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日常生活法律問答之三十七

房屋收回拍賣租戶必須遷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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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21日訊】(編者按:本欄作者為Richard M. Alderman,目前任職UH,是法律系的教授。社區華人以及新來的移民往往對於美國人的日常生活不甚了解,對於每天都可能遇到的法律問題感到迷惑和困擾。本報今後將陸續刊登他的專欄,以饗讀者。)

問:我租了一所房子,七個月以後才到期。我收到通知,說房子被收回拍賣,因為業主沒有付押金,可是我付了租金。我必須在30天以內搬出。合法嗎?我必須搬出去嗎?

答:不幸地,一旦產業被收回拍賣,你的租約對於新業主通常無效。購買房子的人有權和你商討一份新的租約,或者要求你搬遷。你如果不搬,會被驅趕出去。

問:如果我的丈夫是我的遺產繼承人,我能夠指定他為我的遺囑執行人嗎?

答:可以。幾乎任何人都可以成為遺囑執行人。不能做執行人的是未成年人、無法勝任者、被判刑的重罪犯、以及法庭認為不適合的人。

問:我聽你說小額法庭現在的限額是$10,000。我到哪裏去填寫小額法庭的申訴狀?我猜我可以在我住的地方告狀。

答:首先我必須指出,你住的地方可能和你填寫申訴狀的地方無關。你必須在你控告的人住的地方、簽約的地方、或者合約施行的地方向當地保安官(the Justice of the Peace)提出控告。例如:如果你到市鎮的某商店去買東西,那個商店是你控告的基點,那麼你必須到商店的所在地去提出控訴。

一旦你決定告狀的適合地點,我建議你打電話詢問你的地保它屬於什麼地區管轄。地保應該能夠告訴你正確的地名。

問:我今年17歲,和我的男友同居。我要怎樣做才能合法的建立普通法婚姻?

答:你什麼也不能做。18歲以下的人不能有普通法婚姻。

問:我能夠從我孩子的父親拿到育兒費嗎?我沒有把他的名字寫在出生證明書上,也從來沒有和他結婚。

答:可以。一般來說,如果你能證明某人是你的孩子的父親,他就有責任協助撫養這孩子。他的名字不在出生證明書上,以及你沒有嫁給他都不成問題。

問:我去上班的時候被辭退了,告訴我不用再回去工作。法律難道不要求他們先給我通知嗎?

答:一般來說,你沒有權利在被停職或辭退以前收到通知,除非你有僱用合同,否則你只是一個「隨意」(at will)僱員。那就是你可以在任何時候被停職、辭退或自己辭職,不用事前通知。我同意雇主預先通知你比較好,但是法律並沒有這樣的規定。

問:我在一年以前離婚。我拿到房子,法院命令他付押金。他停止了付錢,現在銀行說我欠賬。法院不是有命令嗎?

答:銀行並不關心法院的命令。離婚是你和你前夫之間的事,與你和抵押公司之間的法律無關。如果你在離婚以前負責支付押金,你現在還是應該負責。但是你有權在付過之後向你的前夫要求賠償。@(//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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