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法律】不供公積金是否有「合理辯解」?

黃覺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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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20日訊】「合理辯解」(Reasonable Excuse)是寫在很多法例之中的固有法律概念,用以作為一項重要的辯護理由。但顧名不一定能夠思義,何謂合理?這是一個無法下定義的詞語,其作用正是為法庭保留一點以法理以外用情理判案的空間。

當然,作為一個被告者的律師,當看見法例之中有合理辯解這個辯護的理由之時,當然會盡力而為,將可能出現的理由加以堆砌,企圖盡力說服法庭被告的犯法是有不得已的合理理由。下面一件僱主因沒有就強制性公積金計劃供款因而被檢控的事件,就是一例。

HKSAR V CNT(國民警衛有限公司)[2007] 4 HKC 280

警衛公司作為僱主,被控用偽裝的手法(a practising shame)將僱員的人工部份變為房屋津貼(Housing Allowance),從而令到法例中所訂定的有關入息「relevant income」大幅減少,從而逃避公積金的供款。事實上,所謂房津只是部份用以支付房租或物業按揭。公司在裁判司法庭被定罪,不服上訴到高院原訟庭。結果是上訴失敗。

辯方提出三點理由,指稱裁判官理解法律或事實有誤;一是說有關入息不能包括房屋津貼,二是認為只有高入息者始獲不受計算的房屋津貼,三是不理會辯方的合理辯解,因為政府自己曾經公佈公務員不計算入公積金的房津安排。還有被告公司就同一安排曾經有僱員投訴,強制性公積金管理局曾經調查但來信表示沒有問題。

法庭認為,〈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的原意,是要僱主就僱員的有關入息支付強積金。法例是容訴特別的例外(specific exemption)情況,這些情況包括房屋津貼或類似利益。這些安排是令到僱員得益的,這是本意,理解法例以此為基礎,否則有奇想(whim)能力的僱主就隨意利用安排令法例的原意失效。

強積金管理局雖然曾就另一投訴事件作調查,但沒有說明調查的細節及詳情。另一事件可能是合理的房津安排,或是積金局根本不知道被告所作的行為是為了逃避強積金的責任的假裝房津安排,總之另一次調查沒有發現問題不等於永遠沒有問題,亦不等於本案的事實不會出現問題。

所謂政府亦有「房屋津貼」可以免除於強積金之外的安排,因而辯方有「合理辯解」的說法,完全是轉移注意力的話題。因為在政府的情況,作為僱主早就支持強積金供款的最高額,政府根本不會如被告的情況可以節省任何支出,所以兩者是不能雙題並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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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覺岸,前商業法律講師,現為半退休自由人一名
倫敦大學法學士
威爾斯大學法學碩士
香港大學哲學碩士(//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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