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金男:看兩岸憲法對人權之保障

古金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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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25日訊】憲法乃規範國家基本組織、政府權利運作、人民權利義務之基本法,是國家體制的根本大法,也是基本人權的保障書。台灣現行憲法於60年前的今天頒布施行,所以將每年的12月25日定為行憲紀念日。

人權標準 舉世皆然

所謂基本人權,泛指所有自然人固有的權利,這權利是人與生俱來所應擁有並應受他人所尊重之權利。聯合國大會於1948.12.10決議通過之《世界人權宣言》序言揭示:人人都應享有言論和信仰自由,並免於恐懼和匱乏,且應受法治之尊重及保護。

在其條文中則有:

──人人皆生而自由,在尊嚴及權利上一律平等;

──人人有資格享受本宣言所載之一切權利與自由,不分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見解、國籍或社會出身、財產、出生或其他身份等而有任何區別;

──人人有權享受生命、自由與人身安全;

──任何人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殘忍、不人道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罰;

──任何人不得使人為奴隸或奴役;

──在法律之前人人平等,不受任何歧視;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拘禁或放逐。

還有應受公正審判、名譽應受保護、通信自由、遷徙自由、集會結社自由、思想及宗教信仰自由、財產不被任意剝奪、參政權、工作權、受教育權等規定。從這宣言當中,即可界定基本人權所應涵括的項目範圍。

中華民國憲法服膺普世價值

台灣現行憲法就人民之權利義務規定於第2章,自第7-24條,除其中第19條之納稅義務、第20條之服兵役義務外,明定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

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人民有秘密通訊之自由;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等等,與《世界人權宣言》合節。

惟行憲後因國共嚴重分裂,為應付緊急情勢之需要,第一屆國民大會第一次會議便通過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凍結若干憲法條文,賦予總統緊急處分權。國民政府遷台後,為穩定政局,防止共產黨的滲透,更實施戒嚴及動員戡亂,而對言論講學、集會結社、遊行請願等自由加以若干約束限制。

然自西元1987年宣布解嚴、西元1991年廢除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後,業已全面回歸憲政,憲法及相關法律對於人權保障之規定,在台澎金馬自由地區都能完全落實執行。

中共憲法 紙上談兵

中共於1931年建黨後,在其革命初期,曾陸續制定「十大政綱」、「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國家根本法大綱」、「陜甘寧邊區施政綱領」、「陜甘寧邊區憲法原則」、「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等政綱。而自中共建政後,正式制定的成文憲法共有四部,即1954年憲法、1975年憲法、1978年憲法、1982年憲法。

1982 年憲法是在鄧小平掌握政治實權後,為了調整毛澤東思想路線,重新確立馬克斯主義的思想路線、政治路線、經濟路線而制定。雖然調整了經濟政策,但政治方面仍堅持要走社會主義的道路、要實行人民民主專政、要採馬列毛的思想路線、國家要由共產黨領導的「四項基本原則」。

這部1982年憲法制定後一直沿用迄今,但其間為了因應開放私營經濟、採行市場經濟制度、實現四個現代化、保護有財產等,曾四度修正。

列寧:憲法,就是一張寫著人民權利的紙

中共現行憲法於第2章公民之基本權利義務,自第33-41條規定公民之基本權利內容:

──年滿18周歲的公民,除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之人外,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

──對於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由於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規定取得賠償的權利等等。

這些文字內容,幾乎與一般民主國家對於人權保障的規定完全相同。

憲法淪為中共政黨的裝飾品

由於中共憲法在序言中,即強調四個堅持──堅持馬列毛鄧思想、堅持人民民主專政、堅持社會主義道路、堅持改革開放,以及共產黨之領導。

馬克斯認為法律是由統治者的共同利益所決定的意志表現;列寧也認為法律是統治階級意志的表現,尚且進一步強調專政就是無所限制,不受任何法律、任何條規所約束,而直接憑藉強力的政權。可見在堅持馬列思想的共產黨獨裁專政體制下,憲法、法律完全是由掌權者所控制,淪為統治天下的工具而已。觀之中共憲政發展之歷程、演變,其歷次憲法之制定修改,都是在體現其統治階段的意志,以保障統治階級利益為目的,憲法隨時都在更易、變動,缺乏隱定性,而且沒有實現有關基本人權之機制,所以憲法關於基本人權保障之條文,純粹是在裝飾民主,欺騙世人。

人民基本權利之保障,需靠獨立公正之司法來實現。中共司法體制,在憲法上雖也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卻不包括不受黨的干涉。

審判員仍須服從庭長、院長,還有下級必須服從上級,上級則要服從黨,黨更要服從黨中央,毫無獨立審判可言。人民根本就不可能期待公正之司法來維護其基本人權。

雖然中共憲法明文規定:一切法律規章都不得與憲法相抵觸;但在中共以黨領導一切的中心思想前提下,共產黨居於領導者之地位,既可以隨時依黨意制憲、修憲、立法,還可以任意濫發行政命令,完全不受憲法的拘束。

近年來中共最高法院為配合當權者對人民的掠奪,不斷下達阻絕公民維權的指令,強制拆遷案、失地農民案、經租房案、復轉軍人案、國企下崗職工改制紛爭案、法輪功案,各級法院都不得受理,更見其法治觀念之荒謬。所以在中共統治之下的中國大陸,對人權的迫害,對媒體的控管,都成為理所當然。

結語

中共憲法雖然就人民基本權利定有保障條文,但在共產黨獨裁專政體制下,其當權者隨時都可假藉黨意,為所欲為,根本不受憲法及法律之制約。

憲法及法律,對黨、對領導階級有利的,就會選擇性的貫徹執行,而關於人權保障之規定,從來都沒有落實執行。同樣行憲,兩岸對人權之保障卻有天壤之別。◇(//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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