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2月16日訊】2月14日下午,因披露蕭山教案真相受到中國當局迫害的原中國海洋報記者昝愛宗先生到杭州市上城區法院聽取了法庭對他訴杭州市公安局網監分局非法拘留一案的宣判。判決的結果早在預料之中——即使被告百分之一千違法,法庭也不會判他勝訴。昝愛宗明知會「敗訴」,但他仍把網監告上法庭,那是因為他要履行公民的義務,捍衛憲法賦於公民的神聖權利。因此,他還會繼續上訴、申訴,盡一個中國公民捍衛憲法權利的義務和責任。
這份(2006 )上行初字第112號《杭州市上城區人民法院行政判決書》一開始就表現了它的虛弱。昝愛宗在本次訴訟中聘請了兩位代理人:一位是北京大學法學博士李柏光,另一位是浙江大學法與經濟學研究所教師莊道鶴。但是判決書在原告委託代理人一欄中,「取消」了李柏光的名字,而且在其他提到委託代理人的地方,也沒有李柏光的名字。李柏光明明是昝愛宗聘請的代理人,為何判決書上見不到他的名字?這似乎令人費解。但是我們注意到,李柏光博士不僅是位法學家,而且也是個著名的維權人士,特別是去年5月他受到過美國總統布什先生的接見,這使他在全國乃至在全世界都有一定的知名度。這樣一位知名人物出現在這份判決書上,也一定會增加判決書的知名度。但這是一份拿不出手的判決書,知名度越高,就越顯得它拙劣。正因為沒有自信心,所以法庭寧可沒有知名度,也不願出現李柏光的名字。此外,昝愛宗的《請浙江省調查並公佈杭州市蕭山區政府「7.29」暴力拆除教堂真相》和《關網站禁信仰打壓言論自由豈止喪心病狂——強烈抗議蕭山政府對基督教徒使用暴力》兩篇文章主要發表在《博訊》、《新世紀》、《大紀元》等十多家海外網站,但判決書只說發表在國內的「新浪博客、眾人博客等網站上」。眾所周知,海外大紀元等網站的影響要比「新浪博客」等國內網站大得多,如果要處理昝愛宗,理由也充分得多,但判決書不提海外網站而只提國內網站,顯然也是心虛。
為了顯示法庭講事實、重證據,判決書羅列了被告提供的21條證據,但這些證據大部份是程序上的證據,相當一部份是無關的材料。如證據11至19 ,證明被告辦理行政處罰案件程序「合法」,證據20至21 ,是「證明被告具體行政行為的法律依據」(法律依據不是證據)。程序再合法,如果實體部份失真,那麼這個案子仍是錯案。對於實體部份,被告拿出能算作證據的主要是昝愛宗的《請浙江省調查並公佈杭州市蕭山區政府「7.29」暴力拆除教堂真相》和《關網站禁信仰打壓言論自由豈止喪必病狂——強烈抗議蕭山政府對基督教徒使用暴力》兩篇文章,兩個證人的證言,一部經過剪輯的現場「實況」錄像和一份2006年7月30日的《杭州日報》。可笑的是,正是這份《杭州日報》造謠,昝愛宗才撰文批駁它,讓人們瞭解事實真相,竟被用來作為證據使用。被告要做的是拿出實事來證明杭州日報沒有造謠,而不是拿它來證明昝愛宗「散佈謠言,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用自己的謠言來證明別人「造謠」,豈不荒唐透頂?在證據的採納上,法庭對被告提供的21條「證據」全部採信,而對原告提供的9條證據,只有證據4(蕭山網2006年7月29日的報導】、證據5(杭州日報網2006年7月30日的報導】、證據7(杭公復(2006)第166號行政復議決定書、證據8(杭公[信安]決字[2006]第28 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予以採信。同樣可笑的是,原告提供蕭山網2006年7月29日的報導】和杭州日報網2006年7月30日的報導是為了證明它們是在造謠,而法庭卻認為它們「報導屬實」才予以採信。證據7和證據8是法律文書,只能採信。但對於原告提供的關鍵證據,如證人、現場照片和蕭山市檢察院「蕭檢刑訴[2006]第1193號起訴書載明的足以證明7.29是一起暴力衝突事件的事實,法庭則不予採信。也就是說,對被告有利的,哪怕是謊言,也全部採信;對原告有利的,哪怕是實事,也不予採信。所以,在證據的採納上,法庭就是不公平、不公正的。
本案的焦點是昝愛宗的兩篇文章。被告完全聽從上級指示,對昝愛宗的文章斷章取義,予以歪曲,然後作出行政處罰。判決書稱,「經審理查明」:「2006年8月1 日、8月3日,原告昝愛宗針對7月29日下午位於蕭山區黨山鎮車路灣村的非法建築依法被強制拆遷,撰寫了兩篇題為《請浙江省調查並公佈杭州市蕭山區政府『7.29』暴力拆除教堂真相》和《關閉網站禁止信仰打壓言論自由豈止喪必病狂——嚴重抗議蕭山政府對基督教徒使用暴力》的文章,文章稱『……29日政府暴力拆除方和基督教徒一方發生了嚴重衝突,有一女性基督教徒被暴力致傷,快要死了,因為醫院都不收治了。據說還有97歲的老太太被打,有群眾指政府暴力拆遷方他們下手很狠的。……』、『……政府派出的吊車、推土機不顧房子上有人,強行拆除,以致有人摔下來受傷。警察用電警棍電人,然後扔到警察的車裡帶走。……」。判決書引用的這段話,與被告所引用的一模一樣,連標點符號也不差一個,這說明法官沒有看過昝愛宗的文章,至少沒有認真讀過。昝愛宗在《請浙江省調查並公佈杭州市蕭山區政府『7.29』暴力拆除教堂真相》一文中是這樣寫的:「據30日前往現場瞭解情況的基督徒透露,29日政府暴力拆除方和基督徒一方發生了嚴重衝突,有一女性基督徒被暴力致傷,『快要死了,因為醫院都不收治了』。據說還有97歲老太太被打,有群眾指政府暴力拆遷方『他們下手很狠的』。有群眾反映事件過後有四五十個基督徒被抓,不知道被抓到甚麼地方去了。政府用暴力拆遷,動手打人,有人現場拍照和錄像,錄像和照相設備被打壞,有的用手機拍照,也被抓走了。周圍群眾很恐懼,不敢將偷拍的照片公開。30日有基督徒前往事發地,所乘坐的汽車牌照卻被當地機關登記下來」。顯然,「據30日前往現場瞭解情況的基督徒透露」這段文字如果不被刪掉,就不能證明昝愛宗「散佈謠言」。「快要死了,因為醫院都不收治了」 和「他們下手很狠的」這兩段話的引號也被拿掉了,引號裡面話變成了昝愛宗自己說的話。此外,後面這段關於現場背景的描述,判決書也不敢如實複製。至於《關網站禁信仰打壓言論自由豈止喪必病狂——強烈抗議蕭山政府對基督教徒使用暴力》這篇文章,法庭把題目也寫錯了(判決書上寫的是《關閉網站禁止信仰打壓言論自由豈止喪必病狂——嚴重抗議蕭山政府對基督教徒用暴力》),一篇文章的題目,竟然多了兩個字,錯了兩個字,這麼不嚴肅的態度,簡直是把法律當兒戲。這篇文章的主題是抨擊當局關網站、禁信仰和打壓言論自由的行為,這都是舉世公認的事實。這篇文章中提到了蕭山強拆教堂事件中有「政府派出的吊車、推土機不顧房子上有人,強行拆除,以致有人摔下來受傷。警察用電警棍電人,然後扔到警察的車裡帶走」這樣一件事,這是針對蕭山區委常委、主管宗教事務的區統戰部長邱有來7月29日的事件「沒有一個人受傷」這句謠言而作出的反應,這也不是昝愛宗憑空捏造的。文章明確告訴大家「民間也有真實的事實記錄」,此外它還引用了8月1日《南洋商報》、英國路透社及中國人權民運信息中心的一些經過證實的報導。新華社在2006年12月23日的報導中也說「被告人郭利君還帶頭爬上非法建築物的屋頂,阻止執法人員執法」,這在無意中透露了拆房時房上有人的事實。至於郭利君等人是如何下來的,新華社沒有說。郭利君等爬到房頂既然是「阻止執法人員執法」,那麼他們肯定不會自願下來,「政府派出的吊車、推土機不顧房子上有人,強行拆除,以致有人摔下來受傷」也是順理成章的,除非政府作出合理的解釋。
無論是被告網監分局,還是上城區法院,都沒有對昝愛宗兩篇文章所涉及的蕭山強拆教堂事件進行過調查,甚至沒有認真閱讀過這兩篇文章本身,它們所依據的只有杭州和蕭山官方媒體的報導、一張經過剪輯的光盤和兩個所謂的證人提供的證言。眾所周知,中國官方媒體對於重大事件的報導從來不講真話,這已是不需要證明就成立的公共常識。「7.29」事件從下午1點多到3點多長達兩個多小時,但法庭出示的光盤僅放了18分鐘放完了,這能證明甚麼呢?只有將蕭山區政府當時「執法」的整個過程一秒不少地錄製下來並公佈於眾,證明並不存在昝家宗在文章中所提到的情況,才能使人信服。對「7.29事件」,官方有官方的說法,民間有民間的說法,昝愛宗只不過代表了民間的說法,怎麼能加上「散佈謠言,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罪名對他進行處罰?雙方都有證人,為甚麼官方的證人就可以作證,民間的證人就不可以作證(原告提供的證人證言及照片法庭不予採信)?
對於「7.29事件」,海外的美聯社、路透社、《紐約時報》、《大紀元》、《博訊》、《新世紀新聞網》及香港、台灣的媒體都作了大量的報導,一個負責任的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特別是法院這樣莊嚴的審判機關,在處理與這個事件有關的案件的時候,對這些報導都應該進行研究,不應偏信中國官方自己的片面報導,更不應相信地方官員信口雌黃的辯解,這是「依法治國」的應有之義。事實表明,在「7.29」強拆教堂事件中確實有人受傷,這在蕭山市檢察院「蕭檢刑訴[2006]第1193號起訴書載明的事實中也得到證明,但法庭卻以「該證據與本案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無直接關聯性,本院不予採信」。這怎麼沒有關聯性呢?被 告就是因為昝愛宗說「7.29事件」中傷了人才認定他散佈謠言而對他進行拘留的。既然蕭山山檢察院查明的事實證明昝愛宗沒有散佈謠言,那麼杭州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網絡安全監察分局對他的作出行政拘留這個具體行政行為就是錯誤的、不合法的。2006 年12月22日,蕭山區法院開庭審理教堂強拆案時,辯護律師出具了王興甫、楊由光、徐花毛、王愛珍、盧東英等多名被打傷的證人提交的病例,證明7月29日在教堂拆除現場他們被政府工作人員打傷,有些人甚至斷了肋骨。他們的病歷上明明寫著他們在7月29日遭到暴力傷害,法庭雖然說此事「與本案沒有關聯性」,但沒有否定這一事實。
綜上所述,昝愛宗在上述兩篇文章中沒有「散佈謠言,故意擾亂公共秩序」,倒是政府官員和官方媒體在製造謠言混淆視聽。作為一個記者,昝愛宗出於職業良心,撰文駁斥這些謠言,也是他份內之事,何來「散佈謠言,故意擾亂公共秩序」?所以,(2006 )上行初字第112號《杭州市上城區人民法院行政判決書》,是一份是非顛倒的判決書。(//www.dajiyu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