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筆過撥款由來及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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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1月29日訊】上個世紀70年代,港府和福利機構合作,開辦各項社會服務,例如安老服務、青少年服務、弱智人士服務、社區發展計劃等。具體做法是政府主動制定5年或10年的福利發展計劃,估計期間大眾的福利需求,然後與有意承辦有關服務的福利機構合作,撥出經費給後者經營;而福利機構內部的人手編制則受政府與機構簽訂的協議規管,例如機構員工工資與公務員薪級表掛鉤。

在一筆過撥款制度下,政府向機構提供一筆固定的資助金額,取代現時按機構實際需要的實報實銷的資助模式。而資助金額的員工支出部份則永遠凍結在機構員工薪級表的中位數上(例如一名福利工作員,根據薪級表薪酬是由第七點至第十七點,新制度下政府只會給福利員第十二點薪酬)。而且,新制度實行後,政府不會再像以往規定機構內部的人手編制和員工薪酬,機構可自由決定。

推行一筆過撥款制度,資助機構員工首當其衝受到影響。政府資助機構的金額已經封頂,但員工年資卻逐年遞增,機構員工工資開支越來越大,這將對機構造成很大的財政困難,機構可能要面對數百萬的入不敷支,機構管理層即使不情願也要在員工身上打主意,即減薪。

另外,一筆過撥款令福利服務按商業原則運作,對普羅大眾非常不利。機構主管原本用來策劃活動、接觸服務使用者的工作時間,卻用來想盡辦法開拓財源。最直接的方法自然是用「用者自付」、「收回成本」的理由增加活動和服務的收費。這種改變,將會令中高收入的人更容易接受服務,付不起錢的低收入社群卻被摒諸門外。福利服務從按人的需要提供變成按人的付款能力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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