邪教組織,那麼池案定罪的法律依據就不存在,池建偉無罪釋放也就理所當然了。作為池建偉的朋友,我當然為池建偉感到慶幸,同時我更敬佩李建強律師對工作負責、認真和細緻的態度,對業務精益求精的精神。池建偉被捕後,我曾寫過一篇《從池建偉案件看「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實施罪」的本質》的文章,從網上查過很多有關「邪教」的資料,但沒有找到李建強律師發現的那份公安部的文件。李律師的發現,石破天驚。中國政府如果真的像自己標榜的那樣「依法治國」,那麼就應當實事求是,面對現實,從池建偉案件開始,為1999年以來蒙冤入獄的法輪功學員評反昭雪。
當我把李律師的發現告訴朋友們後,大家興奮異常,都表示開庭日要到法院去旁聽。26日,李律師從青島抵達杭州,我和王東海、王富華三人去看望了他。我們聽李律師分析了案情和辯護思路,特別是看到了李律師發現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關於認定和取締邪教組織若干問題的通知》(公通字[2005]39號),感到非常有信心。該《通知》中關於「現已認定的邪教組織情況」表明,到目前為止,國家共認定和明確的邪教組織有14種。其中,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文件明確的有7種,公安部認定和明確的有7種。這14種邪教組織是: 1、呼喊派;2 、門徒會;3、全範圍教會; 4、靈靈教;5 、新約教會;6、觀音法門; 7、主神教;8 、被立王;9、統一教; 10、三班僕人派;11 、靈仙真佛宗;12、天父的兒女; 13、達米宣教會;14 、世界以利亞福音宣教會。這14種邪教中,根本沒有法輪功。也就是說,法輪功不是邪教,充其量只是一個「非法組織」,而「非法組織」在中國多如牛毛。參加「非法組織」的活動或為「非法組織」做事,並不構成刑法第三百條規定的 「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實施罪」。池建偉只不過是為法輪功的朋友傳遞了一些光盤,就以「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實施罪」進行起訴,實在是於法無據。
27 日早上8 點,我就到了杭州市上城區法院,看看還早,到附近去吃了點早餐。不久,李建強律師和王東海、程雲惠、王富華、席傳喜、任偉仁、胡俊雄、昝愛宗、楊建明、胡曉玲、鄒巍、徐光、樓裕根等朋友及池建偉的母親田維學老人和其他親屬也陸續到達。審理是在第十審判庭進行的,近50 人好坐的旁聽席剩下不多的位子,我們的朋友和池建偉家的親友大約有30人左右。我們本來預計池案不會允許旁聽,但這次法庭卻是出乎意料地開恩,這使我們感到滿意。
上午9 時,法庭開始審理池建偉案。審判長叫徐楓,男,約三十五六歲,其餘兩名合議庭成員都是人民陪審員。公訴方有兩人,主訴的叫易琦,也是男的,跟審判長差不多歲數。池建偉母親已85歲,為了防止她情緒激動後可能會有甚麼反應,任偉仁坐在她的身邊,池建偉的姐姐和外甥女坐在後面和另一邊。池建偉被法警押上法庭後,對我們掃視了一圈,然後轉過身去面對法庭。我們只能看到他的背面和側面。池媽媽看上去並不像我們想像的情緒激動,她靜靜地看著池建偉,默默地聽著兒子的陳述和律師辯護。倒是池建偉情緒比較激動,面對這麼多朋友和親人,他悲喜交集,在法庭陳述中多次說「我很激動」,有時甚至夾雜著哽咽聲。律師建議法庭讓池建偉坐下,審判長示意法警將椅子拿給池坐。
在法庭調查階段,主訴人宣讀了被告人供述和所謂的證人證言及所謂鑑定,但沒有出示物證,即池建偉被指控散發的光盤。律師要求公訴人出示物證,並當眾播放,以確認光盤內容是否宣揚「邪教」。公訴人拿不出物證,更不用說當場播放,只好支支吾吾地說光盤在上城區公安分局,並說不需要播放,杭州市公安局有關技術部門已經經過鑑定。審判長隨即打圓場,叫律師下午 2點到法庭來看。根據證據學理論,證據只有當庭出示並經過質證,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在法庭上不出示證據,更無法質證,而是庭審結束後三個半小時才到法庭去「看」 —— 憑這一點,池建偉就應該當庭釋放。
池建偉在法庭陳述中,多次闡明其散發的光盤中,宣傳法輪功內容的不到三分之一,其餘三分之二以上是關於政治、歷史和文學方面的。但公訴人狡辯說,池案中已繳獲的57 張光盤,經杭州市公安局有關技術部門鑑定都是宣傳法輪功的,甚至把「六四真相」也說成是宣傳法輪功的。李建強律師指出,在這些光盤中,除「六四真相」外,還有經濟學家何清漣的《現代化的陷阱》、歷史學家辛灝年的《誰是新中國》及北宋時期的《梅花詩》等,與法輪功毫無關係。如此張冠李戴,連常識都不顧,這只能說明這是一種文革式的政治審判,而不是司法審判。
進入法庭辯論階段後,李建強律師從三個方面進行了辯護。一是關於證據。按照證據學的要求,證據由當事人(被告人)供述、證人證言、物證(包括實物、書證、痕跡等)和鑑定結論等幾個方面構成,但公訴人提供的證據,除被告人供述外,證人證言斷章取義,主要物證光盤不能出示,鑑定人不夠資格。退一步說,即使法庭認為公訴人事後出示證據這種不符合程序的行為有效,那麼,能夠證明被告人有散發光盤事實的光盤只有 57張,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一條規定的 100 張以上的數額相去甚遠,屬於情節顯著輕微的情形。二是法律依據。律師當庭遞交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關於認定和取締邪教組織若干問題的通知》(公通字 [2005]39號)文本,審判長似乎遲疑了一下,然後叫法警取過來。他看了一下,交給公訴人(主訴檢察官易琦)。公訴人看了這份文件,發了一下呆,反應過來後,連忙在案頭找甚麼,但甚麼也沒找到。他只好說,律師這份從網上下載的文件,沒有公安部的相關圖章,不能認為就是公安部頒布的。律師說,他不敢偽造公安部的文件,雖然這不是原始文件,但公安部應該有此文件,而且他本人詢問過公安機關邪教管理部門,確認公安部從來沒認定法輪功為邪教。如果公訴人堅持認為公安部沒有下達過此文件,應提供相關證據。公訴人只好又說,民政部認定法輪功為「非法組織」,而且這麼多年各地法院的判例都證明法輪功是邪教組織。律師立即反駁:中國在法系上是個講成文法的國家,而不是講判例的國家,判例雖然有借鑒作用,但沒有法律效力。在中國有法律效力的是法律條文,而不是判例。至於民政部的規定,它只講法輪功是「非法組織」,而「非法組織」不等於「邪教組織」,兩者之間有質的區別。三是關於池建偉散發法輪功光盤的事實。雖然法輪功學員奚蜀娟交待交給池建偉117張光盤,池建偉本人也「供認不諱」,但從現存的實物證據看,只有 57張光盤,而其中三分之二以上內容是關於政治、經濟、歷史和文學的。公訴人強詞奪理說,這 57張光盤經 杭州市公安局有關技術部門鑑定,認定是法輪功內容的。這些光盤10 張一套,內容都雷同,由此可以推定其餘60張光盤的內容也是相同的。辯護人指出,法庭要求的是事實而是不推理,推理不能成為定罪量刑的基礎。況且,在王東海、呂耿松、沉利虎、蕭利彬、蘇元真等人的證詞中,明白無誤地指出他們的光盤都已扔掉,內容是關於六四事件等政治內容的。這些光盤已無從核實其內容,但應當以證人的陳述為準,而不是以公訴人的推理為準。因此,池建偉散發的光盤雖有 117 張,但其中 50 張應當認定不是法輪功內容,另外 10 張無法核實。現存的 57張,即使所謂的鑑定人合法,公訴人張冠李戴的指控成立,也不符合法定要求。
在辯論中,公訴人理屈詞窮,老是重複一些由「慣性思維」衍生的陳詞濫調,最後竟無理要求法庭「判處被告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辯護人則認為,公訴人的指控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不當,因此建議法庭立即無罪釋放池建偉先生。10 時40 分,法庭宣佈:審理結束,擇日宣佈判決。
池建偉雖不是法輪功人士,但他的案子卻在當局迫害法輪功的歷史上有著特別重要的意義。1999 年以來,中共當局憑著江澤民的一句話,製造了法輪功冤案,成千上萬的法輪功修煉者被勞改、勞教。現在,事實已經澄清,中國的立法機關、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並未明確認定法輪功為邪教。即然不是邪教,就不應該當邪教處理,所以中國政府和司法機關應當實事就是,恢復歷史的本來面目,還法輪功以清白,為蒙冤入獄的法功學員評反昭雪。
我們衷心希望杭州市上城區法院和池案合議庭及審判長徐楓先生,本著法官的職業良心,判處池建偉先生無罪,為法輪功冤獄評反創造一個契機。誠如是,功莫大焉!
──原載《民主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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