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泉再致胡溫公開信:軍隊國家化(1)

——探討「軍隊國家化條件下的轉業軍官、復員軍官和退役義務兵的社會安置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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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6日訊】尊敬的國家主席、國家軍委主席胡錦濤、政府總理溫家寶:

二位領袖,您們好!

我是中國民主同盟盟員郭泉。中共的十七大會議確立了「堅持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觀」和「構建和諧社會」的執政理念。這一執政理念是否能真正落實,天下莫不引領而觀其政。

夫寒者利裋褐,而饑者甘糟糠。天下之嗷嗷,新主之資也。勞民之易為仁也。目前中國的腐敗、苦難和混亂狀況,正是兩位領袖親民愛民、實行政改、振新中華的最佳時機。

中國人民不想再打內戰了,我效命的1000多萬人的下崗工人、復轉軍人和失地農民的維權大軍也不想再打內戰了。大軍過後必有荒年。戰爭給中國人民帶來的苦難太深重了。如果兩位領袖能憂海內之患,縞素而正先帝之過。發倉廩,散財幣,以振孤獨窮困之士。反腐輕賦,以佐百姓之急。於是,天下之人皆得自新,更節修行,各慎其身。兩位領袖果能以盛德與天下,天下息矣。即四海之內皆歡然各自安樂其處,人皆無離上之心,而暴亂之奸弭矣。

上月早些時候,我已經就「全民福利條件下的多黨競選的政治體制」向國家主席胡錦濤先生、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吳邦國先生公開呈送了策論;後又就中石化中石油59萬一次性買斷工齡的石油員工和中國工商銀行的13.8萬同樣情況的銀行職員向中國政府總理溫家寶先生反映了民怨民情。

現在,我想就我幫助服務的370萬轉業軍官、復員軍官和退役義務兵(以下簡稱「復轉軍人」)的尊嚴和生計問題上書兩位領袖,請兩位領袖為了共和國的安危、為了民族的存亡,派員調查、反思、並立即著手解決這些問題。

貴黨的十七大,在軍隊建設方面,提出了要「把科學發展觀作為國防和軍隊建設的重要指導方針」的偉大思想。而復轉軍人的社會安置與國防和軍隊建設有著直接的關係。

我長期做著大約1000多萬下崗職工的維權工作,在實際工作中發現其中有相當比重的是復轉軍人。他們的生活舉步維難,但是他們盼望著人民政府能解決他們的工作問題。他們曾經有過很好的政治素質和軍事鬥爭經驗,我知道他們在忍耐,因為他們是共和國軍人,但是我不知道他們還能忍多久。最近,越來越多的復轉軍人的群體事件,使我不得不再次提筆向兩位領袖提交策論。

本策論的核心思想是,

一、執政黨和政府不能繼續這樣虐待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作出重大貢獻的共和國軍人,必須儘快徹底解決復轉軍人的實際工作和生活問題。

二、解決數百萬復轉軍人的榮譽和生計問題的唯一辦法是軍隊國家化。軍隊只有在「國家化」之後,復轉軍人的社會就業安置才能統一納入國民就業體系中。而且,由於軍人為保家衛國貢獻了寶貴的青春,復轉軍人在國民就業體系中,必須明顯得到優待。

三、國民就業體系中分為非軍人就業和復轉軍人就業。這一問題,屬於勞動力資源問題。勞動力資源重新配置、盤活勞動力資源存量,是經濟發展的必要條件。復轉軍人是特殊的勞動力資源,合理安置復轉軍人,他們會在中國的現代化建設中能發揮巨大的積極作用。不安置或不合理安置,復轉軍人將是社會動盪的首要力量。

以下就上述思想,在六個層面與兩位領袖交換思想,探討建立「軍隊國家化條件下的轉業軍官、復員軍官和退役義務兵的社會安置機制」。

一、甚麼是「軍隊國家化」

1941年10月10日,梁漱溟先生代表中國政治中的第三勢力提出政綱,要求「軍隊屬於國家,軍人忠於國家,反對軍隊中黨團組織,並反對以武力從事黨爭」。梁漱溟先生的意見得到了廣大軍人和最廣大人民的擁護,也得到了中國國民黨和中國共產黨的贊同。

1945年10月10日,中國國民黨、中國共產黨共同簽署的《雙十協定》「一致認為,……軍隊國家化、政治民主化、及黨派平等合法,為達到和平建國必由的途徑」之後,半個多世紀過去了,在中國,「軍隊國家化」仍舊渺無蹤影;不惟如是,甚至連「軍隊國家化」這五個字也不能公開見容於中國大陸。

那麼,甚麼叫軍隊國家化?

軍隊的唯一任務就是打擊一切入侵之敵,保家衛國。這一任務包括兩種三種實現方式,一是針對入侵之敵實施自衛打擊,二是根據人民的意願實行針對敵國即將入侵之敵實施出境打擊。除此之外,軍隊還可以自行或根據人民的要求進行國內重大自然災害和人為災難的緊急救治工作。但是,軍隊的國內事務僅限自然災害和人為災難的救治。

無論對敵軍事鬥爭,還是救治國內事務,軍隊的任何行為都必須得到法理的支持。這一法理,就是國家以立法方式規定軍隊通過執行國家元首、各部隊執行各級軍官的命令的方式,服從人民利益與國家利益。雖然,國家首腦有權調動和指揮軍隊,但軍事鬥爭必須經過人民議會批准並對此負責。

49年以後,中國共產黨的很多執政模式都是向蘇聯學習的,但是,治軍方案卻沒有向蘇聯學習。「蘇式軍事體制」雖然也是誕生在共產主義國家,但是,蘇軍始終是人民的軍隊、國家的軍隊。例如,在列寧時代的戰時共產主義政策下,許多農民被迫挨餓受凍,發生民變,而蘇聯士兵義無返顧地站到了蘇聯人民這邊,迫使列寧立即用新經濟政策取消了戰時共產主義。蘇聯軍隊是高度制度化、正規化和職業化的軍隊,她不是聽命於某一人的私家軍,後來也未曾干預當年蘇聯的國內政治。

中國的大躍進之後也發生了饑荒,中國軍隊卻沒有和中國人民一起抵制中國共產黨錯誤的經濟政策,最後釀發餓死4000萬人的人間悲劇。

當年彭德懷曾經致力於把軍隊導向蘇式職業化方向,但毛澤東阻止了這一進程。毛澤東扶持林彪領軍後,林副統帥大搞「政治掛帥」、「三忠於四無限」,結果把國民血汗供養的人民軍隊弄成了一支毛澤東個人的紅色衛隊,把偌大中國變成了一個「全國山河一片紅」的准軍營。

其遺禍之烈、災難之廣,史所罕見。而溯其源頭,軍隊的非國家化思維,實在是難辭其咎的。

二、只有軍隊國家化,復轉軍人才能被納入國民勞動就業安置體制

軍隊國家化,除了在軍隊內部的建設和調度方面具有國家屬性之外,軍隊國家化還體現在徵兵宣傳和復轉軍人的安置方面的國家屬性。其中,軍隊國家化條件下的復轉軍人的就業安置,是本策論的核心話題。

軍人的復轉安置分為軍官安置和士兵安置。

軍官的復轉安置分為轉業安置、轉業不安置、復員三種。其中,第一、轉業安置的軍官在上世紀90年代前原則上安置在政府和公檢法系統,但是公務員法頒布後,公務員系統的准入機制受控。大量軍人被轉業安置到企業。第二、轉業不安置,即退役後雖然由地方接收,但是不安置工作,在家賦閒,只發給同級別待遇(對像為05、06、07三年退役且軍齡為18年以上的。其餘年份退役的軍齡為20年以上)。第三、復員軍官,一次性給予補助,國家不再進行就業安置。

士兵的復員安置的安置原則是「從哪裏來,回哪裏去」,即由農村來的回農村,由城鎮入伍的回城鎮,是工人、職員、學生的復工、復職、復學。沒工作的另行安置。安置時「按系統分配任務、包干安置」。安置採取「雙向選擇」的辦法,即本人根據下達的計劃選擇單位,單位同意接收時選擇成功,選不到單位的一是在剩餘指標內安置就業;二是發放補償金自謀職業。單位也可以根據安置計劃選人,選擇完不成任務時,由退伍安置部門指令性分配,單位也可以申請實行安置任務有償轉移。

以上就是中國目前有關復轉軍人安置的全部方法。但是,如果在計劃經濟時代,這一安置方案是很合理且不會有爭議的;但是,在市場經濟時代,如果把復轉軍人當作是勞動力資源完全推向市場進行配置,問題就全部出現了。

例如,第一、轉業到企業的軍官,由於企業破產倒閉或改制重組而成為失業遊民,或被「一次性買斷工齡」淪為貧困者。第二、「自謀職業」的復轉軍人,由於長期把青春奉獻給了國防而耽誤了學歷獲取,導致其獲取社會就業機會的時候沒有相應的學歷文憑。在自謀職業的問題上,企業軍轉幹部也有同樣的問題。第三、領取工資而沒有工作的轉業不安置的軍官,由於他們的工資標準是依據他們轉業時的工資標準確定的,而物價的快速上漲,使得他們的工資完全跟不上物價,而陷入經濟困難。第四、領取了一次性補助而被推向社會的復員軍官(目前大約23000人)以及被企業「一次性買斷工齡」的企業軍轉幹部,由於物價的不斷上漲以及社會就業條件不斷提高而使得他們在使用完他們的「一次性」所得後,立即陷入困境。

以上四類情況的軍官中,我已經調查出已有為數不少的軍官絕望自殺、罹患瘋癲及神智不常。

所以,復轉軍人的社會安置是不應該進入勞動力市場進行市場配置的。也就是說復轉軍人的社會安置只能適用勞動力的計劃控制,即軍隊國家化。惟有軍隊國家化,復轉軍人才能被納入國民勞動就業安置體制,並自動獲得優待地位。

三、目前的軍隊非國家化條件下的復轉軍人的苦難和血淚控訴

我和我的工作人員針對全國復轉軍人展開的大規模的調查工作是我所有社會維權服務工作中最殘酷的工作。這個殘酷不是因為工作量的巨大,而是因為我們都無法忍受看到共和國軍人所受到的種種最殘酷的人身虐待和經濟虐待。

我第一次與復轉軍人的接觸是在網絡上,我注意到他們在電腦上打的字都很大,我說,「你們的字怎麼都這麼大呀,是不是你們當軍官的都喜歡寫大字呀」。結果,得到的解釋是,「我們都50、60歲的人了,眼睛看不清楚正常大小的字了」。我當時就潸然淚下。這個年齡的共和國軍人,竟然還在電腦上為了他們每日的生存費用而堅持不懈地向我諮詢有關他們維權的事情,這個社會太沒有良心了!

共和國軍人,永遠都是最可愛的人,他們為了能讓我們和平幸福地工作學習,他們捨生忘死、浴血奮戰、前仆後繼;他們爬冰臥雪、流汗拚搏、流血犧牲……

他們戍邊固疆,堅守在邊陲海防、營房陣地。一年、二年、甚至二十年。

他們的工作生涯裡,比我們多了一個軍事生涯,而且是為了我們的幸福生活而多出的這個軍事生涯。這個軍事生涯,怎麼能使他們現在的生活蒙受苦難呢?這不公平!

中華全國全體軍人不答應,中華全國各族人民更不答應!

在我的調查中,復轉軍人的怨苦之聲不絕於耳。下面,我想就我親自調查的1993—2001年間的2.3萬餘名復員軍官的生活情況,向兩位領袖傳遞他們的悲慟,也把他們的苦難訴說給全體中國人民,讓人民知道曾經為我們作出重大犧牲的復轉軍人現在已經苦難到了一個甚麼地步。

我調查的這23000名復員軍官其中60%以上擔任過師、團職職務,軍銜中校至大校,他們為部隊貢獻了人生最寶貴的金色年華,軍齡多在 20-37年,多數在與世隔絕的海島、高原、荒漠、牧區工作;40%以上的同志分別數次榮立一、二、三等功,有的曾被授予大軍區以上級「先進個人」稱號、學「雷鋒標兵」,還有受到國家最高領導人接見的全國全軍英模。

然而,他們竟被國安[1993]2號、[1993]政聯字第1號《通知》打成了領取一次性補貼的「自行就業」者。而依據國家法律,他們本應該享受的合法權益與待遇,應享有的幹部身份、政治與各種經濟待遇,月退役金(工資)、醫保、住房補貼、立功受獎、艱苦特殊地區補助、死亡喪葬等均被此試行《通知》剝奪殆盡。

目前,他們已經完全淪為「五不管」(部隊甩手不管,國家及地方有關部門不管,社會與事業、企業單位不管,街道鄉村居委會不管,人民武裝部不管)的棄兒、「八無」(無幹部身份、無職業與無收入無退役金、無養老保險而無法生存、無醫保與無錢治病救命、居無定所而無家可歸、無衣蔽體無食裹腹、妻離子散家破人亡無家可歸、無人過問)之弱勢群體,日趨淪落到社會最底層,無法生存。

昔日在部隊功績卓著的老革命、大功臣,「復員」後為了生存,為了養家餬口,「自行就業」的工作有:賣血、踏三輪車當「車伕」、給人看門打更當「更夫」、四處流浪干零活打「短工」、學易經測字取名當「算命」先生、當「男保姆」、「老牧童」、「老廚娘」……

風燭殘年之時仍在生死線上掙扎的老年軍人生存狀況惡劣。

病魔纏身、無錢治病救命而憾死英年的中年軍官,家破人亡。

復員軍官中有些用那很少的幾萬元的「一次性補助」到社會上拚搏結果血本無歸、債台高築,其導致的夫債妻還、父債子還等醜惡現象比比皆是。

四川蒼溪縣已亡校級軍官譚貴益之遺孀羅曉琴極度悲憤下發出了《一個已亡校級軍官之妻的哀求》,怒問蒼天、血淚控訴:「這何異於賣鹽者喝淡湯,編涼席者睡光床,賣碳翁凍死在大路旁啊!」

可是,這些代表無數復員軍官的呼天號地的吶喊心聲,卻根本沒有任何一級政府部門聽取並實際解決。

目前,這2.3萬復員軍官或因無業無收入經濟困窘,導致感情破裂而妻離子散,或因無力還債而自殺輕生、離家出走四處流浪,或心力枯竭精神失常,或信仰坍塌而遁入空門,真乃人間悲劇。

被中央軍委授予「撲火先進個人」榮譽稱號並榮立「一等功」、在1987年撲滅大興安嶺森林大火的「撲火英雄營」教導員董元生,1995年復員回河南原籍後,年老體弱無處工作,四處飄流找零活,拚命掙上幾十元,勉強度日過幾天,現已身患糖尿病、冠心病、高血壓、乙肝等各種疾病,完全喪失了勞動能力,在家等死。

又如巾幗英雄王春梅,15歲參軍到部隊,曾10次榮獲「先進工作者」稱號,3次進京參加空軍英模表彰大會,還當選全國第六次婦代會代表, 1970年國慶觀禮時受到過毛澤東主席的接見,1995年,王春梅51歲的這年復員,為生計在家鄉招待所裡干零活,大校變成「老廚娘」,月薪不過300元,現年63歲,目前已無勞動能力,生活完全無來源,昔日「花木蘭」,成為「下崗」無人管,生病無錢看,衣食無著的窮老太,境遇之悲慘,歷史罕見!

這一人間慘禍,是世界軍史上絕無僅有的。以上僅僅是復員校級軍官的悲慘生活景遇,至於那些被脅迫「一次性買斷工齡」的企業軍轉幹部和企業軍轉志願兵的苦難生活,就實在罄竹難書了。

類似這樣的事例和無數的調查報告和調查數據,我的書房裡堆積如山。

這些年來,爭取合法權益的復轉軍人已被有關部門視為最不穩定的群眾之一。其實,他們有話無處可說,有理無處可講,有苦更無處可訴,連真實地反映情況還要隨時做好被監被關的思想準備,他們人格尊嚴被深深地傷害,可謂是受盡了屈辱。

胡主席、溫總理,我爺爺曾任中共青陽市長、中共安徽六安專區專員,在帶兵進入大別山圍剿敵軍殘部時犧牲。作為一個革命軍人烈士後代,我實在看不下去這樣虐待軍人的案件!

我不知道你們能不能看下去!

但是我一定知道,全國人民一定都看不下去!

中國共產黨,你們決不能這樣殘酷虐待迫害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人!

中國政府,你們決不能這樣殘害我們最可敬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人!

你們決不能這樣幹!

四、軍隊國家化可以徹底杜絕不同時期出台不同政策的虐軍事件

關於軍隊退役幹部的政策在不同時期出台了不同的政策。

這些不同的政策使得退役軍官的生活待遇相差很大。這些不同的政策法規是:一、國發(1975)129號文件;二、中發(1980)3號文;三、93政聯字1號試行《通知》;四、中發[1998]7號;五、中發(2001)3號文;六、勞社部發(2005)17號《通知》(與93政聯字1 號試行《通知》精神完全一致)。

其中,對所有退役軍官最有利的文件是中發(2001)3號文。建議兩位領袖使用這一文件,針對所有的退役軍官一體適用。

下面對上述文件中的重要文件精神作一個介紹:

1975年8月13日國發(1975)129號文件(以下簡稱129號文件)確立了「將軍隊退役幹部作復員處理」的原則。這個原則是對退役幹部很不利的一個原則。以後的五年裡,大量的軍人被復員,而喪失了國家幹部身份。

1980年1月10日中共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聯合頒發了中發(1980)3號文件,承認「由於『四人幫』的干擾破壞,錯誤地將XX萬軍隊幹部作了復員處理」,並開始落實政策。

1993年2月17日出台了93政聯字1號試行《通知》,卻再次確立了「將軍隊退役幹部作復員處理」的原則。「政府不負責分配工作,由本人自行就業。」從此23000名校級軍官成為可憐低賤而悲慘的「復員」軍官,被非法剝奪了國家幹部身份。1號《通知》開場白這樣說到:「為了適應國家經濟建設和國防建設的需要,多渠道地安置軍隊退出現役的幹部,根據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軍隊幹部退出現役暫行辦法》國發1975)129號文件精神,……做好軍隊復員幹部安置工作」。

2001年1月19日頒布的中發(2001)3號文件印發了《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暫行辦法》規定:「 軍隊幹部轉業到地方工作,是國家和軍隊的一項重要制度。國家對軍隊轉業幹部實行計劃分配和自主擇業相結合的方式安置。計劃分配的軍隊轉業幹部由黨委、政府負責安排工作和職務;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由政府協助就業、發給退役金」。第六十九條還規定: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施行,適用於此後批准轉業的軍隊幹部。以往有關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的規定,凡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但是,各級政府在執行中發(2001)3號文時卻拒絕將此文中的「就業」、「退役金」制度適用於復員軍官身上,導致復員軍官生活進一步下降,產生絕望情緒,並由此誘發自殺、瘋癲和其他錯亂行為。

如果軍隊國家化,所有各階段退役軍人完全納入國民就業安置或社會保障體系,這些問題都將迎刃而解。

同一個國家的軍隊,怎麼能有兩個退役辦法呢?

同一個國家的軍隊,新退役軍官怎麼能享受豐厚的待遇,而以前退役的軍官卻饑謹難耐呢?

另外,同一個國家的軍隊,怎麼能讓轉業到公務員系統的軍官就過著幸福美滿的生活,而專業到企業的軍官就要被「一次性買斷工齡」而淪為貧困者呢?

公平何在?天理何在?

軍隊是人民的軍隊,軍隊是國家的軍隊,這樣區別對待我們的共和國軍人,我們人民不答應!應該立即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退役軍人保障法》,讓全國所有的退役軍人都能得到逐月發放並隨社會經濟發展逐年遞增的可以保證幸福生活的退役金。對那些願意工作的退役軍人,國家應該積極提供就業機會。

五、軍隊國家化,可以使退役軍人安置工作與社會各機制協調運行

目前的中國的退役軍人的社會安置完全被交給了地方政府。而地方政府的公務員系統的准入機制又受到公務員錄用程序的控制,於是退役軍官的安置主要地是到企業。由於企業的自主性越來越突出,企業對抗政府派分退役軍官的力度越來越大。一些企業乾脆就說不接受,導致退役軍官前不著村後不著地,幾年都上不了崗;還有一些企業拒絕退役軍人上崗,而先每月支付幾百元的工資說要等崗位,一等就是七八年;另有一些企業雖然接受了退役軍官,但是,這些企業又借改制重組的名義「一次性買斷工齡」,把退役軍官一腳踢入社會。

以上現象與公務員系統的准入機制、勞動力資源配置機制、與社會保障機制都有直接的關係。所以,復轉軍人不是一個單獨的問題,而是一個系統工程。

我想舉幾個例子來向兩位領袖說明,復轉軍人問題必須與社會經濟政治文化掛鉤思考,否則,就是虐待迫害軍人了。

請看上述1993年2月17日出台的93政聯字1號試行《通知》第三條規定:「對回農村的幹部應按規定……,劃給責任田(山)、自由地(山)或安排其它生產經營任務」。

我不知道制定這個政策的總政官員到底是怎麼學習國家有關農村政策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後,農村實行土地聯產承包責任制,八二年完全承包下戶,三十年不變。哪裏再有田可種呢?哪裏再有山可分呢?這種立法水平,實在讓人不知是心酸還是心寒。

再例如,1993年10月,十四屆三中全會作出《中共中央關於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後,1994年1月1日,國家由計劃經濟體制向市場經濟體制轉型。而93政聯字1號試行《通知》同國發(1975)129號文件一樣,都是計劃經濟時代的產物與政策,是不能適應與配套市場經濟條件的,從1994年1月1日起這兩個文件就應該被廢止了,但是卻一直執行到現在。計劃經濟條件下的一次性補助(一次性發放3萬-12萬元,以後分文全無)怎麼能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生活呢?物價每日都在漲,還在繼續漲,說這些復員軍人度日如年,說他們生活在水深火熱中,真的一點都不為過!

再例如,勞社部發(2005)17號《通知》中說:「對未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復員幹部發生的醫療費用,有單位的由單位按規定解決,沒有單位的納入城市醫療救助體系或由地方財政補助給予醫療救助」。

我不知道勞動社會保障部的同志你們學不學文件啊?1993年2月17日出台了93政聯字1號試行《通知》規定「政府不負責分配工作,由本人自行就業。」也就是說復員幹部離開軍隊後就從來沒有過單位,而「沒有單位的納入城市醫療救助體系或由地方財政補助給予醫療救助」,請問勞動部的同志,共和國的退役軍官怎麼會落到要被納入救助體系的這步田地了呢?真是傷良心!

數萬名軍齡在20年以上的復員幹部長年累月在邊關、海島、高原與荒漠戈壁、艱苦特殊之惡劣環境為伴,巡邏執勤,站崗放哨,爬冰臥雪,風餐露宿,頂風沙,戰嚴寒,磨爬滾打……,干到歲月的蒼桑刻滿全身,無情地病魔纏身,到了風燭殘年之時,生病治病只能望醫止步,望藥興歎,要救命只能靠「救助」,但這種「救助」讓復員軍官們不敢輕易就醫、住院、買藥、治病,生怕不符合救助的條件。校官譚貴益的求醫之路難於上青天,無錢治病含恨九泉,落得個夫債妻還,父債子還,這樣的悲劇已經開始發生在多名軍官身上,開始在復員軍官的家庭重演。這樣的「救助」,叫復員軍官在生病時,或病入膏肓、生命垂危之際,去相關部門磕頭下跪流眼淚,東奔西跑批條子,哀求施捨與恩賜,其結果無非兩種:一是等「條子」批下來,小病拖成大病,大病拖成重病,重病拖至病危,病危者早已仰望長天,撒手人寰了……;二是需看錢入院,量費治病,費盡醫止,眼睜睜地看著死,等著死,上文裡的被中央軍委授予「撲火先進個人」榮譽稱號並榮立「一等功」、在1987年撲滅大興安嶺森林大火的「撲火英雄營」教導員董元生,現在就躺在家中的破床上等死。

胡主席、溫總理,你們看軍隊的復轉軍人的事情,能再繼續這樣下去嗎?再這樣下去長城會徹底塌掉的。

惟有軍隊國家化,可以根治這個問題。因為軍隊國家化後,社會保險社會保障機制、勞動就業機制、公務員錄用機制等各方面的工作立即會思考並展開因為軍隊國家化帶來的復轉軍人的社會資源的分配等方面的全面工作。

六、安置工作是國策,應該實行軍隊國家化條件下的國家補償機制

安置工作「是國家和軍隊的一項重要制度」(簡稱國策)。軍官因退役使國家產生安置義務,軍官因個人利益受到損失和特別犧牲使國家產生補償義務。

一、現行的安置及兩退軍官的訴求:

(一)、現行的安置

1,法律、文件設定的安置補償制度。

1)1949年以前的軍人實行離休制,即離休安置或退役安置。
2)2001年以後退役的自主擇業、領取退役金製,即半退役安置。
3)安置到政府機關、事業單位轉入公務員系列,即轉公安置。
4)高職銜離退休軍官由軍隊自己養起來,即自養法。

2.低成本安排。

1)政府將退役軍官安排到企業去就業。即就業法。
2)復員軍官發給生活費,實行自我保障,即自保法。

3.由就業法、自保法衍生出的貧困退役軍官,被政府隨機、被動的安排享受救助金。即救助法。

4.因種種原因失去工作自謀生計的、花光復員費的、無人救助的退役軍官,即不救助法。

各級政府用八種方法安置、安排退役軍官,實際上是自找麻煩。上訪的退役軍官大部份都是從「低成本安排」中產生的。本文將救助和不救助的兩類退役軍官統稱為兩退軍官。

(二)、兩退軍官的訴求。

由於政府拒絕履行安置補償義務,引起退役軍官上訪。上訪的要求簡稱「三項義務兩種身份待遇保障」,三項義務是:

1.「國家妥善安置」的義務。
2.國家「保障離退休軍人生活福利待遇」的義務。
3.國家對軍轉幹部「生活福利待遇、教育、住房等方面給予優待」的義務。

兩種身份待遇保障是:

1.軍官職業榮譽(軍銜、功勳)身份待遇保障。軍銜是國家給予軍官的永久職業榮譽,是調整現役軍官、離休、退休、自主擇業退役軍官(簡稱:自退軍官)個人收入的依據。同樣享有職業榮譽的兩退軍官,其職業榮譽身份待遇不可侵犯,「不能搞一銜兩制」。

2.兩退軍官的國家幹部身份待遇保障。離休、退休、自退、安置到行政機關轉為公務員的退役軍官(簡稱:轉公軍官),其身份均按國家幹部身份給予待遇。同樣享有國家幹部身份的兩退軍官,其國家幹部身份待遇不可侵犯,不能搞「一身(份)兩制」。?

二、法律、法規確立的安置補償義務負責機關

「國務院領導和管理國防建設事業。行使下列職權:領導和管理….…退出現役的軍人的安置工作」與「國家設立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機構,在中共中央、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領導下,負責全國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兩項法律規定對比得出的結論是:

1.國務院行使的職權是在國防建設事業以內,國防建設事業是指創立、增加新的沒有生產收入,由國家經費開支,不進行經濟核算的國防事業。通俗一點講,國務院是負責履行經濟補償義務的唯一主體和負責機關。

2.能接受黨中央、國務院、軍委(或稱軍方)領導的機構不存在。

3.法律確立了兩個安置補償義務主體,國務院已經承擔了經濟補償義務,不再具備擔任安置補償義務負責機關的資格,唯一的安置補償義務履行主體和負責機關就是軍委!?

4.根據國家僱傭軍官制度(或叫服務關係),解除國家僱傭關係、建立新的國家安置補償關係,必須由軍方代表國家來完成。

5.退役是為了「促進了軍隊革命化、現代化、正規化建設」。是軍隊的要求。

6.訓練有素和頑強的戰鬥意志(精神)是軍隊戰鬥力的兩項指標。頑強的戰鬥精神是靠補償來交換的,退役後的安置補償質量是軍隊、軍人自身追求的主要目標之一。

所以從法律的規定,軍隊、軍人的自身追求,安置補償是一項地地道道的國防事務,軍委是安置補償義務的唯一履行主體和負責機關。軍委是代表國家履行安置補償義務的安置者,地方政府是安置補償義務的執行者,退役軍人是被安置補償者。經濟補償是地方政府代替國務院履行的義務,其他補償安置義務是地方政府向國家履行的義務。軍委是監督承擔責任的負責機關。

三、上訪的原因

(一)、國民身份待遇差別。

在我國,身份具有調節個人社會屬性、調節個人待遇差別作用。現有兩種國民身份待遇,一種以城鄉戶籍制度為載體的城鄉差別;另一種以國家幹部(簡稱:幹部)身份和企業職工(簡稱:工人)身份為載體的身份待遇差別。

幹部、工人身份待遇差別是
1.一是幹部有行政級別,工人沒有;二是在就業管理上,幹部歸人事局管,工人歸社保局管,幹部能在工人就業的單位就業,反之,工人則不能;三是在行政、事業單位的職務選聘(被選舉權)時,只對幹部開放;四是幹部身份是一種終身待遇,不因退休而喪失。

2.信息不對稱。大量信息並不屬於國家機密,但由於幹部的有意控制,造成了工人在社會生活中,存在著嚴重的信息不對稱,使幹部在社會生活中處於絕對優勢。

3.福利待遇不同。在住房、用車、通訊、休假、醫藥費報銷補助等等方面,幹部比工人享受的待遇高。

4.養老標準不同。幹部的養老金由國家財政負擔,標準由幹部定。工人的養老金以個人繳納賬戶為基數。標準也由幹部定。幹部領取90%以上的退休金,而工人只能領到80%的退休金。工人的退休金在700元/月左右,一般幹部的退休金在1700元/月以上。而且幹部級別越高,差距越大。

幹部工人差別,不用人大審議批准,不用徵求納稅人意見,不是國家法律規定,而是文件政策規定。這種以政策重構的幹部社會結構,必然導致以血緣關係為基礎的制度固定,必然導致幹部數量的增加和素質的低劣,必然成為社會不穩定的誘發源。人事部說:兩退軍官上訪是要比照公務員待遇,我認為應該依法超過公務員,一是法律效力高於文件政策規定,二這也是國際慣例!也應該接軌。世界主要軍事大國(包括我們潛在的敵對國家)其退役軍官的國家補償金要比同等條件的公務員薪金高,這是事實。長期以來,在我國的計劃經濟體制下,同等條件的軍隊退役人員工資待遇,也遠高於同等條件下的公務員,這也是事實。

(二)、相對剝奪感(挫折心理)的形成。

產生相對剝奪感的條件。一是失去了補償條件;二是失去了安置補償的社會組織結構,失去了個人權益特別犧牲的認可;三是和其他退役軍官之間的待遇差別;四是社會生活中的不公平,安置補償過程中的尋租;五是在部隊殫精竭力學習、應用的軍事理論、知識、技術,全部失效,退役後在地方基本上毫無用處,因此遭到社會普遍蔑視。這種心理認定還包括:

1.當年地方政府用計劃分配把兩退軍官插到企業,是政府的「包辦婚姻」,現在政府又把我們踢出來了(失業),軍委應該讓地方政府履行經濟補償義務,或者軍委重新安置我們。

2.享受安排工作的兩退軍官家屬大量失業,有些退役家屬為了活著要和男性民工一樣的勞動,軍委要監督地方政府採取行動,要有作為。

3.得知全國企業軍轉幹部94萬人,加上復員軍官,需要解困的就有32–47萬人,解困救助率達到50%,說明現行安置補償制度所依托的社會基礎已經徹底解體了,國家、軍委、政府應當重新制定補救方案。

4.由於履行兵役時的環境因素,部份兩退軍官患病率高,留有後遺症,卻沒有醫保,軍委要監督地方政府採取行動,要有所作為。

5.職業榮譽、幹部身份是軍官流血流汗,是用人生最寶貴的階段換來的,是軍委代表國家頒發和授予的,軍委有義務維護這種榮譽。

6.根據法律規定、社會評價、道德標準,軍委應當支持兩退軍官維護自己的經濟補償權。

7.離休、退休、自退、轉公軍官都養起來,兩退軍官被邊緣化了!

8.退役軍官享受的生活福利過低,不到位,甚至有大量的復員軍官沒有任何福利和社會保障,對此,國家要有所作為。

解決辦法惟有實行軍隊國家化條件下的國家補償機制、勞動力資源配置機制。

勞動力資源配置機制前已有述,而國家補償的目的一是為了「加強國防和軍隊建設」,二是為了補足和抵消個人權益損失和特別犧牲。國家補償包括經濟補償、政策補償、精神補償。經濟補償是基礎,國家在安置補償義務法律關係中永遠是義務主體,退役軍官在安置補償義務法律關係中永遠是權力的主體。

以下我選取了一些有代表性的調查報告和廣大軍轉幹部提交給我的控訴材料,給兩位領袖看,如果你們有耐心讀完本信和所有的附件,我想,兩位領袖一定能作出最有利於國家、最有利於民族和最有利於人民的抉擇。

我還特別的要推薦給兩個領袖的是本信附件的最後一個附件:美國聯邦政府退伍軍人事務部的工作簡介。我相信,本信正文和所有的附件對兩位領袖來說是一本最好的體察民情的橋樑。橋樑的兩端,一邊是人民,一邊是領袖。請走過橋樑,進入民眾,傾聽民心!

2007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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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泉,男,1968年生。中國民主同盟盟員。曾任國企幹部、南京市政府經濟體制改革委員會秘書、法院幹部。

1996年畢業於南京大學社會學系,獲法學碩士學位。1999年畢業於南京大學哲學系,獲哲學博士學位。1999年至2001年在南京師範大學做文學博士後研究。

2001年博士後出站之後,留校任教。擔任副教授、碩士生導師至今。歷任文學院研究生班主任、成人教育辦公室主任,院長助理、南京師範大學文學院學報編輯部主任等職務。南京大屠殺研究中心兼職研究員。

聯繫辦法: QQ:115659144 手機:13151423196 Skype:gwnguoquan
MSN:duidui63900@hotmail.com Email:duidui6390@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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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有錯必糾!欠債當還!
——全體企業退役軍官的同聲呼喚

在改革之初,由於國家人事部的行政不做為與嚴重誤導,革了企業軍轉幹部的命,政治上被打倒罷官,經濟上懲罰,剝奪了國家虧欠企業軍轉幹部的一切合法債務,造成了古今中外建軍史上的千古奇冤,是黨在改革中的重大失誤,應當糾正。為此,強烈要求黨和國家對我們企業軍轉幹部徹底平反,恢復名譽。

一、改革,革了企業軍轉幹部的命,是方向路線錯誤

馬克思:「無產階級專政的首要條件,是無產階級軍隊。」毛澤東:「槍桿子裡面出政權。」人所共知,中國人民解放軍是中國共產黨、中華人民共和國唯一合法的軍隊,它的性質和任務決定了它是一個年輕人的世界,這就是常說的鈇打的營盤流水的兵,軍人特別是軍官的服役與退役,都是根據黨和國家及軍隊的建設需要來決定軍人的走與留,即軍人的服役與退役都是革命的。在改革之初,由於沒有對中國各階級現狀作歷史科學的客觀分析,就採納了代表資產階級利益精英的錯誤路線,不分敵、我、友,把四十年多年指令性計劃分配到企業的退役軍官定為犧牲品,政治上打倒罷官,經濟上懲罰,剝奪黨和國家承諾所虧欠的一切債務,是完全錯誤的,其實質是資產階級革無產階級的命,是一場階級報復,其目的是分化瓦解軍隊、反黨亂軍,是方向路線錯誤。

二、改革不應革掉國家虧欠企業軍轉幹部的債務

(一)職業補償債

軍人通過長期艱苦的國防勞動生產出了專利無價的國防安全與和平環境,供黨安心執政、國家行政、人民安居樂業,從而才有國家的飛速建設和農民種地、工人做工、教授上課、科學家搞科研、公務員做官。「沒有一個人民的軍隊,便沒有人民的一切。」在軍官退出現役後,幾十年帶兵打戰的專業全部失效。小平同志講:「軍人流的是血,老白姓流的是汗。」所以軍官在退役後必須得到黨和國家的補償,補償是黨和國家應盡的義務,補償應覆蓋所有退役軍官,同等條件的退役軍官應得到同等的補償,而以分配工作的去向做為是否補償或賴賬的理由是違法的。

(二)國家幹部身份債

《軍官法》,黨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制定的軍轉政策歷來都規定軍轉幹部是國家幹部。軍官由軍隊幹部部門、組織部門根據軍委授權合法認命的,退役軍官的國家幹部身份是法定身份,法定身份應得到國家法律的保護。再者《憲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身份是人權的重要組成部份,企業退役軍官國家幹部身份與其他可比官員的國家幹部身份是平等的,都應受到法律的保護。隨意以改革、改制為藉口解除企業退役軍官的國家幹部身份,是侵犯人權,是違背憲法的,必須予以糾正。

(三)胡錦濤主席承諾債

「軍隊幹部轉到地方工作,是他們一生中的重要轉折,能不能妥善解決軍隊幹部轉業後的工作、職務、住房以及家屬子女的安置等一系列問題,既關係到軍隊轉業幹部的切身利益,也關係到黨和國家的安置政策是否真正得到落實」,「三代領導集體對軍隊轉業幹部的政策沒有變,安置好軍隊轉業幹部,不僅關係著軍隊建設和軍隊的穩定,而且關係著整個國家的穩定。」

「就是從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上保證軍隊轉業幹部在社會生活中享有政治地位和政治榮譽,受到社會的普遍尊重,就是軍官退役 後,由國家保證其享有穩定的經濟收入、住房、醫療保險等,就是要讓軍隊幹部退到地方後,能夠人盡其才、各得其所、繼續為國家建設發揮作用,做出貢獻。」

胡主席的指示,是對軍隊和退役軍官的最大關心和愛護,是從軍隊建設、國防安全的大局出發的,代表了黨、國家和人民的最高利益。指示具有最高的權威性、法律性、政策性,符合我國的客觀實際,是處理企業退役軍官的「聖旨」。照指示辦理,企業退役軍官的一切問題就迎刃而解。

我們請求黨和國家及軍委應不折不扣的落實胡主席的承諾!

(四)國家負擔的養老債

軍隊生產的專利公共產品,為黨、國家和人民提供執政行政和國家安全保障。從事公職為國防建設的軍隊退役軍官,服役期間的養 老保險金都存在國庫裡,理應由黨、國家提供養老保障,養老是黨和國家應盡的義務。以分配到企業工作為由,把企業軍轉幹部推給企業養老,靠向企業乞討,侵佔企業職工統籌養老金吃飯,對軍轉幹部和所在企業都不公正、不合理。企業享受公共產品提供的保障,已從上交的稅收中支付,再無負擔對退役軍官的就業、養老義務。建軍、擁軍、養老天經地義,古今中外任何國家、民族都沒有不承擔為保衛自已主權和國家安全的退役軍官養老的。黨和國家應負擔起企業軍轉幹部的養老義務。

(五)社會積累的紅利債

過去我國實行的是高積累低分配政策,國家主要靠社會積累發展經濟。現今國民生產總值的提高和稅收的增長,都是原始社會積累的增值。軍官服役期間的社會積累,應高於同級國家幹部的社會積累。在社會積累增值的利潤分配上,應是多積累多分配,少積累少分配,不積累不分配。可是如今卻相反,積累少的多分配,不積累的也分配,積累多的企業軍轉幹部不分配。企業軍轉幹部的社會積累和紅利被霸佔瓜分了,既不合理也不合法。黨和國家應將非法佔有企業軍轉幹部的社會積累和紅利退還給企業軍轉幹部。

(六)按勞分配債

國家改革、改制,社會主義按勞分配原則制度沒有改變,企業軍轉幹部從役期間,是從事公職國防勞動,應當享受國家按勞分配的權利,用青春和鮮血捍衛國家主權完整的護國守疆衛士,比不上黨政機關拿掃把頭的工勤員,這正常嗎?公平嗎?古今中外有如此荒唐的按勞分配嗎?這也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按勞分配的原則嗎?為此,我們要求黨讓我們企業軍轉幹部享受國家按勞分配的公平待遇。

(七)改革成果債

企業軍轉幹部和所有退役軍官一樣,服役期間,用大半生的青春與犧牲換來國家安全,以此為成本投入國家改革,投入的成本高於國家任何同級成員,有權分享國家改革成果,可是國家卻無理剝奪了分享改革成果的權利。我們認為,黨和國家應糾正只讓企業退役軍官承擔改革成本,而剝奪分享國家改革成果的權利。

(八)福利住房債

黨和國家軍轉政策,反復強調優先解決退役軍官的住房問題,並規定享受住房標準與地方可比官員相同。由於改革,在制度上剝奪了企業軍轉幹部享受福利分房的權利,許多同志沒有分得住房,特別是99年轉業的那批幹部,根本享受不到福利分房的政策,同時也享受不到服役期間住房貨幣補貼政策,可忴轉到企業的軍轉幹部,跟黨幹了一輩子革命,進入古稀之年連個窩都沒有,天理何在?國家物權法保護大官們公開貪污的資產,而我們退役軍官應享受的住房權利,應不應當得到保護?強烈要求黨和國家給我們一個安身窩。

(九)醫療保險債

胡主席指示:「就是軍官退役後,由國家保證其享有穩定的經濟收入、住房、醫療保險等。」軍官在服役期間,因長期擔負著國家及其它急難險重任務,做出了常人難以做到的貢獻,出了過頭力,大部份人患有多種職業疾病,進入老年後都復發出來,因改革後的醫療保險制度個人負擔太重,得病無錢治療,只有等死,有的重病戰友不得不自殺。可社會其它可比官員病了,有的花幾百萬都可以報銷,太不公平,希望黨對退役軍官與其它社會可比官員一視同仁,享受同等的醫療保險。

(十)剝奪人生價值債

軍官在服役期間都是從事國防勞動,同職級軍官貢獻基本相同,人生價值相同,都應該保值,得到相同的國家補償。可是改革違背市場價值規律,故意將企業軍轉幹部貶為職工價值,以剝奪國家應給的補償。估算改革以來從企業退役軍官身上剝奪的補償在仟億之上,為其少數人先富起來提供了資本,為吃喝玩樂提供金錢保障,而企業軍官則因被貶值,變成向企業討飯吃的乞丐,使企業退役軍官不如同期參加工作的一般員工,這合理嗎?公平嗎?黨和國家對不同時期退役的軍官都應一視同仁,都應對軍官的人生價值保值。

三、幾點建議

(一)堅持真理,修正錯誤,為企業軍轉幹部平反

堅持真理,修正錯誤,是馬列主義政黨與其它政黨根本區別之 一。我們黨是唯物主義者,准許犯錯誤,但不允許不承認而繼續堅持錯誤。我黨歷史上多次犯過這樣那樣的錯誤,都自覺的認真糾正,使黨更偉大、正確。如對57年反「右」及文革中造成的冤假錯案都予以平反,恢復名譽,補發一切應得的經濟損失。

(二)欠債還錢,不應賴賬

國家承諾虧欠的債務,是有根有據的事實。欠債還錢,天經地義,可是國家主管部門打著改革旗號剝奪、賴債,因欠債不是改革就能改掉的,中國欠外國的債務,能用改革來賴掉嗎?不能,同樣欠企業軍轉幹部的債也不能改革掉,更不能用工作分配去向作為是否還債和賴賬的理由。

(三)糾正反向改革,落實黨的補償政策

改革是改掉不合理的部份,使之更能適應客觀情況。黨的三代領導集體所制定的退役軍官補償政策,雖然不是古今中外較高補償,但符合中國客觀情況, 是對退役軍官人生價值的肯定,體現了保值,既適應計劃經濟,也適應市場經濟,是保障退役軍官終身生存安全的好政策。改革中無視國法與黨的政策的嚴肅性,用「解困」代替軍轉政策,立即遭到所有退役軍官的正當抵制與反對,並造成連續上訪討債,向法院起訴,引起社會不穩定。促使國家在2002年後安置退役軍官時不得不還是執行原來的老補償政策,還是一個身份兩個待遇保終身。所謂黨的軍轉政策只適用計劃經濟而不適合市場經濟是對三代中央領導集體的公開否定。列寧講:「忘記過去就意味著背叛」,否定過去更是背叛。由此可見,否定黨的軍轉政策的精英們,才是反黨亂軍破壞社會穩定的罪魁禍首。

(四)把企業軍轉幹部貶為職工,違背科學發展觀

對企業改革、改制,軍轉幹部 歷來都是堅決擁護支持。而對照胡主席對科學發展觀的理論闡述,反思借改革將軍轉幹部淪為貧困群體,是極不正常極不公平的。一是背離了科學發展觀以人為本的核心內涵,全盤否定與侮辱了軍轉幹部前半生價值與榮譽尊嚴;二是被離了科學發展觀的發展理念,以「解困」的兩個「平均數」兌現企業軍轉幹部的勞動工資與養老金,違反了胡主席講的「不降低其在軍隊原來待遇為原則,」何談發展提高與共享改革成果?三是背離了協調可持續發展的要求與統籌兼顧,不承認前半生從軍的歷史現實,不承續改革前五部法則與八十多份軍轉安置文件的名文界定,單講為改革做出犧牲、講承受力、不講職務、不談貢獻大小,讓軍轉幹部與普通工人拿一樣的工資,按一樣的上繳「三金」比例計發養老金,一樣的辦理《職工退休證》……協調可持續、統籌兼顧何以體現?再照此,就是打死也難以叫人理解接受!建議黨對在改革之中出現的嚴重失誤,儘快出台與之相配套適應的政策來調整補救,仍靠「解困」建立甚麼「長效機制」,必將一錯再錯,禍國殃民,必將引發更大規模的上訪和社會不穩定群體。

(五)講信譽,一諾千金

黨的三代集體,為退役軍官制定的補償政策承諾,是黑字印在白紙上,是不能變卦的。人以信為本,黨以信建黨安天下。特別是改革中制定的軍轉政策,是國家總體改革政策的重要組成部份更不能說變就變,變了坑害軍轉幹部群體,也動搖整個國防,也損害了黨的信譽。失信的政黨難以服眾,更難以帶領全國人民實現自已的政治主張,達到革命的目的。

(六)依法保護企業軍轉幹部討債

企業軍轉幹部討回黨和國家虧欠的債務,是合理合法的,可是各級政府機關極不理智,時常動用公、檢、法,董事長和企業家,聯合採用立體阻攔打壓、監視、追捕、軟禁、拘留、逼供信,並株連親屬阻止討債,以煙台市為例,在中央、國務院新的信訪意見下達後,還搞獨立王國,9月份還扣押去省裡正常上訪返回的五名代表,根本不把中央、國務院的政策放在眼裡。請中央調查,全國為打壓企業軍轉幹部討債,動用多少人力、物力,花了多少錢?抓、關、壓、判死有多少人?有多少無工資、無養老金、無錢治病自殺、無窩安身的退役軍官?古今中外任何國家都褒獎優待護國守疆衛士,可是在我們這個社會主義國家裏,用生命為黨、國家和人民提供國防安全公共產品的退役軍官,卻遭到如此迫害,怎能不讓我們企業軍轉幹部心寒?討債合法,賴賬有罪。強烈請求黨和國家立即叫停上述違法行為,依法保障企業軍轉幹部討回應有的生存債。

(七)不應讓企業軍轉幹部做無謂的犧牲

企業軍轉幹部,大都進入古稀之年,因改革失誤造成企業軍轉幹部淪為貧困群體,過著有錢吃飯,無錢治病,小病忍耐,大病自殺,已淪落為真正的無產階級了,只剩一條無用的老命,再也沒有甚麼可犧牲了。再者,為人民利益而犧牲,為共產主義事業而犧牲,我們心甘情願,但是,讓我們為漢奸、賣國賊、新生資產階級去犧牲,我們堅決反對。我們請求黨—母親,不要讓自已的兒女再去做無畏的犧牲品了!

(八)各級政府要儘快解決企業軍轉幹部無住房的問題

小平講「不搞兩極分化」,「如果導致兩極分化,改革就算失敗」,「一旦發現偏離社會主義方向的情況,國家機器就會出面干預,把它糾正過來」。現在中國住房兩極分化,企業軍轉幹部無住房,而黨政機關可比官員,局級180平方米,有的靠權力資源佔有數套住房,國家機器應該干預糾正。建議各級政府專為企業軍轉幹部批點地皮,利用我們存在國庫的福利住房費,加自已再投點資,建一部份平民房,為其有個安身窩,萬分感謝。

(九)防止反黨亂軍

共產黨是強勢集團的天敵,共產黨存在,他們搶劫的資產就心感不安,反黨或改變黨的性質是他們階級本性決定的,反黨需從亂軍著手,否定黨的軍轉政策就是分化瓦解軍隊,把同等條件的退役軍官劃分為軍養、國養、企養,拉著前兩者,打擊後者,將後者貶為乞丐,蓄意製造矛盾,直接影響現役軍官的思想建設。例如某部是在進行團史教育調查時,得知本團第八任團長,退役轉到企業後被開除公職,剝奪一切合法利益,生存困難,上訪討債被關押、監控,多年見不到太陽。還有的戰友由於沒有分到住房,只有租原部隊的房住,部隊住房也有困難,又不能把對部隊有貢獻的老首長或老戰友趕到露天住。又經常耳聞老戰友、老首長遭到軟禁、監控、受到迫害、株連親屬的諸多事實。從而對軍隊現役軍官影響極大,軍隊的戰鬥力在基層,基層官兵思想不穩定,怎能全心全意搞好部隊建設。軍安國家安,軍亂國家亂。請中央要警惕強勢集團反黨亂軍的陰謀詭計,儘快落實黨和國家的軍轉政策,早日為企業軍轉干平反,穩定軍心,實現和諧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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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尊敬的溫家寶總理:

我們是八十年代轉業到中石油東方公司(河北涿州) 的失業軍隊轉業幹部。2000年企業改制,先是一刀切退養(男45歲,女40歲以上),後又被迫解除勞動合同失業(有近50%被迫買斷工齡),從此便無緣分享改革開放的成果,生活水平不升反降。黨中央十分關心重視企業軍轉幹部生活困難問題,分別於2002年和2003年下發了《關於認真解決部份企業軍轉幹部生活困難問題的通知》人發[2002]82號和中辦發[2003]29號以及「國人部發[2004]55號」文件。五年過去了,我們失業軍轉幹部至今沒有得到一分錢的生活困難補助?(已退休的企業軍轉幹部2005年發了生活困難補助)為甚麼中央政策在我們這裡至今得不到認真落實?

我們曾先後多次給公司,河北省勞動社會保障廳,總政信訪局等有關部門寫信反映情況,不是推諉就是毫無音信。公司多次以「河北省沒有失業軍轉幹部的相關政策」為由,推諉不予辦理。(我們居住在單位基地管理處,遠離城鎮,檔案由單位托管,和全體失業職工一樣,2005年企業通過勞務派遣給我們安排了半日制312元/月的再就業環衛崗位)。國人部發[2004]55號」文件明確指出「中辦發[2003]29號和人發[2002]82號文件原則適用於 2000年12月31日以前轉業到企業的生活困難的軍轉幹部,包括在崗、下崗、失業(解除勞動關係)和退休等企業軍轉幹部」。為何我們失業軍轉幹部至今沒有任何生活困難補助?難道每月312元的再就業工資不困難嗎?為甚麼中石油東方公司年產值過百億的國有企業,對中央的解困政策卻遲遲不予認真落實?這公平嗎?合理嗎?和諧嗎?

尊敬的溫總理, 我們知道您為國家大事日夜操勞,工作很忙,在多次信訪無果的情況下,萬般無奈,才不得不打攪您。望您在百忙之中過問一下我們的事情,使其能盡早得以解決。讓我們也能分享一點改革開放的成果,感受到黨和政府的關懷。

中石油東方公司部份失業軍轉幹部

蘇新華 電話:02268306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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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我們是河南省周口市沉丘縣的退伍兵,在退伍之後被分到不同的單位,在2005年10月,河南省施行鄉鎮機構改革,我們縣裡就利用這次機會把我們這些無錢無權的退伍兵清退。在我們這些退伍兵長期單位不讓上班的情況下,臨時通知參加考試,有的是在晚上十點通知,明天7點30分參加公務員考試。到時不到場的按自動放棄處理。

可是長期不讓上崗,別人總不能在家等著你的通知呀,要出去打工養家養自己呀。所以我們這些退伍兵過的和乞丐差不多,而且我們一等就是十幾年呀,就這樣我們也沒有怨言,下崗就下崗了,按省裡的文件 退伍兵下崗:1、分流;2、病退;3、是清退臨時工,每個月發基本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可是我們待遇是發你幾個月的失業金。少的三個月,多的84年的老志願兵才領了12個月。每個月280元。交了10年的企業養老保險金,我們都是在鄉鎮局,怎麼交的企業保險?

帶著這些問題我們向縣裡反應,可是得到的回答是你們活該。我們根據《河南省城鎮退伍兵安置》實施細則和中央2005(23)號文件向縣裡要我們的補償金,但是縣裡不給。我們也不是說一定要按文件說的補那麼多,我們只是要求能給我們一定的補償,好讓我們給家裏留點看病應急的錢,可是縣裡說一分也沒有,所以我們就到北京反應問題。

可是我們得到的卻是推脫敷衍和威脅。今年11月14日,我們準備再次到北京反應問題。結果縣裡得到了消息,就把我們抓回來,拘留了  說我們擾亂治安。我們一沒有打標語,二沒喊口號,怎麼擾亂治安了?還威脅我們再去北京就勞教,可是我們大家說好了就是勞教,我們也要去。因為我們沒法活了。

河南省周口市 沉丘縣 張勇 13949986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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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四:

我們是經組織分配到煙台各縣、市、區的萬餘名企業軍轉幹部,都是中國共產黨黨員。黨的17大的召開是全黨全國的大喜事,我們無比歡欣鼓舞,祝17大勝利召開!

今天給主席團寫這封信,主要是想反映一下我們的心聲,也是全國企業軍轉幹部的共同呼喚。我們認為,全國近百萬被組織分配到企業工作的軍隊轉業幹部的國家幹部身份被置換為企業職工身份、轉業後享受地方相應職級的政治經濟待遇的承諾被取消,是在改革中國家人事部、解放軍總政治部等主管部門工作上的失職與嚴重誤導所造成的。以「企業改制」為由,剝奪了近百萬由組織分配到企業工作的軍轉幹部的法定身份和政治經濟待遇,使絕大多數軍轉幹部淪為弱勢、困難群體以及所謂的「不穩定群體」,實際上是向改革的旗幟潑髒水,是往黨和政府臉上抹黑,間接地起到了瓦解部隊、毀我長城的作用。

軍隊轉業幹部本是一個統一的整體,現在被無端分成三六九等,執行不同的政策,而且待遇差距甚大,是不公平、不和諧的根源。貶低被組織分配到企業工作的軍隊轉業幹部的社會價值,從連、排職到師、團職幹部統統按普通企業職工的身份辦理退休,在退休待遇上與其他軍轉幹部相差數倍,是對在企業工作的軍轉幹部人身權利的侵害。同是軍隊轉業幹部,但在落實軍轉政策上實行雙重甚至多重標準,有悖法律和政策面前人人平等的理念。軍齡、職務、貢獻相同,就因為轉業的時間、分配的去向不同,其待遇就有天壤之別,違背了按勞取酬的社會主義分配原則。軍人付出勞動所生產的國防公有產品全國人民普遍受益,對所有退役軍官的補償理應由國家承擔,在國有企業普遍改制以後,再推給退役軍官所在企業承擔,對改制後的企業來說是不現實的。

十幾年來,企業軍轉幹部一直為自己的合法權益奔走呼號,由信訪到人員上訪,由個體上訪到群體上訪,由在本省市上訪到千里迢迢進京上訪,一直發展到數省市的軍轉幹部聯名狀告國家人事部的行政不作為和行政亂作為。應該說企業軍轉幹部自願行動起來的、持續十多年之久的維權行動,有理、有據。這一行動震驚全國,影響了整個社會。但國家有關部門卻以 「怕攀比」為由,就是不予解決。

眾所周知,軍隊是一個特殊的武裝集團,這個武裝集團所擔負的使命及其所具有的特殊性就在於軍人流的是血、犧牲的是生命,為的是大家,是國家。鞏固的國防關乎著中華民族的安危。由於軍人所具有的這一特殊性,因此,在現役軍官退役後,黨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就其轉業後的「身份」和「待遇」問題在政策上做出了承諾,並由全國人大專門在《憲法》、《國防法》、《兵役法》、《軍官法》、《軍官轉業安置法》等相關條文予以確立,基本原則和基本精神是軍隊轉業幹部是黨和國家幹部隊伍的組成部份,軍隊幹部轉業後應享受地方相應職務幹部的政治、經濟待遇及退休待遇。黨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年復一年下文重申這些規定和承諾,至今我們沒有看到有宣佈上述文件廢止的文件和法律,更沒有看到與改革相適應的調整配套政策與新法規出台替代。按明明確確的文件和法律規定落實,何來 「攀比」之說?要求政府兌現我們轉業時的承諾怎麼能是「攀比」?如果長期聽信個別政府官員憑空想像出來的所謂「怕攀比」的誤導,而不去落實當初的承諾和法律法規,又將黨和政府的誠信、法律的尊嚴放在何處?

據我們瞭解,群眾攀比的是所謂「高薪養廉」的非正常做法,攀比的是以侵吞國有資產或官商勾結等非法手段一夜暴富的所謂「民營企業家」,攀比的是每年拿幾十萬、甚至幾百萬的壟斷國企老闆,攀比的是動輒貪污受賄幾十萬、幾百萬、幾千萬、甚至上億元的貪官污吏。人民群眾對企業軍轉幹部要求落實軍轉政策不僅沒有攀比,反而抱以同情、理解和支持。

也有的說,企業軍轉幹部要求落實「一個身份、兩個待遇」是想和公務員攀比。企業軍轉幹部爭取與其他軍轉幹部一樣享受落實同一個軍轉安置政策的權利,又怎麼能是和國家公務員「攀比」呢?本來是人家應該得到的而不去落實,反而給人家扣上想攀比的大帽子,天下哪有這樣的道理?

一些人還振振有詞:解困是對企業軍轉幹部的 「特殊政策」、「特殊關懷」,要把它作為「長效機制」。我們承認,在國企改革中,我們中的大部份同志下崗了、失業了,單位發不出工資了。在我們生活處於極端困難的關鍵時刻,黨和政府聆聽了廣大軍轉幹部的呼聲,出台了「解困」文件,解決了許多同志的燃眉之急。這說明有關部門看到了工作中的失誤,採取了些補救措施。顯然,「解困」只是解決企業軍轉幹部暫時困難的權宜之計,而不能把它作為長效機制。如果以 「解困」代替軍轉政策的全面落實,這就是無視國家法律的存在,是有法不依的典型。解決企業軍轉幹部的問題,不是靠要求軍轉幹部「正確對待」和對他們實施打壓所能奏效的,最根本的還是要靠各級政府嚴肅維法、踐行承諾,使所有的軍轉幹部都能享受到同一個軍轉政策的陽光。這也是黨的16大以來,我黨大力倡導「建設和諧社會」、「落實科學發展觀」、「改革的成果要讓全體人民共享」的應有的題中之義。這是關係到維護黨和政府的威信,關係到穩定軍心、民心,關係到國家長治久安的大問題。對企業軍轉幹部的問題久拖不決,是有些同志國防觀念和強軍意識的衰退,將「解困」作為「長效機制」,將成為社會不和諧的持久隱患。

中國人民解放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堅強柱石。沒有一個人民的軍隊,便沒有人民的一切。我們將一生中最美好的時光和最具活力的青春年華奉獻給了偉大的國防事業,轉業後又為改革作出了奉獻和個人利益的犧牲。在改革開放取得了巨大成就的今天,我們卻「因為企業改制了」,而成了當今社會上的困難群體,需要長期靠政府和社會的解困、救助來維持生活,使我們感到無比的困惑。我們熱愛黨,熱愛祖國,希望我們的國家長治久安,健康發展。向上級機關直至中央提出我們的意見和建議,這正是我們對黨對國家對人民負責任的態度,同時也是在履行一個公民、一個共產黨員應盡的義務,但卻被某些人認為是「不穩定因素」,對我們實行各種不同形式的打壓和監控,這是對我們人生品格的否定,是對我們莫大的侮辱,是我們至死都不能接受的!

現實使我們深深地感受到:由於長期的和平生活,一些人的國防觀念漸漸淡薄了,好像「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國防建設就不那麼重要了。將軍隊轉業幹部中佔絕大多數的企業軍轉幹部打入另冊,被邊緣化,使他們由部隊的精英變成了社會上的弱勢群體、困難群體以至所謂的「不穩定」群體,這就是一個活生生的實例。企業軍轉幹部不能享受同一個軍轉安置政策,是對我們這部份人的歧視。也許我們這幾十萬人的事,在全國來說算不上是甚麼大事,但這種錯誤觀念、態度和感情任其發展,就很危險,軍隊和國防建設將會受到嚴重影響。

我們請求按照胡錦濤總書記說的「安置軍隊幹部工作,既要不折不扣地貫徹執行中央文件,又要在實踐中不斷研究新情況、新問題,自覺維護中央政策的權威和嚴肅性,不得以任何理由打折扣、搞變通。」、「重複上訪,問題仍然得不到解決,究屬何原因?是不符合黨的政策規定,還是我們的官僚主義?能否做點具體分析,關心群眾疾苦是具體的,必須狠抓落實」的指示,從維護退役軍官的合法權益和堅持並完善軍轉安置政策、制度的角度,從穩定現役軍官思想、鞏固國防和我軍現代化建設的高度,妥善處理好企業軍轉幹部問題。儘快走出誤區,結束長期上訪的惡性循環局面。

煙台市萬餘名企業軍轉幹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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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五:

喬延兵等三名企業軍轉幹部

起訴煙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暴力毆打、阻礙軍轉幹部上訪

原告:曲世濤 男 55歲 漢族 軍隊轉業幹部 原煙台市百大集團職工? 住煙台市桃花街29-8號 電話:0535-6615382

周來生 男 47歲 漢族 軍隊轉業幹部 原煙台市化工物資交易市場幹部 住煙台市大海陽路74號附20-6號 電話:0535-6257797

喬延兵 男 39歲 漢族 軍隊轉業幹部 原煙台市東方電子職工? 住煙台市上夼西路附131-6-3號電話:0535-6568393

被告:煙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 法定代表人:雷興華,煙台市芝罘區市府街78號

訴訟請求:

1、依法撤銷煙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公(芝)決字[2005]第149、148、147號和煙公芝集不字第01、02、03號的錯誤決定。

2、請依據《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規定》(1999年6月2日公安部部長辦公會議通過 1999年6月1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第41號發佈施行)第六條(二)款、第十五條、第十六條;《人民警察法》第20條、21條、22條之(四)、(五)、(八)、(十一)、(十二)款,追究公安機關知法違法、執法犯法、侵犯原告(軍轉幹部)人身權利的法律責任。

3、判處被告向原告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賠償人身、經濟和精神等損失。

事實和理由:

2005年3月30日晚7時左右煙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夥同煙台市公安局以違反社團管理規定為由,將曲世濤、周來生、喬延兵三同志非法傳喚到煙台市公安局所屬的望海賓館。煙台市公安局警官胡成豪、王健、張明輝在傳喚周來生時沒有穿警服,沒出示證件,轎車沒有任何公安標誌,他們乘周來生晚上買飯回家走到樓下沒有任何防備時,兩名警察突然從黑車裡衝出,在沒有主動出示警察證件、傳喚證的情況下,從背後強行將周來生拖入車內。這種非法的傳喚手段和程序,也是造成周來生很快發病,兩次差點死亡的重要原因。

在煙台市公安局望海賓館,對三名軍轉幹部分別進行了24小時非人道的連續審訊、逼供、誘供,在審訊中煙台市公安局的干警們,三班倒,連夜輪番突擊審問,他們採取誘供、逼供等非法手段,不許三名軍轉幹部睡覺,造成兩人發病(曲世濤、周來生),周來生兩次差點死亡,經煙台山醫院120急救中心(急救中心的搶救病歷、發票都在是市公安局請他們在法庭出示)搶救倖免遇難。周來生剛被搶救過來後,公安人員就接著審問,逼其在他們編寫好的詢問筆錄上簽字,周來生將張明輝編寫的筆錄當場撕毀(警察當時錄了像,請拿到法廳作證)發病期間,周來生多次哀求王健、張明輝警官,儘快送其去醫院檢查治療,都被他們無情拒絕,他們的答覆是:「你死不了」,搶救的病歷也不給看,也不告訴你得了甚麼病,兩次差點死亡,直到現在都不知道真正病因。人的基本權利都被踐踏。

曲世濤發病後,吸了氧,又被警察推倒在地板上,在沒有暖氣的情況下,在地上躺了8個多小時。

喬延兵兩次被非法拘留,多次被煙台市以黨員先進性教育為藉口非法拘禁,限制人身和通行自由,累計達90餘天。芝罘公安分局第二次拘留(2005年9月7-22日)的處罰決定書和喬延兵對拘留處罰不服,於9月7日向煙台市公安局提出的行政復議至今沒有交給其本人,這是嚴重的知法違法、執法違法行為。

在審問中張警官說:我們公安局別的沒有就是有人,24小時不講,在傳喚你24小時。我們不知道犯了甚麼罪?也不知道要交待甚麼?

這樣逼供、誘供得到的筆錄是沒有任何法律效力的,我們也予以否認。芝罘公安分局於3月31日晚約7時宣佈對曲世濤、周來生、喬延兵三同志行政拘留15天的治安處罰(附件4)。處罰的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列》第二十四條第六項:「違反社會團體登記管理規定,未經註冊登記以社會團體的名義進行活動」,但事實是,我們從來沒有以煙台市軍轉幹部維權中心這一未經註冊的社會團體的名義進行過任何活動。芝罘公安分局用這條法律來處罰,是沒有任何事實和法律依據的。是捏造事實,亂用法律。

我們是下崗失業軍轉幹部,依據中央82、29號文件精神以及省市有關軍轉幹部解困政策,要求上崗解困、落實政策。煙台市委市政府根據中央的安排,統一部署制定了「關於集中處理部份企業軍轉幹部問題第一階段工作實施方案」,根據該方案、各項解困政策應於2004年10月20以前落實到位,「三拖欠」和邊清邊欠問題要一個不漏地解決,基本養老和醫療保險投保率要保持100%,下崗失業軍轉幹部本人有上崗要求和能力的,再就業率要達到100%等。周永康在講話中也要求,全國各地黨委政府在解決「三拖欠」等重點難點問題上攻堅克難,力爭在較短時間內把這個問題基本解決好,並規定12月上旬要做到一個不漏地解決好「三拖欠」問題和邊清邊欠問題,要千方百計地幫助下崗失業有再就業能力的企業軍轉幹部儘快實現再就業,各省(區、市)要在12月25日前,將這方面的工作報告聯席會議辦公室,中央要在第三次電視、電話會議上,對各省的情況進行講評。而煙台市向上級報告卻是:「2004年12月,在全省率先召開了企業軍轉幹部問題工作第一階段講評暨思想政治工作會議.提前實現了中央和省要求的解困資金到位率,「三拖欠」清欠率,人員補貼兌現率,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率,基本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參保率6個100%.」而事實是沒有落實!

我們受全國各類維權活動的啟發,特別是農婦熊德明為討回丈夫打工的工錢,在溫家寶總理的關懷下,討回了工錢。熊德明成為全國十大新聞人物。農民工維權中心迅速在全國形成。我們也萌發了依法申請成立煙台市軍轉幹部維權中心依法維護自己權力的設想,並到煙台市行政審批中心民政部門窗口進行諮詢,在他們的指導下又到煙台市社會團體管理辦公室諮詢,在他們的指導下,我們按照《煙台市民政局社會團體成立登記》(煙台市行政審批中心印製)的程序,於2005年1月25日,向軍轉幹部的主管部門煙台市人事局,遞交了以籌備委員會的名義起草的,關於成立煙台市軍轉幹部維權中心的書面申請材料(附件1)。煙台市人事局企業軍轉幹部辦公室的朱建勇主任接到申請和《煙台市民政局社會團體成立登記》看後,當時表示此申請完全符合法定程序,在法律方面沒有任何問題,我們向領導匯報儘快給予答覆。之後我們多次前去索要書面批復,朱建勇表示成立維權中心沒有必要,軍轉幹部的合法權益由我們幫助維護。我們當即表示,根據周永康的講話精神和煙台市(關於集中處理部份企業軍轉幹部問題第一階段工作實施方案)規定的時限都已經超過,但始終沒有給我們說法,更談不上落實政策,這本身就是侵權,現在卻說幫助我們維權,請問我們的「三拖欠」何時才能補發?我們沒有飯吃何時才能上崗解困,朱建勇當時說,這個事情得慢慢來。這樣的答覆已經快1年了,為說明我們申請成立維權中心的必要性,我們於2月19日向煙台市委市政府提出了六個問題請求給予答覆(附件2)。為了得到娘家人的同情、理解與支持,此材料抄送煙台市警備區。但我們提出的申請和問題一直沒有得到批復和答覆,這是不是煙台市政府人事局不作為?是不是違法?我們的困難和問題也一直沒有得到解決。「兩會」閉幕後我們受到很大的鼓舞,為認真學習兩會精神和配合黨員先進性教育,有的同志提出我們這些平時沒人管、沒人問、沒活干的軍轉幹部能否以煙台市軍轉幹部維權中心籌委會的名義,申請於4月5日清明節在烈士陵園集會悼念革命先烈、進行黨員先進性教育,順便邀請煙台市人事局軍轉辦、上級黨員先進性教育督導組參加指導,藉此增加我們與煙台市人事局軍轉辦(穩定辦)的溝通和理解,以求得政策的儘快落實。於是我們於3月24日就此事向煙台市公安局提出諮詢申請,當時煙台市公安局治安大隊姜諾大隊長說:籌委會不具備法人資格,不能以籌委會的名義提交申請,可以以負責人的名義申請。我們學習了《集會遊行示威法》當場改為由曲世濤同志為集會負責人向煙台市公安局遞交了集會申請。之後煙台市公安局通知曲世濤,該申請集會的範圍不跨區,你們應該向芝罘公安分局提交集會申請。我們於2005年3月28日,以曲世濤同志為負責人,叢培凱、於海軍為協助人的名義,向芝罘公安分局遞交了「關於清明節集會悼念西炮台烈士陵園革命先烈的申請」(附件3)。我們只是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以籌備委員會的名義提出過成立煙台市軍轉幹部維權中心的申請,從未以煙台市軍轉幹部維權中心的名義遞交過任何材料、開展過任何活動。難道說我們依法提出兩份申請也違法嗎?政府主管部門認為不妥可以不批准,我們無話可說,公安機關在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的情況下給我們治安處罰,是不是違法辦案?芝罘公安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四條第6項「違反社會團體登記管理規定,未經註冊登記以社會團體的名義進行活動」的條款,給予三名軍轉幹部拘留處罰 。但事實是,我們從來沒有以「煙台市軍轉幹部維權中心」這一未經註冊登記的社會團體的名義,進行過任何活動。你們以這一條款進行的處罰是沒有任何事實和法律依據的。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149、148、147號還說:我們? 申請清明節「遊行示威」到西炮台祭掃烈士墓,請你們認真看看申請書,我們申請的是集會悼念烈士,不是遊行示威,請你們不要顛倒黑白啊!煙台市還是不是法制社會?這是典型的政治迫害!

公安機關也清楚他們是違法傳喚、審問、拘留,在傳喚、訊問、拘留等執法過程中多次違反了《人民警察法》第20條、21條、22條之(四)刑訊逼供或者體罰、虐待人犯;(五)非法剝奪、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體、物品、住所或者場所;(八)違法實施處罰或者收取費用;(十一)玩忽職守,不履行法定義務;(十二)其他違法亂紀的行為。

在拘留期間煙台市穩定辦叢龍國主任、常青主任2次帶三名被拘軍轉幹部原單位領導和原單位主管部門領導,去拘留所探望,讓我們提出需要解決的困難和問題,並跟我們達成君子協議,說給我們解決困難和問題,你們以後也不要維權上訪了。在我們出拘留所的前一天,煙台市公安局衣祖龍政委又去拘留所,讓我們寫出有哪些困難和問題需要煙台市政府解決,不管是合理的還是不合理的都可以寫出來,由煙台市公安局轉交市政府給予解決。可是,時至今日已有半年多了,我們數十次走訪、信訪煙台市(穩定辦),他們都答覆:在研究、協調,材料都整理好了就等領導開會研究批准等等等等。《國家信訪條例》規定信訪事項要在60日內辦結並書面答覆信訪人,可是煙台市(穩定辦)對我們的信訪事項半年多不給任何書面答覆,違反了《國家信訪條例》的規定,他們卻說煙台市穩定辦是臨時機構,不受《國家信訪條列》約束,這是煙台市的又一創舉。煙台市政府對信訪工作推諉、拖延、不作為;是造成不穩定和煙台市軍轉幹部不斷進京上訪的根本原因!而煙台市對待上訪的軍轉幹部,不是按照中央的政策和指示精神,進行耐心細緻的說服教育工作,熱心的幫助他們落實政策、解決困難。而是多次動用公安機器違法傳喚、審訊、拘留軍轉幹部,還以黨員先進性教育為藉口,非法拘禁軍轉幹部喬延兵90多天。

綜上所述,公(芝)決字[2005]第149、148、147號和煙公芝集不字第01、02、03號決定,沒有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依據《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特向人民法院起訴,請人民法院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給予公正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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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六:

湖南軍官退役安置制度與企業軍轉幹部的維權情況調查

一、軍官退役安置制度,是對軍官提供的一項社會保障制度。隨著我國法制建設的日臻完善和社會保障格局的形成,我國的軍官退役安置制度已是一個相當規範和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保障制度。具有如下特徵:

(一)依法辦事,有法可依。

軍官退役安置制度有明確的法律條文和具體的政策規定。這些法律、法規的明確條文確定了政府、社會和退役軍官之間的權利、義務和責任等關係,為各方有法可依,依法辦事提供了依據。如《現役軍官法》第七章「軍官退出現役」的條文,就為軍官退出現役的條件與安置方式等作出了規定。關於軍官退役後安置管理的具體辦法,不僅在《兵役法》、《國防法》中有明確條文作出規定,而且還有國務院、中央軍委制定的一系列軍轉安置法規及其規範性文件作出了規定。

(二)實施主體是國家。

國家在軍官退役安置制度的實施過程中,始終發揮主導作用。無論是提供工作崗位並負責安排工作與職務,還是各項優待政策的實施,都是由政府採取相應的組織保障和經濟保障。如《兵役法》第39條規定,「軍官退出現役後,由國家妥善安置。」《國防法》第61條規定,「國家妥善安置退出現役的軍人,為轉業軍人提供必要的職業培訓,保障離休、退休軍人的生活福利待遇。」“縣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安置轉業軍人,根據其在軍隊的職務等級、貢獻和專長安排工作。」

(三)服務對象是全體退役軍官。

軍官退役安置制度在調節退役軍官同國家及社會的利益關係時,任何一位退役軍官都不會排除在制度之外,都應依據其服役年限,職銜高低依法有序進行。條件相同的,處於平等地位,享有平等的保障機會,獲取一樣的保障待遇。

(四)保障內容具有優待性。

軍官退役安置制度,從經濟角度來說,是調節其利益的一種制度安排,其核心是要保障被安置對像有可靠的經濟收入。由於軍官在從軍期間,承擔著作戰及其他急、難、險、重任務,作出了常人難以做到的貢獻,需要國家從社會保障的角度給予補償,所以對退役軍官的社會保障不是失業保障,而是從業保障和養老保障;不是保障退役軍官最低生存的需要,而是要保障退役軍官的經濟收入略高於或相當於當地國家行政機關相對應職務等級幹部的平均收入。如:1《現役軍官法》第49條規定「軍官退出現役後,採取轉業由政府安排工作和職務,或者由政府協助就業、發給退役金的方式安置。」根據《現役軍官法》的規定,軍官退役後多數是轉業安置。對轉業安置的優待政策有二:一是由政府安排工作與職務;二是由政府協助就業,同時發給退役金實施經濟補償。2中央廳發[1983]26號文件規定「復轉幹部均為國家幹部,……,他們的政治和生活待遇,應同當地幹部一視同仁,符合離休、退休條件的,按國家幹部的有關規定辦理。」3國發[1982]24號、國發[1983]173號、國發[1984]139號、中辦發[1985]44號以及在企業深化改革時期出台的中發[1998]7號文件先後規定:「師團職轉業幹部職務不能相應安排的,分別享受當地市(地)、縣級幹部的政治、生活待遇。」4中發[1998]7號文件還規定「軍隊轉業幹部享受與其原軍隊職務等級相對應的地方同職級幹部的醫療待遇。」和「軍隊轉業幹部退休時,……,按照與其原軍隊職務等級相對應的地方幹部職務等級辦理退休手續,享受相應待遇。」

(五)軍官退役安置制度的功能是穩定軍心,鞏固國防。

軍官退役安置制度作為一項社會保障制度,也是國防和軍隊建設的重要制度之一。首先妥善安置退役軍官,可以穩定軍心。對於多數軍官來說,軍隊生活畢竟只是人生旅途中的一個階段,甚至是一小段,這就決定了他們不得不考慮退役後的出路及歸宿。當看到戰友們退役後得到妥善安置時,就會解除其在服役時的後顧之憂,全身心地投入到國防建設中,反之當無法確定自己退役後的去向,需要隨時為安置問題而操心時,自然就很難安心在軍隊服役;其次妥善安置退役軍官所起到的示範作用,能使軍隊更好的吸引保留人材,從而確保兵員質量,改善兵員結構;第三妥善安置退役軍官有利於推進現代化軍事制度的變更。總之,妥善安置退役軍官,在穩定軍隊的同時,也就穩定了社會,鞏固了國家政權。

二、企業軍轉幹部遭受不公平的對待,導致心理上的不平衡

國家在實施經濟體制改革以來,企業軍轉幹部蒙受如下一些不公平的對待。

(一)國有企業在轉換經營機制和產權制度改革的實施過程中,有的破產拍賣,有的改組重建,原來意義上的國有企業不復存在,國家分配到企業工作的軍轉幹部從此成了下崗失業者。改革是政府行為,政府應支付改革成本,對非本人原因下崗失業的企業軍轉幹部,政府應按照《現役軍官法》第49條的規定重新「安排工作與職務」或者「協助就業,發給退役金」。2001年以後轉業的軍隊幹部是這樣做的。對由政府協助就業的自主擇業者,都發給退役金以實施經濟補償,其退役金的標準還不得低於與其原軍隊職務等級相對應的國家行政機關幹部職務等級的退休金。可是目前對非本人原因下崗失業的企業軍轉幹部卻不能這樣做,硬要把改革成本由企業軍轉幹部自己來承擔,這是對待企業軍轉幹部不公平之一。

(二)中央廳發[1983]26號文件規定的「復轉幹部……符合離休、退休條件的,按國家幹部的有關規定辦理。」企業軍轉幹部中符合離休條件的,已經按國家幹部的有關規定,辦理了離休手續,享受了離休待遇。對於同一個文件規定的政策,企業軍轉幹部中符合退休條件的,卻不能按國家幹部的有關規定辦理退休手續,享受相應待遇。這?是對待企業軍轉幹部不公平之二。

(三)中發[1998]7號文件關於軍轉幹部退休政策的規定和師團職轉業幹部享受當地市(地)、縣級幹部的政治、生活待遇的規定,分配在黨政機關的軍轉幹部都在享受,為甚麼這些政策不能在企業軍轉幹部身上得到落實。這是對待企業軍轉幹部不公平之三。

總之,在退役軍官中造成上述厚此薄彼的不合理現象,實在太不應該了。公平性與廣泛性是社會保障制度最為明顯的特性。企業軍轉幹部同是退役軍官,卻不能一視同仁,依法享受退役軍官應當享受的待遇,太不公平!不平則鳴,當前企業軍轉幹部為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拖著衰老多病的身軀,踏上艱辛的旅途,赴省城,上北京,回娘家,找政府,討公道,求說法,都是不得己而為之,都是有關政府不依法、依規辦事造成的。

三、人事部的《答覆口徑》將會引發企業軍轉幹部新一輪的維權浪潮

2006年7月12日,人事部以臨時內設機構「企業軍轉幹部問題工作小組」的名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人事部」的大印、文號為企轉組[2006]1號文件印發了一個《答覆口徑》。人事部用這種不倫不類的公文格式,看似有「創新」,實乃古今所罕見,但卻無法解脫對此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中發[1998]7號文件關於軍轉幹部退休政策的規定,是國務院、中央軍委根據《現役軍官法》的授權條款作出的,若對條文本身的含義及其適用範圍需要作出進一步明確界限的解釋,按照《國家立法法》第10條的規定,仍應由國務院,中央軍委按法定程序作出。人事部拱出來代勞是一種超越職權的違法行為。何況《答覆口徑》所做的解釋,又是如此的荒唐。

首先《答覆口徑》認定7號文件關於軍轉幹部退休政策的規定,對1998年以前轉業的軍隊幹部不適用。這種解釋既不符合文件本身的規定,也沒有法律依據。7號文件在這一政策中的軍隊轉業幹部,對轉業時間沒有作出規定,即在轉業時間上是不分先後的,自然涵蓋1998年以前轉業的軍隊幹部。同時7號文件關於軍轉幹部退休政策的規定是沿用中央廳發[1983]26號文件中同類規定作出的新的特別規定。根據《國家立法法》第83條的規定:「同一機關制定的法律、法規、規章……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不一致的,適用特別規定;新規定與舊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新規定。」所以,7號文件關於軍轉幹部退休政策的規定,自然適用於1998年以前轉業的軍隊幹部,這就是法律上的依據。

其次《答覆口徑》認定7號文件關於軍轉幹部退休政策的規定,不適用於企業軍轉幹部的解釋,也是不能成立的。中發[1998]7號文件是在國家幹部人事制度和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後出台的文件,文件中關於軍轉幹部退休政策的規定,理所當然的適用於企業軍轉幹部。

第三《答覆口徑》說:「企業軍轉幹部要求比照黨政機關公務員辦理退休手續,享受相應待遇,是沒有政策依據的。」更是無稽之談。7號文件明確規定:「軍隊轉業幹部退休時……按照與其原軍隊職務等級相應的地方幹部職務等級辦理退休手續,享受相應待遇。」根據國發[1985]135號文件的規定,目前軍隊職務等級只與國家行政機關幹部的職務等級存在相對應的關係。企業軍轉幹部退休時,要求按照國家行政機關幹部辦理退休手續,享受相應待遇,7號文件的上述政策規定,就是最好的政策依據。

由此可見《答覆口徑》的出台充分表明人事部在處理企業軍轉幹部的訴求時,公然有法不依,完全失去了法治理念。如此荒唐的《答覆口徑》能不引發企業軍轉幹部掀起新一輪維權浪潮嗎?

四、企業軍轉幹部進行的行政起訴,是維護「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形象的實際行動

《憲法》第五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以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是中華人民共國的偉大形象之一。《答覆口徑》是人事部針對部份企業軍轉幹部這一特定對象的訴求,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企業軍轉幹部認為人事部的具體行政行為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權益,聯合起來,結成共同訴訟主體或訴訟集團,向法院共同起訴人事部,謀求通過訴訟活動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既是《行政訴訟法》賦予的權利,也是《憲法》和法律允許的形式。當前有的政府職能部門不依法行政,可是法院也不認真履行自己肩負的「維護社會主義法制和社會秩序」的重任,對企業軍轉幹部的行政起訴,卻不按《行政訴訟法》規定的程序辦理。2006年7月12日,廣西2000多名企業軍轉幹部組成訴訟集團,向最高人民法院起訴國家人事部,這可算是一樁在全國範圍內具有重大影響、非常複雜的行政集團訴訟案。2006年10月8日,訴訟代表到最高人民法院查詢對訴狀的處理結果,受到一位女法官的接待。訴訟代表根據《行政訴訟法》第16條關於「最高人民法院管轄全國範圍內重大、複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的規定,要求最高人民法院進行一審立案,這位女法官卻顧左右而言他,竟搬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規範人民法院再審立案若干意見》的規定,解釋說:「你們這樁集團訴訟案,既未經一審判決,也未經二審裁決,怎麼能直接請求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立案呢?」真是豈有此理!?2006年12月18日湖南益陽市1167名企業軍轉幹部組成共同訴訟主體,向最高人民法院起訴國家人事部,兩個多月過去了,你不問,他不理,遭到了同樣厄運。難道「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是為了裝潢廣告寫進《憲法》的嗎?難道《行政訴訟法》也是專做普法教材用的嗎?2005年12月22日,湖南文萃報第1388期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奚曉明的話報導說:「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讓法官不再懼怕得罪政府』,雖說離『真不怕』尚有距離,但畢竟向『不怕』邁進了一大步」。上述報導時間已過去一年有餘,最高人民法院應當拿出勇氣來,自己帶個頭,向「不怕」再邁進一大步,依法管轄本案第一審,立即受理立案,讓全國幾十萬企業軍轉幹部充當原告,派出訴訟代表,依法有序的與人事部的張柏林部長對簿公堂,面對法律,討公道,求說法,使「讓法官不再懼怕得罪政府」不只是說說而已。這樣做,既維護了法律的尊嚴,也維護了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形象,更重要的是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共同辦了一件實事。

湖南企業軍轉幹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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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七:

黨中央、國務院的重大決策何時落實?

在紀念中國人民解放軍建軍80週年之際,黨中央、國務院發出《關於進一步完善和落實部份退役人員有關政策的意見》。按照《意見》精神,中央有關部門已形成「六個文件」。黨中央「6.21」進行了部署,提出「文件早出台比晚出台好」。隨後,《新華社》又於7月22日播發電文,明確指出:「這是黨中央、國務院審時度勢、統攬全局的一項重大決策」,要求從2007年8月1日起執行。該文是十六大以來,第一次提出「繼續貫徹落實部份企業軍轉幹部有關政策」,因此,她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的重大決策,也是我們十多年來的訴求和企盼,使我們不勝感激。

兩個多月過去了,其它相關文件已先後出台,唯有「落實部份企業軍轉幹部有關政策」至今未見分曉,這裡是否有甚麼「隱情」,我們不得而知。但從有關方面獲得的情況分析,是否有按中辦發[2003]29號文件的框架,採取「普調+傾斜+補助」的模式。我們希望這個分析是錯的,如果是這個方案,還不是穿新鞋走老路老調重談嗎?這種雷聲大、雨點小,豈不是拿黨的重大決策當兒戲,我們萬萬不能接受。我們理由有三:

第一,「繼續貫徹落實部份企業軍轉幹部有關政策」,顧名思義,應指國家的法規、《條例》和黨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歷來制定的一貫政策,而不是29號文件,這個文件明確是「解困」,與落實政策兩者不能相題並論。

剝奪企業軍轉幹部合法權益和相關的政治、經濟待遇,是上屆政府違法行政的結果。這是政府行為,本屆政府應予糾錯。社保部劉永富付部長在答記者問時,已坦率承認,這是社保部門工作中的一大失誤,並表示深深的道歉。1993年7月5日以勞辦法[1993]78號轉發深圳市《關於企業取消幹部工人身份界限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諾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向全國推廣深圳市取消企業幹部編製,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當時,沒有將建國創業的一批已退休的老幹部和老科技人員區分開來,而是全部按一般工人處理。十多年來,機關、事業調整養老金與在職人員同步、同等掛鉤,而企業中原有同類人員調整養老金與工人同步、同等掛鉤,導致當今這類人員的養老金待遇差額達到三倍以上。

第二、十屆人大五次會議2007年3月13日舉行記者招待會,社保部劉副部長在答記者問時已明確界定:「機關、事業和企業退休人員,同屬社會成員,退休後理應享受同等待遇,這樣才能體現社會主義的公平正義」。這個界定符合《軍官法》第三條:「軍官是國家工作人員的組成部份」的屬性,在部隊是軍官,轉業到地方是國家工作人員。

劉永富付部長面對國內外記者宣稱:用一年時間,重點解決企業退休老幹部、政調企老幹部、老科技、老模範、老軍轉乾等「五老」的養老金與當地機關、事業同類人員的平均標準。

劉付部長答記者問,代表我國政府向世界作了承諾,這與黨中央、國務院審時度勢、統攬全局作出的重大決策精神是一致的。我們相信,這個承諾能夠應該一定兌現。

第三、軍隊是特殊群體,屬高危職業崗位,是保衛祖國的鋼鐵長城,隨時都有犧牲的可能。我們是建國初期戰爭年代參軍的,在「文革」後的1978年大裁軍100萬,第二批轉業的,當時中央決定,這一批軍轉幹部全部安置到企業,連事業單位也一個不准進,這是有中央文件可查的。軍隊轉業安置歷來是一個政策,從來沒有「雙重」標準,只是根據工作需要分配去向不同,不存在政治、經濟待遇不同。既然是上屆政府工作失誤搞錯了,本屆政府已經認識到這個問題,就應理所當然的去糾錯。我們幾十年為國家創造的價值早已上繳給國家,這筆資金應由國家財政承擔,既不存在「老子吃兒子」的,也不存在任何攀比,誰攀比誰就去當兵,體驗一下戰爭和剿匪、搶險,享受享受供給制待遇。

黨的十七大即將召開,願十七大的陽光能普照到我們這些不久將自然消失的老人!

蕪湖市解放戰爭後期和抗美援朝戰爭時期參軍的企業軍轉退休幹部

二00七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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