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11月2日訊】麵包是很通常的食物,其味道應當受人歡迎才對。可是,2007年9月上旬,寶島台灣中南部的一家麵包店卻因為「麵包太香」,被環保局罰款十萬新台幣,這到底是怎麼回事呢?
「麵包香惹禍」之成為新聞,在於麵包香這種對一般人來說是求之不得的好東西,但對特殊人卻不但不香,反成害。不過,對麵包香厭惡的鄰居是否可以禁止別人製作麵包呢?類似的問題像「住在鐵工廠隔壁者可以阻止工廠不開機器吵人嗎?」、「公寓可以養狗嗎?」等等,在現實社會裡不勝枚舉,尤其人口愈多、都市愈發達、高樓大廈愈來愈多,聲氣相通愈來愈難避免的現代社會,某人的行為難免會在無意中傷害其他人,如何妥善化解呢?訂定法律、訴諸公權力是好方法嗎?還是當事人都心平氣和、在彼此都抱持「為對方著想」的心態下,大家和樂地溝通來找出解決之道較好呢?
就一般常識,以麵包香事件來說,若問:「誰是受害者?」大家是否會脫口而出:「麵包店的鄰居」?接下來還會有「麵包店應該賠償受害者」之推論。這種自然而然的反應,經由深一層的探究之後,答案可能完全相反,也許麵包店老闆也是受害人,而被認定為「受害人」者,卻可能願意出錢給害人者呢!道理何在?
以這一家麵包店來說,其麵包香味道四溢,至少波及左鄰右舍,其範圍有多廣,並不容易認定。不過,即使沒作實地訪查,我們也可斷言或有喜歡聞該麵包香味道的鄰居或過路人,而這家麵包店若禁不起罰款而關店之後,這些人豈不享受不到可口的麵包,不也成為受害人嗎?再說這家麵包店的主人,為何沒有製作麵包的權利?而他製作麵包並被罰不是得花費「有形成本」嗎?再加上成為媒體報導對象,且受指責的心理損失,我們能說「這戶人家不是受害者」嗎?所以,一件事情的害人者、受害人,其實是很難確切認定的。其次,縱然認定了害人者和受害人,哪一方支付賠償,也還是未定之天呢!
此種異於一般常識的深層推理,是1960年才出現的,主角是1991年諾貝爾經濟學得主寇斯(R.Coase)這位經濟學界的優雅隱士。他提出的見解並非排斥或否定政府的重要,更主要是要政府扮演適當角色,那就是明確產權、保護產權、創造市場、充當公正裁判等等職責,不是要下場充當球員,而是要讓兩方當事人心平氣和地充分表達出在事件中各自的得失,以讓彼此都達到最佳境界,而社會福祉也可臻最大。在自由民主社會裡,寇斯的主張是可行的,若能再配合「人心向善回升」就更完美了。◇(//www.dajiyu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