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嶽散人:一個教授的意外死亡

五嶽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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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1月18日訊】廣州珠江醫院神經外科副教授尹方明被因為口角被巡警開槍打死,官方的初步調查報告是這麼寫的:淩晨4時55分,海珠區公安分局民警駕駛警車巡邏至南泰路珠江醫院住院部門前路段時,發現路邊停放一輛前後車牌均被報紙包裹著的可疑小汽車。民警進行盤查時,遭到駕車男子的阻撓,並被強行搶走出示的員警證,其後,該男子快速倒車,碰撞民警,造成民警膝部受傷。為阻止其駕車逃逸,民警拉住車門,被該男子強行開車拖行數米。在緊急情況下,民警被迫鳴槍,致該男子中彈受傷。民警即報“120”。該男子經送醫院搶救無效死亡。
  
從技術上說,這個說法可供懷疑者有三:其一,員警是幾個人?如果是一個員警單獨執勤,在被快速倒車的車輛撞傷膝蓋後,竟然能夠瞬間而起抓住車門,實在是比較神勇的。但單獨出警的警員是不是可以佩槍,似乎是可以商榷的事情。
  
其二,到底開了幾槍?在《南方都市報》中說是開了兩槍,先是鳴槍示警,然後在沒有停下車而自己被拖走的情況下,向車內開了第二槍。但官方的報導裏只有“鳴槍”一詞,沒有說明是否曾鳴槍示警。而且“鳴槍”這個詞用的很好,可以當作向人開槍來解釋,也可以當作示警而誤傷解釋。應該說起草這個報告的人深通文字之道,事先就留了一個“後門”。
  
其三,當時該教授在車中還有一位同行者,向車內開槍是否合適?我們都知道,槍炮無眼,這種情況下打出去的子彈到底會怎麼樣,這是誰也不知道的。(《南方都市報》的報導中,稱另外一人為留德回來的某人。)而在官方的調查報告中,此人並未出現。如果該人沒有受傷或者沒有參與“阻撓”自然就算了,但向車內開槍時,回避這個問題,把開槍的危險性更降低了一步,是十分不妥的。
  
從理論上說,員警是否有必要開槍?按照官方初步調查報告的說法來看,如果員警被強行啟動的車輛拖帶出數米,造成了一定的危險,自然是可以開槍的。可就是這份語焉不詳的報告中,在沒有聲明到底是否曾開槍示警的情況下,不可能直接推導出開槍合理的結論。
  
那麼,是不是可以合理懷疑,員警並未鳴槍示警呢?從道理上說,中國是個槍支管理最嚴格的國家之一,尤其是警用槍械的使用。該槍當時發射了幾發子彈,是可以不用15秒就可以知道的。但在一份措辭如此嚴謹的報告裏,竟然沒有體現出這個基本的事實,這是任何人都無法想像的事情。
  
如果沒有鳴槍示警的環節,開槍就是不合法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中關於使用武器的規定中明確規定,使用武器的先決條件是“經警告無效的,可以使用武器”。
  
事情的經過沒有充分曝光前,妄下斷語是不妥的。我們旁觀者能夠做到的是,根據已經曝光的資訊進行基本的判斷。但如上面所言,當一個初步的調查報告所顯示出的一種“刻意的模糊”的時候,這個判斷的天平如何傾斜就是個問題了。
  
就我們的生活經驗得知,員警是社會的某種特權階層之一,其特權的基礎來自合法掌握的暴力。面對這種暴力,其他公民是沒有多少反抗的餘地的。這就造成了一個公民社會中,對這種先天暴力的先天不信任,也不獨我國為然,世界各國都是如此。
  
但這種不信任雖然是很難消除的,還是有方法把它降低的。其方法就是透明與誠懇的執法過程,與大眾無時無刻的監督。如果一個掌握暴力的國家機關能夠自覺的做到這些,不信任就會降到最低。
  
可從這個報告可以看出,不但在描述的過程中刪除了車上另外有人、開槍可能造成誤傷的風險;連基本事實都沒有說明的“幾槍”問題;用文學收法為自己將來可能的責任進行先行卸責的“鳴槍”用詞,都說明這個官方的聲明並沒有太多的誠意,而是一種習慣性的掩飾心理再次爆發。事實如何都可以不論,就是這個行為本身,已經說明了很多問題。即使以後證明了確實全部是教授的錯誤,這種不論對錯先進行掩飾的行為,也不會得到大眾的認可。

──轉自《關天茶舍》(//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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