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12月20日訊】(明報新聞網2007年12月20日報導)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今天對天津市人民檢察院原檢察長李寶金受賄案一審宣判,被告人獲判死緩。
法院以受賄罪和挪用公款罪兩罪並罰,決定對其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定受理此案的。
法院經公開開庭審理查明,96年至2006年間,李寶金在擔任天津市公安局副局長、天津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期間,收受賄賂折合人民幣562萬餘元。其中,李寶金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索取或者收受天津渤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等四家單位人民幣共計317萬多元﹔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
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或者收受天津榮程聯合鋼鐵有限公司等三家單位和海潤達國際貿易公司總經理劉某人民幣共計229萬餘元、美元18000元、港幣1萬元。
法院還查明,2003年3月至2004年11月,李寶金為謀取個人利益,利用擔任天津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職務便利,個人決定,先後八次將天津市人民檢察院機關服務中心的公款共計人民幣1400萬元,挪給天津市德祥集團有限公司使用,該款案發前已歸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