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智英:對農村土地問題的基本認識和信念

李智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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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月11日訊】中國長期以來對土地為主的財產權和現代知識產權的不尊重,是中國至今難以進入文明人類的自由秩序和現代經濟軌道的最基本原因之一。在經歷了近60年歷史上最嚴重的剝奪農民財產和自由的共產制度後,強權者日益明確地通過政治和市場的雙重手段,把通過國有化剝奪民眾的財產通過「改革」納入自己名下,以財富擁有者的身份踏入通過極權再也無法抗拒的現代市場經濟和全球化門檻。所有財產的應有者到了必須奮力博弈的時候了。這種博弈將伴隨民眾權利意識、現代國家意識和公共秩序意識的成長。這種博弈也將使我國面對的是以歐美為榜樣的現代市場經濟和政治秩序的前景,而不是將比拉美更嚴重、可怕得多的現代化陷阱。在這場博弈中,從中國仍然是一個傳統的農業大國以及現在的政治態勢來看,爭取農村土地權利毫無疑問應是所有農民和民主自由信仰者的主戰場之一。

為澄清近年來圍繞土地權利的種種理論和政治迷霧,使更多的人們能夠切實參與到這場農民爭取土地權利的博弈中,擇其要點說明我們對下列問題的基本認識和信念。

一、任何財產都應有明確的主人。土地作為人類最基本的財產毫無疑問應當明確主人。而不論這個主人是一個人、一個家庭、一個聯合體還是13億人共同組成的國家。

二、農民的土地權利應包括佔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和處分權以及上述各項權利轉移時的充分的談判權。在農民上述各項權利意志能得到充分保障時,農民對土地的任何佔有方式、經營方式、收益方式、處分方式不管是個人的、家庭的還是聯合的,是「化私為公」的還是「化公為私」的,都是正當的和有益的。

三、鑑於我國歷史上存在不嚴格尊重土地等民眾財產的傳統,因此對農民土地權利的保護應是憲政層面的,法律的規定應體現整個國家永久的意志,體現對執政者形成一個無法踰越的制度約束。

四、鑑於我國現有的土地制度形成於人民公社時期,人民公社破產後,作為基本經濟制度的土地國有制和集體所有制卻長期保持了下來。這種土地所有制度背離人類基本的經濟規律、自由理念和農民基本尊嚴,是阻礙農村市場經濟發展、農民公民社會成長的最大絆腳石,是支持包括農村在內的中國大陸走向官僚資本主義的最主要的制度立足點之一。

五、阻礙土地權利回歸農民的根本原因來自於執政者「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的帝王思想作怪,來自於執政者在被迫改革計劃經濟後,喪失對土地和國有壟斷企業的控制就會喪失對國家政權的控制的擔憂,來自於執政者需要用土地市場化帶來的巨大利益來支撐日益腐朽和無效的黨政官僚體制,來自於已經形成的並正在擴大的利益集團進一步攫取巨大土地利益的需要。

六、現有的土地制度無法支持在法律框架內達成各方利益的妥協和平衡。不對現有土地制度進行上下互動的突破和改革,僅僅強調尊重法律程序,是無法有效地解決任何土地事件的。現有的土地法律只是捆住了農民的手腳,縱容了政府和利益集團的掠奪,沒有達到所謂保護土地的目的。因此土地維權的方向主要的應由糾正政府違法轉向對土地制度進行突破。

七、執政者長期通過推行「以經濟速度為中心」的政策保證大多數農民的吃飯問題的同時,運用政治、經濟、榮譽等手段不斷吸納農民中的有生力量,使廣大失地農民面臨被掠奪時因沒有自己的領袖而無力反抗。中國農民傳統上權利意識、現代國家意識和公共秩序意識的缺乏,使其自身的維權難以形成有效持續的行動力量。因此社會各界湧現出的維權者的參與非常重要。

八、在農民擁有完全的土地權利的條件下,政府提供的公共設施的服務,將會促進農民地價和政府稅收的同步增長,也同時促使政府願意、也有能力對農民進行服務。這種良性互動的關係,既為農民經濟效益的提供,也為農村開明政治的形成打下基礎。這樣的新農村建設才具有真正的意義,讓農民分享改革成果才真正能落到實處。

九、如同其他任何社會群體一樣,農民的「社會保障」也應由政府提供。如果認為農民的自我保障應來源於土地,那麼土地在農民自己手中毫無疑問應該比土地在政府手中更可靠。近年來圍繞土地問題上的全部糾紛就能充分證明這點。農民進行土地買賣時,政府以適當政策強制進行保險不僅是政府的權力,也是政府的義務。

十、中國歷史上的歷次土地兼併,都是官府和豪強對農民土地的直接掠奪,因此導致社會動盪主要的不是農民與地主的矛盾,而是農民與官府的矛盾。完全建立在農民自由意志基礎上的土地集中,是農村生產力和市場經濟發展的標誌。只要政府盡到了基本社會保障的責任,盡到了維護公共的市場秩序和社會秩序的責任,農民之間的收入差距即使很大也是正當的和正常的。

十一、避開土地權利談論對農民公平合理的補償是不對的。唯一公平合理的補償就是市價。只有農民有機會拿著自己的土地在自由市場上進行交易時,公平的價錢才能顯示出來。目前由政府主導制定的補償政策不是把農民當作公民而是當作奴隸對待。

十二、因擔心分地不公而反對落實農民的土地權利是不對的。目前土地佔有的不公平和土地被大量不合理徵用就是由農民土地權利未落實造成的。80年代農村土地經營制度改革時,也面臨類似疑問,但取得的巨大成就有目共睹。抓住了落實農民土地權利這個主要矛盾,其他問題在此基礎上進一步解決。農民土地權利的落實為全面解決包括公平問題在內的農村問題提供了基礎和基本動力。

十三、農村基層政府已經形成的巨大的債務問題,國家應另有專門政策去化解。對國有銀行、國有企業的巨大債務能夠解決,對那些經濟上破產的基層政府的債務也應該能夠解決。政府因政策失誤和腐敗造成的債務不應由農民的土地分擔。

十四、農民的組織權利是保障農民土地權利和其他權利的重要基礎。而這種權利只有在不斷的維權博弈中才能形成和擴大。農民的權利意識、現代國家意識和公共秩序意識只有在維權博弈中才能成長,農村社區的領袖只有在維權博弈中才能成長。而對土地權利的博弈是農民真正成長為公民的最大機會。

十五、任何政策和制度都是有缺陷的,任何政府和制度要解決的都是主要矛盾而不是全部矛盾。我們既反對在農民土地問題上的皇權專制主義,也要反對中國社會長期形成的對舊事物委曲求全,對新事物求全責備的僵化惡習。中國農村土地問題歸結到一點,就是巨大的土地權益應歸農民還是應歸官府。重視中國農民和有志於對農民苦難分擔責任的人的唯一選擇就是基於常識、基於信念,在推動土地回歸農民的事業上以各種方式展開行動。

──原載《民主中國》(//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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