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法律】證監會執法的權責問題

黃覺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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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1月15日訊】又有一間小證券公司出了問題。一間叫「浩誠證券」的小型證券行被證監會停牌接管,新聞說證監會是想阻止該行挪用客戶資產,受影響客戶共800多人,暫時未知涉及金額數目云云。

事件涉及的公司規模不大,只有500呎及6名職員。這證券公司總共有828客戶,其中690為現金客戶,138人孖展客戶。事件相信只是個別公司個別經紀有非法行為,加上涉案是小經紀行,未對股市的運作構成影響。

本欄在本年9月7日曾評論及介紹有關投資者賠償基金的法律問題,那次同為類似事件,一名在「萬隆行」工作的經紀涉挪用客戶名下股票,證券行被下令暫停營業進行調查,涉及金額亦不過數千萬元,亦是小事。

其實在新的法例下,證監會對持牌人、上市公司及違反證監會權限法內法律規定的其他人士,有廣泛的干預權力。有一項新的權力今次事件中用上了,就是藉向若干人士發出通知,規定他們把若干財產的保管權轉移給證監會或由證監會委任的人士。

今次事件,證監會正是發出通知書,勒令浩誠停業,並向法庭申請委任一位臨時管理人李約翰。另有一項更大的權力,就是證監會向法庭申請命令如禁止令時,可將對像擴大至持牌人以外,包括協助及參與有關違規行為的其他人士。

有一個法理上的問題,似乎無人質疑過,就是當客戶的財產因為應監會的要求而被凍結,客戶因而不能進行買賣或其他活動,因而蒙受損失之時,責任是在誰呢?

簡單地說,若持牌人進行證監會認為不當耗用或挪用客戶的財產進行一項風險較大的投資,受到證監會阻止,但事後證明該項投資正確,但持牌人因失去投資機會而倒閉,客戶因而招致損失,證監會是否須要負責?

正常的情況下,執法者正常地執行法律付予的權力,是毋需負上責任的,但被受害者指責,則是無法避免的事。

就如「浩誠證券」這一件小案件,其他未有被影響挪用股票的客戶,最少有一段時間不能買賣股票,對於在一個大起大跌的股票市場,股民要享有第一時間買賣的權利,亦即是有作出最佳投資決定的權利,對任何投資者,相信都是至為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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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覺岸,前商業法律講師,現為半退休自由人一名
倫敦大學法學士
威爾斯大學法學碩士
香港大學哲學碩士(//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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