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雪梅閻小同律師事務所專欄

H和L簽證持有者回美不再需I-485收據

張雪梅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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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1月4日訊】移民局最近對8 CFR 245.2(a)(4)(ii)(C) 進行了修改,刪除了某些 H 和 L簽證持有者出境旅行後返回美國時出示綠卡身份調整申請收據原件的要求。根據移民局的說明,已遞交了綠卡身份調整申請的H和L簽證持有者出境旅行後用H或L簽證返回美國時,必須出示綠卡身份調整申請收據原件,以避免被認為放棄綠卡身份調整申請的要求沒有必要,並且此要求給H和L持有者造成了不必要的負擔。因此,移民局對有關法規中的此項要求加以刪除,此項刪除將於2007年11月1日起開始生效。以下我將對此有關消息向大家做一個簡單介紹,供大家參考。
  
根據目前移民法245條規定,已經遞交了綠卡身份調整申請的移民申請人在出境旅行前必須先採取某些措施以免對綠卡身份調整申請產生不利影響。大部份申請人在離境前必須先從移民局申請並取得回美證(Advance Parole)。已經遞交了綠卡身份調整申請並正在等待移民局批准的移民申請人如果沒有取得回美證就出境旅行,將被認為自動放棄綠卡身份調整申請並導致該申請的被拒。
  
然而,某些申請人則不需要回美證即可出境旅行。根據移民法規定,這些申請人可以在申請綠卡的同時合法保留非移民身份。兩類符合此規定的非移民工作簽證包括H和L簽證。H簽證包括H-1B專業工作人員(specialty occupation worker)和H-1C註冊護士(registered nurse)。L簽證包括L-1A跨國公司管理人員和L-1B特殊技能人員(specialized knowledge worker)。此類人員還包括H和L非移民工作簽證持有者的家屬H-4和L-2簽證的持有者。
  
根據現行的移民法規,那些遞交了綠卡身份調整申請的H和L簽證持有者不需回美證即可出境旅行而不被認為是自動放棄了該綠卡身份調整申請。然而,這些人員在返回美國時必須持有效的非移民工作簽證回美繼續為其僱主工作並持有I-485收據原件。
  
由於工作量的變化,移民局意識到不能保證及時發出綠卡身份調整申請的收據。這個情況給H和L非移民工作簽證持有者及其家屬帶來很大不便。移民局認為由此造成的不便毫無必要,因為出示綠卡身份調整申請收據原件所提供的信息移民局已經擁有,而現行的法規規定如不出示此收據則整個綠卡身份調整的申請將被視為自動放棄而導致該申請的被拒。這將迫使申請人不得不再耗費時間和財力重新申請。
  
移民法第214(h)條允許H和L簽證持有者在申請綠卡的同時保持非移民身份,並且沒有對此加以文件上的任何限制。移民局同時也認為取消對遞交了綠卡身份調整申請的H和L簽證持有者提交綠卡身份調整申請收據的要求不會影響移民局對外國人進入美國的控制。因此移民局決定刪除有關移民法規中關於H和L簽證持有者出境旅行後返回美國時出示綠卡身份調整申請收據原件的要求,並且此刪除將於2007年11月1日起開始生效。那些已遞交了綠卡身份調整申請的有效H和L簽證持有者將不再需要等待收到綠卡身份調整申請收據後再出境旅行。
  
本文僅為有關法律知識簡介,不為本所法律意見。如需個案法律諮詢,請與張雪梅律師聯繫,電話:(770)457-5888,電子郵件:info@zylawyers.com, 網址:www.zylawyers.com, 地址:Zhang & Yan Law Offices, 2971 flowers Road South, Suite 265, Atlanta, GA 30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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