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2月1日訊】2007年1月31日,從廣東東莞兩級法院傳出消息,當地法院在30多宗刑事附帶民事賠償的案件中,對作出經濟賠償的被告人給予從輕處罰,一名搶劫殺人犯向受害人家屬賠償5萬元人民幣後,死刑變為緩期執行。經濟賠償就可以減輕懲罰?賠錢就可以搞出人命也免死?有錢人犯罪是否可以因此「贖罪」?東莞的做法引起強烈爭議。
據國内媒體綜合報導,2005年11月,被告王╳、賴╳、周╳搶劫,並導致蔡姓事主死亡。事主家屬提出刑事訴訟的同時,也提出附帶民事訴訟索償。在法院安排的雙方多次調解后,被告王╳同意先行賠償原告5萬元,解決生活陷入困境的受害人家屬,對王╳也從輕處罰,一審判處死緩。
不過,內地網民有完全不同的看法,猛批東莞的做法「聞所未聞」﹕「賠5萬死刑變死緩,那賠50萬或者100萬是不是就無罪釋放?」「該賠多少就是多少,該判多少就判多少年,賠償和處決不能混為一談。」有人質疑中國社會究竟是「人治還是法治?」。有網民質疑「富人犯罪受到的處罰比窮人輕」。
對於東莞法院的做法,律師江清漢認為也不算創新,他說:「實際的刑事審判中一直就有這樣的做法,只不過是媒體突出了東莞的經濟補償這一點而已。」 經濟賠償就可以減輕懲罰,賠錢就可以搞出人命也免死,有錢人有權犯罪是否可以因此「贖罪」,在中國的確不新鮮。
據自由亞洲電台報導,今年一月初在重慶江津第四中學發生一起高年級學生敲詐未遂殺死受害者的事情。2007年1月7日晚,當時重慶江津第四中學剛下晚自習,一名高二鍾姓學生(據說已滿18歲)向一名初中13歲的賀姓學生施暴,搶劫錢財,被拒后,將其殺害。
死者父親賀兵賀兵說,江津刑警隊來電話說,犯罪嫌疑人已經抓到,就把我們孩子的屍體弄到殯儀館。幾天之後,江津教委就來處理,給了十萬元。到現在為止還沒見過殺他兒子的兇手及其家屬。
中國泛藍聯盟成員啟靖說,兇手一個親人在公安局不知道是局長還是副局長,反正是很大的一個官,兇手跑到他們親戚那裡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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