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修改律師法數規定引發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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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1月3日訊】(美國之音記者:亞微2007年11月2日華盛頓報導)各位也許從新聞中得知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會日前通過修改後的律師法,對律師依法執業的權利以及規範律師的執業行為做了一些修改和補充。

*分析:對律師定位有突破*

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會2007年10月28號通過修改後的律師法,這是繼1996年中國頒布律師法以來的第二次修改。修改後的律師法將於2008年6月1號起開始施行,它在保障律師依法執業的權利,以及規範律師的執業行為方面提出了修改和補充。不過,其中幾條新規定引起爭議。

首先,修改後的律師法規定,律師應當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法律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和正義。中國律師觀察網的負責人趙國君指出,對律師的這個定位是一大進步,因為它突出了律師的社會責任以及社會正義的職業理想。

趙國君說:「我很在意它突出了律師的執業屬性和本質特徵。我認為這是一個亮點。律師法前期把律師定位為國家法律工作者這個,在這個誤區之後,又定位為社會服務人員,這實際上從一個極端到了另外一個極端。我們發現,律師在社會化、商業化等方面走得太過了。律師顯然既不是商人,也不是一般意義上的社會中介服務人員,他必然有他自己的執業屬性。我覺得,本次律師法凸顯了律師維護公平和正義的屬性,這是一大進步。」

*律師協會定位仍屈從於政府權力*

但是,趙國君認為,修改後的律師法在律師協會的定位上卻沒有突破。他說:「政府控制下的管理首先違背了律師行業發展的本質屬性,這是不正確的,它和律師行業自治之間的差別是非常大的。從現實層面上說,這會使現有律師更加屈從於權力,而不是維護權利,也就是屈從於power,而不是rights。這麼一來,律師到底是專政下的一個工具,還是法律的一個衛士呢?律師到底是一個自由執業者,還是某些統治者的一個工具呢?這是令我們非常困惑的地方。」

北京莫少平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莫少平也指出,國際上普遍認同,為保持執業的獨立性,律師不能和司法行政機關有任何關聯。他說:「律師協會不能和司法行政機關以及政府發生聯繫。它應該是律師自律性組織。但是,這一點在中國的律師法裡沒有體現出來。司法行政機關對律師的執業,包括對律師的管理仍然有相當大的權力。這實際上是不符合律師執業群體的,因為律師執業群體本身應該保持相當的獨立性,而不應該受制於政府部門的司法行政機關,無論是受它的管理,處罰,還是設立和准入等,司法機關掌握這麼大的權限,我認為這不科學。」

*閱卷難問題得到解決*

修改後的律師法規定, 犯罪嫌疑人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受委託的律師憑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權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瞭解有關案件情況,受委託的律師自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查閱、摘抄和複製與案件有關的訴訟文書及案卷材料。受委託的律師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權查閱、摘抄和複製與案件有關的所有材料。

香港現任立法會議員何俊仁律師介紹了以往律師執業中常常遇到的「閱卷難」的問題。他說:「以前承辦刑事案的律師完全沒有材料,被逮捕的被告要面對甚麼證據,面對控方提出甚麼材料,事先可能完全不知道,到了法庭,他們才知道面對甚麼指控,這對被告是非常不公平的。他怎麼能準備和找證人來維護自己的權益呢?所以,在這方面辯護律師能夠事先可以看到材料,而且複製或抄寫材料,這非常重要。」

北京高博隆華律師事務所合夥人李和平律師認為,修改後的律師法在律師會見當事人以及閱讀卷宗方面取得了明顯的進步。他說:「修改後的律師法規定,律師在會見犯罪嫌疑人的時候,可以立即憑著委託書和律師證去會見,而且在偵察階段就可以複製案件的訴訟文書和案件的材料,而且在法院這個階段可以複印所有的案卷材料。這個比以前的規定明確了。另外,修改後的律師法指出,律師執業是全國性的,不受地域限制,這也是一個比較明確的進步。」

*律師舉證責任仍然過重*

但是,李和平律師也提到,在西方國家,如果取證來源違反規定,就有可能因程序不合法而使證據無效。李和平律師指出,修改後的律師法再次重申,如果要證明委託人罪輕、無罪,律師就必須提供證據,這等於是要求作為個人的律師與代表國家政權及利益的檢察機關及公訴人具有同等的舉證責任。

李和平律師說:「刑事訴訟法中規定律師接受刑事被告人的委託,要提供證明犯罪嫌疑人罪輕、無罪的證據。修改後的律師法把這個證明責任寫了上去。這實際上使律師在刑事辯護過程中進行程序辯護還是保持在原來的水平上,等於沒有進步。因此,程序辯護和程序勝訴在中國還是不可能。」

*律師與當事人會見不被監聽*

修改後的律師法還特別明確了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監聽的權利。北京華一律師事務所的浦志強律師指出,以往犯罪嫌疑人雖然有權聘請律師為他辯護,但是在他和律師會見時,公安及偵察人員按照法律規定是必須在場的。因此,律師與犯罪嫌疑人的溝通往往是在嚴密的監控下進行的。

浦志強律師說:「在這種情況下,律師可做的空間非常小,犯罪嫌疑人也會因為有人在場不一定願意跟律師說太多,在涉及到案件的基本情況時可能會有所隱晦。這樣的交流受到阻礙的時候,事實上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不公平,因為按照人權公約或國家法律規定,任何人都有權利獲得辯護,這個權利應當是完整的,而不能是缺斤短兩的。」

*警方旁聽問題仍然沒有解決*

山東華冠律師事務所的李建強律師認為,修改後的律師法只注意解決了監聽的問題,而對警察旁聽的問題卻沒有觸及。

他說:「我覺得監聽從字面的意義去理解是偷著錄音、錄像,而且不讓律師知道。這個情況在我們執業過程中是經常發生的。但是,政府使用監聽的資料來對付律師的情況還沒有發生。那麼這次為甚麼要通過這樣的一個規定?我覺得好像是司法當局已經注意到這樣一個情況,以防止公權力對律師執業權利的侵犯。但是,律師在會見當事人時,警察在旁邊旁聽還是沒有限制,如果要限制,只能通過修改刑訴法。刑訴法和律師法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部門,通過律師法來否認刑訴法恐怕不太現實。」

北京莫少平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莫少平指出,中國律師法目前還未能和國際公認的基本原則完全接軌。他說,根據律師作用的基本原則的國際公約,遭逮捕、拘留或監禁的所有人都應當有充份的機會、時間和便利條件,毫不遲延地,在不被監聽、不被檢查和完全保密的情況下接受律師的來訪並與律師聯繫協商,而且這個協商是在執法人員能看得見,但聽不見的範圍內進行的。

莫少平律師認為,修改後的律師法缺乏國際公約的嚴謹性。他說:「僅僅規定不被監聽,按照現在的刑事訴訟法和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在偵察階段,公安機關的人員、檢察機關或者反貪部門的人員,他們還是可以派人在場。雖然規定不准監聽,但是他們可以直接看到律師會見,也可以直接聽見律師和當事人的談話。那麼,這個情況如何排除呢?所以,從更嚴謹的角度講,新修改的律師法和關於律師作用的基本原則的國際公約還是有很大的差異,中國也在這個公約上也簽了字。」

*律師免責條款埋下隱患*

新修改的律師法明確了律師在法庭上的代理或辯護的免責規定,即律師在法庭上發表的代理、辯護意見不受法律追究。但是,這個規定追加了一個「但書」,那就是,發表危害國家安全、惡意誹謗他人、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言論除外。

北京莫少平律師事務所的主任律師莫少平認為,這個規定存在很大問題。他說:「雖然新的律師法規定律師在法庭上的發言,代理和辯護意見不受法律追究,但是這裡面有個『但書』。這個『但書』說,律師危害國家安全的、造謠誹謗他人的以及擾亂法庭秩序的言論不在此列。言外之意,律師在法庭上發表這種言論還是要被追究責任。這給律師留下了一個很大的隱患,因為如何界定危害國家安全,造謠誹謗他人或擾亂聽審秩序,沒有非常嚴格的界定。律師在發表代理或辯護意見時肯定會心有餘悸。」

一直密切關注大陸律師境況的香港現任立法會議員、執業律師何俊仁提出了同樣的擔心。他說:「律師往往因法庭發言而引起的一個政治後果就是證據打壓。如果律師代表有政治背景的人或者被指控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的被告人,他的辯護髮言可能要從另外的政治角度提出有利於被告的一些依據。律師本來是被告的律師,最後自己卻可能變成被告人。這是非常可怕的事情。」

*法律界定模糊不清可能對律師不利*

山東華冠律師事務所的李建強律師指出,律師的職責是為當事人服務,並站在對當事人最有利的立場上發表觀點。假若設定一些懲罰性的規定,律師的發言會受到很大限制。李建強舉例說,以往律師受理被政府認為是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時,他在辯護中一般採用國際通用的人權準則,而並不僅僅局限於中國法。儘管如此,律師因言獲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情況非常罕見。他擔心,律師法修改後情況可能會發生改變。他提到,近年來,中國的社會矛盾日益尖銳,維權案件開始增多,維權律師在法庭上往往會站在當事人的立場上發表與政府的現行政策相對立的觀點。李建強表示,以往因為受國際慣例的約束,中國律師的權利還能得到維護,律師法修改後,律師的權利反而有可能受到壓制。

李建強律師說:「根據國際慣例,律師在法庭上的發言是有豁免權的。不能追究律師在法庭上的辯護意見。中國政府出台這麼一個修正案等於是突破了這個慣例。追究律師在法庭上的發言是非常荒唐的。我認為,這是中國法制的一個退步,這個條款在執行過程中和司法過程中完全沒有標準,比如說,甚麼是危害國家安全的言論,甚麼是擾亂社會秩序的言論,甚麼是誹謗他人的言論,完全沒有標準。這樣,司法機關隨時可以用這個條款來統治、打擊維權律師。」

*修改後律師法缺乏律師廣泛參與*

中國律師觀察網負責人趙國君也提出了這次律師法修改的不足之處。他指出,2004年,司法部為修改律師法成立了專門機構進行調研,體現了部門主導立法的格局。雖然在這個過程中,有關方面聽取了一些律師的意見,但是,律師的廣泛參與還遠遠不夠。

趙國君說:「任何立法都需要廣泛的參與,尤其是律師法修改,應該首先有律師的參與,但是據我們現在瞭解到的情況,律師法的修改顯然還是在走部門立法的老路子,也就是說由司法部主導的所謂的徵求廣大律師意見的草案, 然後再由國務院法制辦,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法律工作委員會相關部門對這個草案進行左刪右減形成一個草案。我們認為,在關係千萬律師法律權益的法律的制定過程中缺乏律師的參與,這是我們不能理解的。」

*律師法落到實處需要配套改革*

北京華一律師事務所的浦志強律師指出,與刑事訴訟法以及其它法律相比,律師法只是一個約束律師行業的小法,浦志強律師擔心,約束某個行業的一些規定往往被不折不扣地執行,而保護這個行業及其權利的規定卻未必能得到貫徹執行。

浦志強律師說:「比如說刑事訴訟法和其它相關的法律在銜接上如果不作出同步修改,尤其是如果保護犯罪嫌疑人的權利,保護律師合法執業的權利,以及尊重人權的基本理念不深深植根於檢察人員、公安人員、審判人員、律師以及全民的骨髓裡的話,我非常擔心,律師法的這些新規定在多大程度上能夠體現在我們的實踐中,並成為我們保護自身權利以及保護當事人利益的護身符或保護傘。但是,我認為,有這樣的規定總比沒有這樣的規定會好得多,逐漸可以做到有法可依。」

北京莫少平律師事務所的主任律師莫少平指出,如果律師法不與刑事訴訟法,包括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以及公安機關頒布的一些司法解釋或行政法規進行配套改革,律師的作用最終無法落到實處。

莫少平律師說:「比如說律師法規定,律師會見當事人不需要經過批准,只要持三證,律師證、律師事務所的函、當事人的委託書,律師就可以會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但是刑事訴訟法規定,涉及國家機密或其它因素,必須經過公安機關的批准。律師法僅僅是規範律師權利和義務的法律,不能規範檢察官或公安機關人員的權利和義務。所以,如果刑事訴訟法不做相應的修改,人家完全可以說,這個案子涉及國家秘密,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必須經過我們的批准,律師才能會見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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