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2月15日訊】1949年後中國大陸不知定了多少禁書!海關沒收多少禁書!真相從不公佈,禁書制度在黑暗中產生,在黑暗中 執行,
是一個製造黑暗的制度。這段歷史後人可能稱之為黑暗年代。
(一)不久前會上一口氣宣佈八本禁書
新聞出版總署鄔書林副署長在內部會上一口氣宣佈了八本禁書,包括章詒和女士的《伶人往事》,引起國 內外、體制內外一片嘩然。章詒和
女士被禁三本書,前兩本她不做聲,這一次她反抗了,她怒吼了,她的吼聲和維權行為獲得海內外的支持。新華社高級記者楊繼繩,他的書遭
禁後,面對來自美國《自由亞洲電台》的採訪,他不再沉默,對官員發出了尖銳的批評;他的批判,鞭辟入裡,勇敢捍衛言論自由。
道理很清楚,「出版、言論自由」是憲法賦予公民的權利,任何官員、政黨都不能剝奪公民權利。國內媒 體不能發表民意,為甚麼不可以到
海外媒體上去發表?國家元首都可以接受海外媒體採訪,為甚麼身為草民,就不能在海外媒體發文?
在中國不能只准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
(二)禁書包括港台海外出版物
1949年後中國當局不但要在大陸禁書,還要把港、台海外的書定為禁書。我在香港出版的《獄中上書》就被海關定為禁書,我託台灣朋友帶兩本過來,被海關扣下,朋友把海關收據交給我,對我說實在對不起,我直到現在還保留著那張有紀念意義的收據,後來出版的《百年禍國》與《呼喚自由》,只得從郵局寄給國內朋友,結果多數都「失蹤」了。
我作為山東大學教授訪問團成員,訪問台灣、香港,教授們一起逛書店,見店中琳琅滿目從未見過的書籍,都想多買些,但大家又不約而同
的提出:「海關能讓我們帶回去嗎?」,掂量再三,一怕海關扣下,二怕報給單位領導,受查究;而且書很貴,為了買禁書犯政治錯誤是否值得?如是只得「自律」,少賣敏感書籍。
在香港的書店裡,我曾萌生一個想法,應該向大陸當局建議,列個境外禁書名單,公諸於眾,免得出境者 枉費猜想。如果當局有種,就把禁書名單貼到港、台的書店,省得浪費大家的時間、精力和金錢。可想而知,中國當局沒有這個「種」。
1949年後中國大陸不知定了多少禁書,海關沒收多少禁書,真相從不公佈,在大陸,禁書制度是一個在黑暗中 產生,在黑暗中執行的制度,是一個製造黑暗的制度。這段歷史後人可能稱之為黑暗年代。
(三)中國歷史上的《出版法》
中國推翻滿清之後不久,就有了第一部《出版法》。
1914年(中華民國三年 )袁世凱政府頒布《出版法》。(注一);
1930年(中華民國 十九年)國民政府制定公佈全文四十四條的《出版法》
1935年(中華民國 二十四年)七月十二日國民政府修正公佈《出版法》
1937年(中華民國 二十六年)七月八日國民政府修正公佈《出版法》
1952年四月九日總 統令修正公佈《出版法》(台灣)
1958年六月二十八 日總統令修正公佈《出版法》(台灣)
1973年年八月十日 總統令修正公佈《出版法》(台灣)
1997年五月七日總 統令修正公佈《出版法》(台灣)(注二)
在1949年前的民國時代,中國公民確實享有一定的出版自由。
證據之一是:做為最大反對黨的共產黨,1938年1 月11日在漢口創 辦了中共黨的喉舌《新華日報》,當時報社領導機構董事會,由陳紹禹、秦邦憲、吳玉章、董必武、何凱豐、鄧穎超 6人組成,陳紹禹為董事 長;潘梓年任社長,華崗(1951 年山東大學校長)任總編輯,以後日本佔領漢口,該報搬遷到重慶,直至內戰 全面爆發,1947 年2月28 日停刊。
證據之二是:即使像魯迅那樣激烈批判當局的文人,在民國時期也能獲得相當充分的出版自由,共產領袖毛澤東說:「魯迅是中國文化革命的主將,他不但是偉大的文學家,而且是偉大的思想家和偉大的革命家」,說他是「是最正確、最勇敢、最堅決、最忠實、最熱忱的空前的民族英雄」(注三)。就是這樣一個「偉大的文學家、革命家」,在民國治下,文照發,書照出,沒聽說魯迅的哪本書成了禁書。
對比之下可以清楚看到,較之1949年後的共產中國, 1949 年前的民國時期不但早就有了《出版法》,而且比當今大陸有更多的出版自由。
現在的中國迫切需要制定保護公民出版自由的《出版法》,即使今年(2007年)訂出了這部法律,也比民國時期 第一部《出版法》( 1914年)落後了93年。
(四)香港和台灣的出版自由
我多次去台灣和香港,為了聯繫出版我的《獄中上書》,跑過很多港台出版社,在那裏出版書籍,根本不 需要甚麼書號,甚麼批件,出版社只看有沒有市場,能否賣出去。一般,有三種出版方式:
第一種,由出版社負責編輯,設計封面、插圖,進行校對;圖書發行後,付給作者一定比例的版稅;
第二種方式為出版後作者自費購買200-300 本書,其它由出版社銷售,收支與作者無關;
第三種方式為作者自費出版,自行打印、校對,支付排印等項費用,出版社免費提供書號,負責發行,銷 售額的45- 50%歸作者所有,印刷數量由作者決定,銷售剩餘由作者處理。
書籍也可由大陸印刷,出版社提供書號,但書籍印刷發行後必須交給他們六本書樣,以便向有關部門註冊 備案。
到目前為止,我已在香港出了三本書,沒有一本書因為內容問題而受阻。出版社完全尊重作者意見,實行 文責自負,有時提點參考意見也是為了讓作者了解港、台市場,或在封面上提些意見。這些意見,作者都是非常樂於接受的。
港、台的出版現狀,體現了自由社會的出版自由,台灣在1999年前有繼承在大陸時期的《出版 法》,香港地區有個《刊物管理綜合條例》。我國在制定出版法時,首先應該向港台學習,其次是向海外發達的民主國家學習。建立有關的法制,建立以民營為主的 出版印刷體系。
(五)建議盡早制定《出版法》
憲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憲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公民有進行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國家對於……創造性 工作,給以鼓勵和幫助。
為了保護公民的出版、創作權利,建議全國人大儘快討論、制定《出版法》,建國57年至今沒有制定《出版法》,是中國法制 建設的一大缺少。
《出版法》的主要內容應該包括:
(1)保護公民的出版自由權利;
(3)公民有組建出版社的自由權利,政府不得經營商業性的出版社;
(2)廢除對出版物的審查制度;實行民主國家慣用的書籍出版、發行後的報備制度;
(3)禁止政府和出版社出售圖書批號;
(4)政府官員,政黨都不得制定因人廢書的黑名單違者應受到法律的追究;。
(5)政府官員必須保護公民出版自由權利,凡借行政權利干涉公民出版權利者,應受法律追究;
(6)任何政黨、個人、社會團體不得干涉公民的出版自由權利;違者應受到法律的追究;
以上凡要追究刑責的,修改刑法時應該增加有關條款,制定《出版法》要參照民主國家和港、台地區的制 度。@
(注一:袁偉時:自由:觀念、 法律與制度審視)
(注二:《出版法》台灣版)
(注三:毛澤東《新民主主義論》)
2007年2月14 日於山東大學(//www.dajiyu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