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房一步步 第十二步之三

李業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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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1月8日訊】

Fixtures(固定產)和Chattels(動產)

除非在合約上說明,否則固定資產是包括在買價上的,而動產是不包括在買價上的。

固定產如淨水器、中央空調、地毯;動產如洗衣、乾衣機。所以代理人會很小心看清楚合約上買方要求有什麼東西,包括在買價上的,賣方同意接受才可決定。因為很多時候買方會要求賣方願意留下更多的東西。

Irrevocability of the offer(offer談判的有效期)

在這段時間內,雙方可以考慮是否接受對方的要求。討價還價的時候,如某一方在這段時間內不作出回應,「offer 」便自動無效。這個時間雙方均可在還價時更改以便對方有足夠時間考慮,作出回應。

Completion date/Closing date(交吉日期)

在這天,一切款項交收清楚,業權亦更改。一切文件雙方律師亦已登記好,一般是雙方接受合約後的30—60天。賣方最遲在這天下午6時便要全部搬離物業。

Time to examine title(調查業權的時限)

特別是買方的律師會小心查證業權是否有問題。例如賣方是否有權出售該物產,特別在離婚、遺產及多個業主的情況下。律師會在他滿意的情況下才會和對方律師完成交收。

最多討價還價的要點:

1)價錢

在放盤時,賣家心中已定了一個可接受的價位。而買方會出價試試賣方的反應。價錢亦會因其它條件而有不同的效果。例如,買方需要在某天交吉,而賣方可以接受但要求高一點價錢,相反買方就要少一些了。代理人會給你重要的意見,作出合理的回應。亦會指引你如何能談到一個滿意的價錢。

特別在買家市場(Buyer’s Market)時,第一個給”offer”的通常會是最好的價錢,因為不想讓其他有興趣的買家買走。

不要忘記考慮房子越遲賣出,你每月還是要交付一定的費用(如地稅、按揭、水電、保險等)。在價錢上的距離相差不大時,更應考慮這些因素。

Possession date:交屋日期

買賣雙方均有各自的日期方便本身為基點,但這日期又不一定互相吻合。你的代理人當然會儘量達到你的需要。在其它的條件很滿意時,可以暫時搬到旅館或朋友家。雖然是有點不方便,但你可能談到一個更合理的回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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